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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时历》,食甚午初三刻。
《大明历》,食甚午正初刻。
右《授时》亲,《大明》密合。
五年癸巳岁,十月丙申朔食,未一刻甚。
《授时历》,食甚未三刻。
《大明历》,食甚未初刻。
右《授时》次亲,《大明》亲。
至和元年甲午,四月甲午朔食,申正一刻甚。
《授时历》,食甚申正一刻。
《大明历》,食甚申正二刻。
右《授时》密合,《大明》亲。
嘉祐四年己亥,正月丙申朔食,未三刻复满。
《授时历》,复满未初二刻。
《大明历》,复满未初二刻。
右皆亲。
六年辛丑,六月壬子朔食,未初亏初。
《授时历》,亏初未初刻。
《大明历》,亏初未一刻。
右《授时》亲,《大明》次亲。
治平三年丙午,九月壬子朔食,未二刻甚。
《授时历》,食甚未三刻。
《大明历》,食甚未四刻。
右《授时》亲,《大明》次亲。
熙宁二年己酉,七月乙丑朔食,辰三刻甚。
《授时历》,食甚辰五刻。
《大明历》,食甚辰四刻。
右《授时》次亲,《大明》亲。
元丰三年庚申,十一月己丑朔食,巳六刻甚。
《授时历》,食甚巳五刻。
《大明历》,食甚巳二刻。
右《授时》亲,《大明》疏远。
绍圣元年甲戌,三月壬申朔食,未六刻甚。
《授时历》,食甚未五刻。
《大明历》,食甚未五刻。
右皆亲。
大观元年丁亥,十一月壬子朔食,未二刻亏初,未八刻甚,申六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未三刻,食甚申初刻,复满申六刻。
《大明历》,亏初未初刻,食甚未七刻,复满申五刻。
右《授时历》亏初、食甚皆亲,复满密合;《大明》亏初次亲,食甚、复满皆亲。
绍兴三十二年壬午,正月戊辰朔食,申初亏初。
《授时历》,亏初申一刻。
《大明历》,亏初未七刻。
右皆亲。
淳熙十年癸卯,十一月壬戌朔食,巳正二刻甚。
《授时历》,食甚巳正二刻。
《大明历》,食甚巳正一刻。
右《授时》密合,《大明》亲。
庆元元年乙卯,三月丙戌朔食,午初二刻亏初。
《授时历》,亏初午初一刻。
《大明历》,亏初午初二刻。
右《授时》亏初亲,《大明》亏初密合。
嘉泰二年壬戌,五月甲辰朔食,午初一刻亏初。
《授时历》,亏初巳正三刻。
《大明历》,亏初午初三刻。
右皆亲。
嘉定九年丙子,二月甲申朔食,申正四刻甚。
《授时历》,食甚申正三刻。
《大明历》,食甚申正二刻。
右《授时》亲,《大明》次亲。
淳祐三年癸卯,三月丁丑朔食,巳初二刻甚。
《授时历》,食甚巳初一刻。
《大明历》,食甚巳初初刻。
右《授时》亲,《大明》次亲。
本朝中统元年庚申,三月戊辰朔食,申正二刻甚。
《授时历》,食甚申正一刻。
《大明历》,食甚申初三刻。
右《授时》亲,《大明》疏。
至元十四年丁丑,十月丙辰朔食,午正初刻亏初,未初一刻食甚,未正二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午正初刻,食甚未初一刻,复满未正一刻。
《大明历》,亏初午正三刻,食甚未正一刻,复满申初二刻。
右《授时》亏初、食甚皆密合,复满亲;《大明》亏初疏,食甚、复满皆疏远。
前代考古交食,同刻者为密合,相较一刻为亲,二刻为次亲,三刻为疏,四刻为疏远。今《授时》、《大明》校古日食,上自后汉章武元年,下讫本朝, 计三十五事。密合者,《授时》七,《大明》二。亲者,《授时》十有七,《大明》十有六。次亲者,《授时》十,《大明》八。疏者,《授时》一,《大明》三。 疏远者,《授时》无,《大明》六。
前代月食
宋元嘉十一年甲戌,七月丙子望食,四更二唱亏初,四更四唱食既。
《授时历》,亏初四更三点,食既在四更四点。
《大明历》,亏初在四更二点,食既在四更五点。
右《授时》亏初亲,食既密合;《大明》亏初密合,食既亲。
十三年丙子,十二月癸巳望食,一更三唱食既。
《授时历》,食既在一更三点。
《大明历》,食既在一更四点。
右《授时》密合,《大明》亲。
十四年丁丑,十一月丁亥望食,二更四唱亏初,三更一唱食既。
《授时历》,亏初在二更五点,食既在三更二点。
《大明历》,亏初在二更四点,食既在三更二点。
右《授时》亏初、食既皆亲;《大明》亏初密合,食既亲。
梁中大通二年庚戌,五月庚寅望月食,在子。
《授时历》,食甚在子正初刻。
《大明历》,食甚在子正初刻。
右皆密合。
大同九年癸亥,三月乙巳望食,三更三唱亏初。
《授时历》,亏初三更一点。
《大明历》,亏初三更三点。
右《授时》次亲,《大明》密合。
隋开皇十二年壬子,七月己未望食,一更三唱亏初。
《授时历》,亏初在一更四点。
《大明历》,亏初在一更五点。
右《授时》亲,《大明》次亲。
十五年乙卯,十一月庚午望食,一更四点亏初,二更三点食甚,三更一点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一更三点,食甚在二更二点,复满在二更五点。
《大明历》,亏初在一更五点,食甚在二更三点,复满在二更五点。
右《授时》亏初、食甚、复满皆亲;《大明》亏初、复满皆亲,食甚密合。
十六年丙辰,十一月甲子望食,四更三筹复满。
《授时历》,复满在四更四点。
《大明历》,复满在四更五点。
右《授时》亲,《大明》次亲。
后汉天福十二年丁未,十二月乙未望食,四更四点亏初。
《授时历》,亏初四更五点。
《大明历》,亏初四更一点。
右《授时》亲,《大明》次亲。
宋皇祐四年壬辰,十一月丙辰望食,寅四刻亏初。
《授时历》,亏初在寅二刻。
《大明历》,亏初在寅一刻。
右《授时》次亲,《大明》疏。
嘉祐八年癸卯,十月癸未望食,卯七刻甚。
《授时历》,食甚在辰初刻。
《大明历》,食甚在辰初刻。
右皆亲。
熙宁二年己酉,闰十一月丁未望食,亥六刻亏初,子五刻食甚,丑四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亥六刻,食甚在子五刻,复满在丑三刻。
《大明历》,亏初在子初刻,食甚在子六刻,复满在丑四刻。
右《授时》亏初、食甚密合,复满亲;《大明》亏初次亲,食甚亲,复满密合。
四年辛亥,十一月丙申望食,卯二刻亏初,卯六刻甚。
《授时历》,亏初在卯初刻,食甚在卯五刻。
《大明历》,亏初在卯四刻,食甚在卯七刻。
右亏初皆次亲,食甚皆亲。
六年癸丑,三月戊午望食,亥一刻亏初,亥六刻甚,子四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戌七刻,食甚在亥五刻,复满在子三刻。
《大明历》,亏初在亥二刻,食甚在亥七刻,复满在子四刻。
右《授时》亏初次亲,食甚、复满皆亲;《大明》亏初、食甚皆亲,复满密合。
七年甲寅,九月己酉望食,四更五点亏初,五更三点食既。
《授时历》,亏初在四更五点,食既在五更三点。
《大明历》,亏初在四更三点,食既在五更二点。
右《授时》亏初、食既皆密合;《大明》亏初次亲,食既亲。
崇宁四年乙酉,十二月戊寅望食,酉三刻甚,戌初刻复满。
《授时历》,食甚在酉一刻,复满在酉七刻。
《大明历》,食甚在酉三刻,复满在戌二刻。
右《授时》食甚、复满皆次亲;《大明》食甚密合,复满次亲。
本朝至元七年庚午,三月乙卯望食,丑三刻亏初,寅初刻食甚,寅六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丑二刻,食甚在寅初刻,复满在寅六刻。
《大明历》,亏初在丑四刻,食甚在寅一刻,复满在寅七刻。
右《授时》亏初亲,食甚、复满密合;《大明》亏初、食甚、复满皆亲。
九年壬申,七月辛未望食,丑初刻亏初,丑六刻食甚,寅三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子七刻,食甚在丑四刻,复满在寅一刻。
《大明历》,亏初在丑二刻,食甚在丑六刻,复满在寅二刻。
右《授时》亏初亲,食甚、复满皆次亲;《大明》亏初次亲,食甚密合,复满亲。
十四年丁丑,四月癸酉望食,子六刻亏初,丑三刻食既,丑五刻甚,丑七刻生光,寅四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子六刻,食既在丑四刻,食甚在丑五刻,生光丑六刻,复满寅四刻。
《大明历》,亏初在丑初刻,食既丑七刻,食甚在丑七刻,生光在丑八刻,复满寅六刻。
右《授时》亏初、食甚、复满皆密合,食既、生光皆亲;《大明》亏初、食甚、复满皆次亲,食既疏远,生光亲。
十六年己卯,二月癸酉望食,子五刻亏初,丑二刻甚,丑七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子五刻,食甚在丑二刻,复满在丑七刻。
《大明历》,亏初在子七刻,食甚在丑三刻,复满在丑七刻。
右《授时》亏初、食甚、复满皆密合;《大明》亏初次亲,食甚亲,复满密合。
八月己丑望食,丑五刻亏初,寅初刻甚,寅四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丑三刻,食甚在寅初刻,复满在寅四刻。
《大明历》,亏初在丑七刻,食甚在寅二刻,复满在寅四刻。
右《授时》亏初次亲,食甚、复满皆密合;《大明》亏初、食甚皆次亲,复满密合。
十七年庚辰,八月甲申望食,在昼,戌一刻复满。
《授时历》,复满在戌一刻。
《大明历》,复满在戌四刻。
右《授时》密合,《大明》疏。
已上四十五事,密合者,《授时》十有八,《大明》十有一;亲者,《授时》十有八,《大明》十有七;次亲者,《授时》九,《大明》十有四;疏者,《授时》无,《大明》二;疏远者,《授时》无,《大明》一。
定朔
日平行一度,月平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一昼夜之间,月先日十二度有奇,历二十九日五十三刻,复追及日,与之同度,是谓经朔。经朔云者,谓合朔大量不出此也。日有盈缩,月有迟疾,以盈缩迟疾之数损益之,始为定朔。
古人立法,简而未密,初用平朔,一大一小,故日食有在朔二,月食有在望前后者。汉张衡以月行迟疾,分为九道;宋何承天以日行盈缩,推定小余;故 月有三大二小。隋刘孝孙、刘焯欲遵用其法,时议排抵,以为迂怪,卒不能行。唐傅仁均始采用之,至贞观十九年九月后,四月频大,复用平朔。讫麟德元年,始用 李淳风《甲子元历》,定朔之法遂行。淳风又以晦月频见,故立进朔之法,谓朔日小余在日法四分之三已上者,虚进一日,后代皆循用之。然虞絪尝曰:”朔在会 同,苟躔次既合,何疑于频大;日月相离,何拘于间小。“一行亦曰:”天事诚密,虽四大三小,庸何伤。“今但取辰集时刻所在之日以为定朔,朔虽小余在进限, 亦不之进,甚矣,人之安于故习也。
初历法用平朔,止知一大一小,为法之不可易,初闻三大二小之说,皆不以为然。自有历以来,下讫麟德,而定朔始行,四大三小,理数自然,唐人弗克 若天,而止用平朔。迨本朝至元,而常议方革。至如进朔之意,止欲避晦日月见,殊不思合朔在酉戌亥,距前日之卯十八九辰矣,若进一日,则晦不见月,此论诚 然。苟合朔在辰申之间,法不当进,距前日之卯已逾十四五度,则月见于晦,庸得免乎?且月之隐见,本天道之自然,朔之进退,出入为之牵强,孰若废人用天,不 复虚进,为得其实哉。至理所在,奚恤乎人言,可为知者道也。
不用积年日法
历法之作,所以步日月之躔离,候气朔之盈虚,不揆其端,无以测知天道,而与之吻合;然日月之行迟速不同,气朔之运参差不一,昔人立法,必推求往 古生数之始,谓之演纪上元。当斯之际,日月五星同度,如合璧连珠然。惟其世代绵远,驯积其数至逾亿万,后人厌其布算繁多,互相推考,断截其数而增损日法, 以为得改宪之术,此历代积年日法所以不能相同者也。然行之未远,浸复差失,盖天道自然,岂人为附会所能苟合哉?夫七政运行于天,进退自有常度,苟原始要 终,候验周匝,则象数昭著,有不容隐者,又何必舍目前简易之法,而求亿万年宏阔之术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