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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 姻


  在这一章内,我所谈论的婚姻只是男女间的关系,并不涉及子女在里面。婚姻是一个合法的制度,这自然是它和别的性关系的不同之处。在大多数社会里,婚姻也是一种宗教的制度,不过最重要的还是它法律的方面。把婚姻当作一种法律的制度仅仅体现了一个惯例,它不但在原始人类当中存有,在无尾猿和其他别的动物当中也存有。养育后嗣这件事,凡是需要雄性合作的动物,即实行实际上的结婚。通常来说,动物的婚姻是一夫一妻的,而且根据某些权威学者的言论,在类人猿类当中,其情形尤其如此。假使那些权威学者的言论可信,则这些幸运的动物似乎不至于遇着那么多使人类社会苦恼的问题,因为雄的一经结婚,即再不为别的雌的所诱惑,而雌的一经结婚,也不能再勾引别的雄的。所以类人猿虽没有宗教的帮助,他们可不知道什么叫做犯罪,因为他们的本能即足以产生德行了。有证据表明,在最低的野蛮人种当中,现仍存在类似的情形。布须曼人据说就是严格地一夫一妻的;塔斯马尼亚人(现已绝种)对于妻子是永矢忠贞的。甚至在文明人类中,有时也可以依稀觉察到一夫一妻制的痕迹。就习惯影响人的行为而论,本能上一夫一妻的主张,依现在的情形看来,却并没有它应有的那么坚决,这实在有些奇怪。然而这却是人类心智的一个奇特的例子;人们的罪恶与他们的智慧都由这种心智的特点生出,所谓罪恶与智慧即是打破旧习惯创造新行为的想象力。

  原始的一夫一妻制初次的破坏,大概是因为经济动机的侵入。这种动机只要在性的行为上发生了影响,就总是有害的,因为它以奴隶或买卖的方式代替了建筑在本能天性上的关系。在早期的农业和畜牧社会里,妻子和儿女都是男人经济上的资产。妻子替他作工,儿女们到了五六岁,就在田间出力或者看放畜类。于是最有势力的男子以拥有尽可能多的妻子为目的。然而一夫多妻制很少能成为社会的通例,因为通常妇女不见得会比男子过剩许多;因此,一夫多委只是酋长和有钱人的特权。拥有许多的妻子和儿女,是一种可贵的资产,可以使原本已经居于特殊地位的主人的地位更加尊贵。因此,妻子的首要目的,一变而与生利的家畜相同,她的性作用反居其次了。在这样一种文明的阶段上,男子要作掉他的妻子,是很容易的;不过在这种情况下,男子必须退还他的妻子从娘家陪嫁过来的一切东西。但是,做妻子的要想和她丈夫离婚,通常总是办不到的。

  大多数半文明社会对私通的态度就与此相同。在很低级的文明程度里,私通有时候是可以容忍的。据说,萨摩亚岛人木得不外出远行的时候,很希望他们的妻子在他们木在的时候去寻找安慰。①但是在文明程度稍微高点的时候,妇女通好是要被处死刑的,至少也要受严厉的惩罚。在我小的时候,帕克②所写的蛮波赞波那篇记事是很著名的,但是近些年来,我发现聪颖的美国人认为蛮波赞波③是刚果地方黑种人的一个神,不由地为之叹息不已。事实上,他既不是神,与刚果河也没有任何关系。他不过是奈遮河上游的人们杜撰的一个恶魔,用他来吓唬那些犯淫罪的妇女的。帕克对这怪物的记载,很像弗特尔④对宗教起源的意见;因此,近代的人类学家因为见不得野蛮人的行为里面杂有合理性伎俩,每每谨慎小心地将这种记载扣压着。那时男子与别人的妻子性交,不但女的有罪,那男子自然也有罪;但是男子若与未婚的女子性交,除非他减低了她在婚姻市场上的价值,他可不受任何责难。

  自从有了基督教,情况就改变了。婚姻中宗教的意义大为增加,违犯了婚姻法律的,就以有违宗教上的禁令为理由加以谴责,而不以所有权为理由加以谴责。和别人的妻子性交,当然仍旧得罪了那个男人;但是在婚外进行任何性交,都是得罪了上帝,而在教会看起来,得罪上帝是一件更严重的事。同样的理由,以前男子离婚很容易,现在也宣布不能许可了。婚姻变成了圣礼,因此是一辈子不能改的。

  这对于人类的利益是增加呢,抑或是损失?很难说清楚。在农民当中,已婚妇女的生活向来是很困苦的,大概说起来,在最低文明的农民当中,她们的生活是最困苦的,在大多数的野蛮民族里,妇女一到了25岁就现出了老相,她不能希望在那个年龄还能保存一点青春美的痕迹。把妇女看成是一种家畜的观点,自然是为男人所喜欢的;但是在女人方面,这种观点注定了他们一辈子辛苦劳作的命运。基督教虽然在有些地方使妇女的地位更加恶劣,尤其是富裕阶级的妇女,但它至少承认了女人在宗教上是与男子平等的,否认了妇女绝对是丈夫的所有物。一个已婚的妇女自然没有权利离开丈夫另嫁他人,但是她可以抛弃她的丈夫去过一种宗教的生活。大体说来,大部分妇女地位的改善,从基督教的观点出发,比从基督教以前的观点出发,进展要更为顺利些。

  我们环顾现在这个世界,问问自己,到底什么条件促进婚姻的幸福,什么条件造成婚姻的痛苦的时候,我们不能不得到一个奇怪的结论:愈文明的人,似乎愈不能和一个伴侣有永久的幸福。爱尔兰的农民,虽然到了现在他们的婚姻还是由父母作主,但是据那些应该了解他们的人说,他们夫妇之间的生活大都是快乐而贞洁的。通常来说,人们彼此区别最少的地方,婚姻最为容易。假如一个男子和别的男子相差无几,一个女子和其他的女子也区别不多的时候,那就没有理由去悔恨未曾和另外一个人结婚。但是,假如人们的嗜好。事业与兴趣都各不相同,则他们总希望一个与自己性情相同、情投意合的伴侣;当他们发觉所得到的没有他们本可以得到的那么多的时候,他们就会感觉木满。教会每每只从性的观点去看待婚姻,因此他们不了解为什么婚姻的伴侣有合适与不合适的区别,也因此会主张婚姻不可解散,而不知道这种婚姻所常常包含的许多痛苦。

  还有另一个可以增进婚姻幸福的条件,那就是社会上要很少有未婚的女子,并且做丈夫的会见体面妇女的社交场合很少。假如男人除了自己的妻子以外,没有与别的女子发生性关系的机会,那么除了太坏的婚姻以外,大多数的男子都将尽量利用现状,并且会觉得也还过得去。妻子方面也是如此,尤其是假如她们没有幻想过婚姻应该有很多幸福,她们尤其会如此。换言之,倘若夫妻双方都没有希望从婚姻中获得多少快乐,则他们的婚姻很容易成为所谓快乐的婚姻。

  因为同样的理由,社会习惯的固定,也容易避免所谓不幸的婚姻。假如婚姻的缔约被认为是最终的,不可反悔的,则社会上也就不会有什么刺激想象力的东西,使得男女越出婚姻门限之外想入非非,以为可以获得更多欢乐和幸福。要想保持家庭的平和,夫妻的和睦,只需要夫妻的行为都不能太无所顾忌地堕落于一般社会公认的正当行为标准之下,而不管这种行为标准到底是怎样的。

  在现代世界文明的人民当中,这些所谓幸福婚姻的条件没有一个存在着,因此,一般婚姻在最初几年以后,很少是幸福的。有些不幸的原因,是与文明本身相联系的;但是其他的原因,倘若男女都能比他们现在更开明点,是会自行消除的。我们先讨论后面的原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不良的性教育,这种不良的性教育常常发生于富裕的家庭,在农民家里倒非常之少。这些农家的子女很早就与所谓人生的事实习惯了,这些事实,他们木但能在人群中见到,而且在牲畜中也可观察到。因此他们不至于蒙昧木知和煤煤不休。反之,富裕家庭的子弟受过小心的教育,大人对举凡性的实际知识都遮掩着不让他们知道,即使是最现代化的父母,能在书本之外教育子女,也不会给他们农家孩子很早就得到的那种实际上熟知的常识。基督教的教育所自鸣得意的是,男女结婚的时候没有任何一方在以前曾有过性经验。这种婚姻结果十有八九都是木幸的。人类的性行为并不是本能的,所以没有经验的新娘和新郎或许完全不知道这事实,他们会觉得自己不胜羞怯和腼腆不安。假若只是女人天真无知,而男子从嫖妓中得到了这种知识,也木见得会更好些。大多数男子不知道求爱的手续在婚后仍是需要的,而许多教养很好的妇女也不知道她们继续抱着矜持态度和拒绝让人亲近身体,在婚姻上有着多大的害处。所有这类事,都能通过良好的性教育加以改正,而且在事实上,现在的年轻人已经比他们的父母和祖父母要好多了。过去妇女中常有一种传播甚广的信念:因为她们在性关系上得到的快乐要少些,所以她们的道德要比男子更高尚些。这种态度使夫妻之间不能有坦白直率的交流。自然,这种态度本身就很木合理,因为不能享受性的快乐木过是生理上或心理上的一种缺陷,与贞操相去甚远,就和不能享受食物一样,而在百年以前,优雅的女性也是被期望不享受食物的。

  现代婚姻不幸的其他的原因,却没有这样容易处理。我想,不受拘束的文明人,无论是男子或妇女,他们的本能通常常都是要求多妻或多夫的。他们可以深堕情网,可以若干年完全醉心钟情于一个人,但是迟早性关系上的惯熟会使热情降低,于是他们开始在别的地方寻求复活从前曾有过的兴奋情感。自然,凭藉道德的力量是可以控制这种冲动的,但是,要想使这种冲动根本不至发生,却是很困难的,随着妇女自由的增加,夫妻木忠贞的机会比起以前的时代来增加了许多。机会产生念头,念头产生欲望,而当没有宗教上的顾忌的时候,欲望就产生行动了。

  妇女的解放在很多地方都使得婚姻更加困难。以前做妻子的要使自己适合丈夫的意志,而丈夫不必使自己适合妻子的意志。如今许多做妻子的,以妇女有她自己的个性与事业的权利为理由、过了某个程度就不肯再去将就丈夫了;而男子仍旧企求以前传统的男性统治,不能了解为什么他们应当适合妻子的意志。遇到木忠贞的事情时,这种困难尤其容易发生。从前丈夫对他的妻子偶尔有木忠贞的行为,照例他的妻子是不会知道的;即使她知道了,丈夫只要承认他做错了,使她相信他悔过就够了。在妻子方面呢,通常她们都是贞洁的。假若她不贞洁并且事情又让她丈夫知道了,婚姻就得破裂。即使相互的忠贞不在要求之列,就如同许多现在的婚姻的情形,然而妒嫉的本能总是存在着,并且常常会使那种根深蒂固的亲密之情不能再继续维持下去,纵使夫妻表面上没有什么口角。

  此外,现在的婚姻还有另外一个困难,那些最明白爱情价值的人尤其会感觉得到。爱情只在自由和出于自愿的时候才能滋长浓密,要是有义务的意思包含在内,爱情就会很容易被毁掉。假如对你说,爱某某人是你的职责所在,那肯定会使你讨厌他或她。所以,凡是联合爱情与法律的约束而成的婚姻,是站木住脚的。雪莱说:

  我从不附和于那有名的学派,

  它的主义是,

  每个人应该从入山人海中挑选出一个女郎或朋

  友,其余一切虽然是聪明而善良的人,都应冷淡地忘

  却,

  纵使这是现代道德的规律,

  纵使这是可怜的奴隶们用疲惫的步履践踏的恒

  径,

  他们在入世的大道呻吟,

  步步走向那死人堆里的家庭,

  同着一位链锁着的朋友,或许是一个炉嫉的仇

  人,走着那凄惨悠久的路程。

  毫无疑问他,我们心中要是只有婚姻而拒绝别处爱情上的接近,实在是自己减少了包容性、同情心和与人类接触的宝贵机会。它侮辱了从最理想的观点来看本来是好的东西。而且像各种含有限制作用的道德一样,它会鼓励一种整个人生上的警察式的监视——即随时都在寻找机会禁止事体。

  因为这种种缘故——其中有许多是与确实好的东西相关连的——婚姻就困难了;假如要婚姻木妨碍幸福,我们就必须改变对它的观念。有一个办法常常被提出,而且在美国也有大规模的实行,那就是使离婚容易。我当然主张——每个有人类情感的人也一定会主张——应该用比现在英国法律所允许的更多的理由准许离婚,但是我不认为使离婚容易是解决婚姻烦恼的一种办法。假如婚姻中没生子女,则纵使双方都尽量循规守礼,离婚也常常成为正当的解决办法。但是,要是已经生有儿女,婚姻的安定在我看来是一件很重要的事。(这个问题等讲家庭的时候还要讨论)在我看来,假如婚姻已经产生了结晶,而且夫妻双方对它的态度是讲理的、正派的,那么,所期望的事应该是婚姻能白头偕老,而不是它能排斥别的性关系。凡婚姻是以热烈的爱情开始,并生了可爱的子女,则夫妻之间应当发生一种离不开的感情,纵使在性的热情衰退以后,纵使一方或双方对于别人产生了性的热情,他们还是觉得,在他们伴侣的情谊里,仍旧有一种无限珍贵的东西存在。这种婚姻上的醇美情感,由于妒嫉的原因而不能得到表现;不过,妒嫉心虽然是一种本能的情感,只要我们不把它当作正当的道德的忿恨而认为它是不良的东西,则妒嫉心也是可以加以控制的。伴侣的交情经历了多少岁月,同甘苦,共患难,自然有其丰富的内容,不论初恋的日子多么愉快,也是赶不上的。时间能增加许多事物的价值,凡是能明白这道理的人,谁愿意将那般的交情,为了新欢就轻轻地抛弃?

  所以,就是在文明的社会里,婚姻中的快乐也是可能的,只不过需要满足许多条件才行。男女双方都必须有平等的心理;彼此不干涉对方的自由;一定要有身体上和心灵上的完全的亲密;并且对于尊重的事物,一定要有彼此相同的标准。(譬如若一方只重视金钱,而另一方则只重视工作,这是很危险的。)假如这些条件都具备了,我相信婚姻是两人之间所能存有的最好最重要的关系。假如人们从前不曾认识这个事实,那最大的原因是因为夫妻双方都把自己当作是对方的监视人。倘若我们要婚姻尽量地成功,丈夫和妻子都必须了解,不管法律怎样说,在他们的私人生活方面,他们必须得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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