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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襁褓中的法律(1)


我们正在忘记一切。我们记得的不是往事,不是历史,而只是别人想用不停的敲打凿刻在我们记忆里的那一条干篇一律的点线。

这是不是全人类的特性,我不知道,但说它是我们俄国人的特性,那是不错的。这是个很令人惋惜的特性。也许,它是由于善良的缘故,然而是令人惋惜的。它使我们成为撒谎家的俘获物。

因此,连那些公审的案子,如果不需要我们记住——那末我们也就不会记得。大张旗鼓地做了,报纸上也写了,但是人家没有在我们脑子里凿上个坑地——所以我们也就不会记得(在脑子里留下坑儿的只是每天广播的东西)。我说的不是年轻人,他们当然不知道,我说的是那些公审案件的同时代人。你请一个普通人数数有过哪些轰动一时的公审案子——他会记起布哈林的案子,季诺维也夫的案子。再皱皱眉头也许会想起工业党。完了,再也没有别的公审案了。

可是,公开审判是十月革命后马上就开始的。一九一八年已经很多。在许多法庭上都举行过。那时进行公审,既没有法律,也没有法典,审判员只能参照工农政权的需要去断案。它们的详细历史,将来什么时候是否会由什么人写出来呢?

然而,不作一点简短的述评也是不行的。我们毕竟有义务在当时的一片粉红色的轻柔晨雾中也来探索一下某些烧焦的废墟。

在那些动荡的年代,打仗用的马刀没有插在鞘里生锈,惩罚用的左轮手枪也没有冻结在枪套里。把枪杀偷偷放在夜里、放在地下室里进行和往后脑门上开枪是以后才想出来的办法。一九一八年,有名的梁赞的契卡人员斯捷尔马赫大白天就在院子里枪杀人,所以等待处死的犯人可以从监狱的窗里看到这种情景。

当时有一个正式术语,叫做非司法制裁。并非因为当时还没有法院,而是因为存在着契卡。

这只嘴喙渐硬的小雏是托洛茨基孵出来的:“恐吓是政治的强大手段,只有伪君子才不懂得这一点。”季诺维也夫在还没有预见到自己末日的时候也兴高采烈地说过:“国家政治保卫局,正如全俄肃反委员会,是在全世界范围内最负盛名的。”

实行非司法制裁,是因为这样做效率更高,法院也是存在着,也在进行审判,也在判处死刑,但是应当记住,与它们平行地并且脱离它们而独立地,还在进行着非司法制裁。怎样设想这种制裁的规模呢?M·拉齐斯在他的一本对契卡活动的通俗介绍中,给我们提供了只是一年半时间内(一九一八年和一九一九年上半年)并且只是俄罗斯中部二十个省的材料(这里所提供的数字远不是完全的,部分地也许是出于谦虚):被契卡枪决的(即不经审判,越过法院)——八千三百八十九人,破获的反革命组织——四百一十二个(如果考虑到我国人民有史以来一贯缺乏组织能力,再加上那些年代的普遍各自为政和精神颓丧,这个数字是不可思议的),总共逮捕八万七千人(这个数字令人觉得有点缩小)。

为了进行评价,可以拿什么来比较一下呢?在一九0七年,一群左派活动家出版了一本《反对死刑》的论文集(格尔汉特编),那里把一八二六年至一九0六年所有被判死刑的人指名道姓地开列了一个名单。编者附带声明:这个名单也是不完全的(但总不会比拉齐斯在国内战争时期汇编的资料更残缺不全)。它统计了一千三百九十七个人名,其中应当除去改判的二百三十三人和没有缉捕归案的二百七十人(主要是逃跑到西方的波兰起义者)。剩下八百九十四人。这个八十年的数字比契卡的数字少二百五十五倍,而契卡的数字包括的省份还不到总数的一半(北高加索、伏尔加下游大批的枪决数都没有包括进来)。诚然,论文集的编者同时用了一个推测性的(恐怕是有意加大的)统计资料。根据这个资料,仅在一九0六年一年内被判死刑者为一千三百一十人(也许并没有处决这么多,须知当时有多次大赦)。这正是挨骂最凶的斯托雷平反动(这是对革命恐怖活动的回应)的高潮,关于这个时期还有另一个数字:六个月内执行了九百五十起死刑(斯托雷平的战地法庭总共活动了六个月)。听起来是可怕的,但对应我们过硬了的神经来说,它也不会引起紧张:把契卡的数字换算成半年,还要比它多出两倍——而且这还只是二十个省份的,而且这还是不经过法院的,不经过法庭的。

可是——法院呢?

那当然有!十月革命后头一个月也建立了法院——第一,是由工农自由选举的人民法院,但是要求审判员必须具有“在党的无产阶级组织中的政治经验”,经区苏维埃执委会“须先详细审查候选人是否符合任命条件”后方可就任,并随时可由该会撤免。(一九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一号法院法令,第十二,十三条)既然是这样——人民法院也就不实行全民选举,而直接由苏维埃执委会任命了,两者是一回事,因为谁都知道苏维埃是代表劳动群众利益的。

第二,又可以说是第一,根据同一个一九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的法令,建立了从乡和县起的工农革命法庭。这是作为无产阶级专政机关而设立的,不知怎么搞成了这样,革命法庭一瞬间就到处出现了,而人民法院又过了好多个月还没有露面,特别是在荒僻的角落。

但是我们将安慰你说,人民法院和革命法庭之间的差别也不那么大:晚些时候,一九一九年,出现了俄罗斯联邦的刑法原则,其中对两种法庭的定性几乎是相同的:对两者都没有规定适用刑罚的任何界限,两者应有绝对的行动自由:法律对执法不规定任何批准手续,法庭在选择和采用镇压手段上享有完全的自由(如果是剥夺自由——那期限可以不确定,等接到特别指示再说)。人民法院和革命法庭一样,是仅以革命的法律意识和革命的良心为依据的。两种法庭的判决都是最终的,不能向任何一级机关上诉的。人民法院和革命法庭在活动中不受任何形式条件所约束,唯一的量刑标准就是被告人行为给革命斗争利益带来的危害程度,判决应适合国防与劳动建设的利益。(起先革命法庭里甚至有可以随时由地方苏维埃指定的审判员,后来获得了比较明确的常任三人小组的形式,但三人小组的一个成员必是由当地省契卡机关派出的——这样就能实现各级革命法庭与契卡之间的具体结合。)

一九一八年五月四日有了一个关于建立全俄中央执委会最高革命法庭的法令——那时人们认为这就是革命法庭建设的最终完成了。但是,嘛,离这还远着呢!

原来为了维持铁路的运行,还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铁道革命法庭系统。然后是——统一的内卫部队革命法庭系统。

一九一八年所有这些系统都在协调一致地工作,不给俄罗斯联邦境内反对群众革命斗争的罪行和过失任何一处避难所了——然而托洛茨基同志敏锐的眼睛看出了这一套完备系统的不完备——于是一九一八年十月十四日他签署了一道关于组建一个新系统——革命军事法庭系统的命令。

我们这位整日忙于共和国革命军事委员会工作和从外敌手中拯救共和国的领袖和鼓舞者对自己的构想并没有作详细说明——但却极为成功地选用了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法庭的庭长——达尼舍夫斯基同志,这位同志不但辉煌地建立和发展了这些尚属新的法庭的整个系统,而且还写出了一本为它们提供了理论依据的小册子。其中一份奇迹般地保存了下来并且落到了我们手里。不错,封面上印有“秘密”字样——但因时间久远,我披露其中一些内容也许能得到原谅。(上面说的关于法院的情况也是从那里引来的。)

十月革命后,按照它口号的精神以及二月革命后军队中形成的惯例,最初的想法是,红军中将由选举出的团级和师级法庭行使权力。但是它们的民主活动还没来得及被享受到——很快根本就不要了。反正到处都自行成立了战地法庭,三人小组之类,全俄肃委各个前方机关干自己的(枪毙人),反间谍机关——特科前身也在于自己的。在对那些对共和国十分残酷的月份里,当托洛茨基同志在全俄中执委说了:“我们这些工人阶级的儿子和死亡签了约,就是说也和胜利签了约”的时候——要求全体和每一个人都打起精神,履行自己的义务。

“革命军事法庭——这首先是对工农祖国的敌人进行消灭、隔离、清除、实行恐怖的机关,其次才是确定某一对象有罪程度的法院”(第五页),“革命军事法庭——这是比插入了统一的人民法院的严整系统的革命法庭更加非常的法庭”(第六页)。

莫非还要“更加非常”吗?气都喘不过来了,开头甚至不能相信:还有什么能比革命法庭更加非常的?它们的功勋活动家,当年许多判决书的监护人向我们解释:

“与司法机关并列的,应当存在一种,愿意的话可以称之为司法惩治机关”(第八页)。

现在读者区别出来了吗?一方面是“契卡”,这是非司法惩治。另一方面是革命法庭,非常简化,毫不仁慈,但局部说来毕竟好像还是——法院。而在它们之间呢?您猜着了吗?而在它们之间恰恰缺少一个司法惩治机关——你瞧这就是革命军事法庭了!

“革命军事法庭从它存在的第一天起就是革命政权的战斗机关……立即采取了不容丝毫动摇的明确的基调和方针……我们当时需要巧妙地利用革命法庭积累的经验并且把它进一步发展。”(第十三页)——这还是在仅于一九一九年一月才发布的第一号指令之前呢。同样,为了和契卡靠拢,也吸取了它的经验,即革命军事法庭的一名成员由方面军特科指定。但是方面军存在时间有限——在它们消亡的时候革命军事法庭并没有消亡,而在各州和各区稳稳地站住了脚跟,“为了在发生暴动时进行斗争及直接的惩治”。(第十九页)

革命军事法庭审理“劳动脱逃行为”,这种行为“在目前形势下是与反对工农的武装暴动相同的反革命行为”(第二十一页),——这么多的起来反对工人和反对农民的家伙,究竟是谁呢?甚至——为了“对下属的粗暴态度,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热心,不了解自己的权利……”(第二十三页)以及其它等等。革命军事法庭完全不是仅仅为军人而设的,也包括了居住在前线地区的全体平民。它们是劳动人民的阶级斗争机关。为了不和并列行动的革命法庭发生争执,确定了这样的职权划分:谁经办的案子就由谁去审——不许向任何人要求复审和提出申诉。对判决是依据军事形势进行调整的:一九二0年南方胜利之后,向各革命军事法庭发出了一项减少枪决的指示——该年上半年执行枪决的真的只有一千四百二十六人(不算革命法庭!不算铁道法庭!不算内卫部队法庭!不算契卡!不算特科!——我们回想一下阻止了全俄谋杀狂潮的斯托雷平的九百五十名的数字,我们回想一下俄国八十年内的八百九十四人)。一九二0年开始了波兰战争——革命军事法庭单单在七月和八月之内判枪决(不算……不算……不算……)的人数就达一千九百七十六人(第四十三页。以后各月的数字没有提供)。

革命军事法庭对临阵脱逃者以及对反内战的鼓动者(即和平主义者——第三十七页)有直接立即惩治的权力。它们应区分刑事谋杀(不枪毙)和政治谋杀(枪毙,——第三十八页);向私人行窃(“法庭应当表现同情与温和”,因为资产阶级的财产推动人们行窃)和盗窃人民财产(“革命的严惩”)。“编制任何惩治条例都是不可能的而且也许是不明智的”,但“也不能没有上级的指示和具体办法”(第三十九页)。“革命军事法庭常常需要在这样的环境下进行工作,在那里甚至难以确定法庭是起着它本身的作用呢,还是直接起着一支战斗队伍的作用。往往……工作在法庭审判庭上和大街上同时进行”。枪决“不能被认为是惩罚,这不过是对工人阶级敌人的肉体消灭”并且“可以为达到恐吓(恐怖)这类罪犯的目的而采用”(第四十页)。“刑罚不是对于‘罪’的报复,不是赎罪……”。法庭“在依据罪犯的生活方式及其历史可能弄清的程度上……查明罪犯的身份”(第四十四页)。

在革命军事法庭中“资产阶级规定的上诉权失去了本身的意义……在苏维埃制度下,这种拖拖拉拉是谁也不需要的”(第四十六页)。“实行上诉的作法是绝对不允许的”,“递交上诉书的权利是被否定的”(第四十九页)。“为了使镇压的效果尽可能强烈,判决需要几乎立即执行”(第五十页)。“革命军事法庭——这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的和忠实的机关,它应当穿过前所未闻的经济破坏,穿过鲜血与泪水的海洋把工人阶级带到……自由的劳动,劳动者的幸福和美丽的世界”(第九页)。

还可以更多更多地引用,但是够了!让我们深入地看一眼那一段历史,沿着我国当时火焰熊熊的地图走一遍,想象一下法庭小册子没有说出地名的这些有活人居住的地区吧。

在国内战争中每拿下一个城市,作为庆祝的标志不仅有契卡大院里的阵阵枪烟,还有革命法庭的通宵不眠的开庭。当时要吃一颗它的子弹,不一定非是白军军官、参议员、地主、僧侣、立宪民主党人、社会革命党人或无政府主义者不可。只要长着一双白白嫩嫩的没有老茧的手,在那些年代就完全可以被判枪决。但是,可以猜想到,在伊热夫斯克或沃特金斯克,在雅罗斯拉夫尔或穆罗姆,在科兹洛夫或唐波夫等地发生的暴乱使粗糙的手付出的代价也不会轻。如果有一天非司法制裁和革命法庭判决的案卷竟能从天而降,出现在我们面前,其中最令人惊奇的必将是普通农民的数字。因为从一九一八年到一九二一年发生的农民骚乱和暴动是无数的,尽管它们并没有反映在《国内战争史》的彩色插页上,没有人给那些手拿粗棍、干草叉和斧头冲向机枪,然后被绑起双手——十条命顶一条——排成横队站在刑场上的暴动群众照相或拍电影。萨波日科夫暴动只在萨波日科夫有人记得,彼杰林暴动只在彼杰林有人记得。我们从拉齐斯的这篇关于当时一年半期间内的二十个省份的综合介绍里,也看到被镇压下去的暴动的数字——共三百四十四起。(从一九一八年起就把农民暴动称为“富农暴动”,因为农民怎能起来暴动反对工农政权!但怎能解释,每次起来暴动的并不是村中的三两家,而是整个村子?为什么贫农群众不是用同样的干草叉和斧头去杀死起来暴动的“富农”,而是同他们一起冲向机枪呢?拉齐斯说;“富农用许愿、诽谤和威胁等手段强迫其余农民参加这些暴动。”但是,有什么比贫农委员会的口号许的愿更多呢!有什么比特务队(特种部队)的机枪的威胁更大呢!

还有多少完全偶然的人被牵扯进这个磨盘中去,消灭这些完全偶然的人——这构成任何一次开枪的革命实质的不可避免的一半。

以下就是一个目击者讲述的梁赞革命法庭一九一九年审理托尔斯泰主义者叶-夫一案开庭的情况。

参加红军的总动员令发布以后(“打倒战争!把刺刀插进地里Z各回各家!”等口号提出后的一年),光是在一个梁赞省里,迄至一九一九年九月,“就有五万四千六百九十七名逃兵被抓住并送往前线。”(还有多少就地枪决示众的)叶-夫根本不是逃兵,而是国宗教信仰公开拒绝服兵役。他是被强迫动员去的,但在兵营里他不拿武器,不去操练。部队政委一怒之下把他交给了契卡,附带写了一张条子:“该人不承认苏维埃政权。”审讯。桌后坐着三个人,每人面前放着一支手枪。“你这类英雄我们见过,现在你就会下跪I马上同意去打仗,否则当场毙了你!”但叶-夫是坚定的:他不能去打仗,他是自由基督教的信奉者。他的案子移交革命法庭处理。

开庭审理,大厅里有一百来人。

有客客气气的老律师。有学问的公诉人(“检察长”一词在一九二二年以前是禁用的)尼科尔斯基,他也是一位老法学家。一个陪审员试图弄清楚受审人的观点(“您是劳动人民的一员,怎么能和贵族托尔斯泰伯爵的观点一致?”),革命法庭庭长中途打断询问,不让弄清观点。争吵。

陪审员:“你说你不愿意杀人并且劝阻别人去杀入。但是白军发动了战争,而你却妨碍我们进行防卫。现在我们把你打发到高尔察克那里,你在那里去宣传你的不抵抗主义吧!”

叶-夫:“你们送到哪里,我就上哪里去。”

公诉人:“革命法庭应当管辖的不是任何刑事行为,而只是反革命行为。根据犯罪构成,我要求把本案移交人民法院处理。”

庭长:“哈!行为!真有你的,好个法律专家!我们遵循的不是法律,而是我们的革命良心!”

公诉人:“我坚决请你把我的要求写入笔录。”

辩护人:“我同意公诉人的意见。此案应该在普通法院审理。”

庭长:“真是个老傻瓜!从什么地方把他找出来的?”

辩护人:“我当了四十年的律师,第一次听到这种侮辱的话。请写入笔录。”

庭长(哈哈大笑):“写入!写入!”

场内哄笑。退庭评议。从合议庭里传出争执声。最后出庭宣判:枪决!

场内一片愤慨的喧嚷声。

公诉人:“我对判决提出抗诉,我将向司法人民委员部上告!”

辩护人:“我同意公诉人的意见!”

庭长:“全体退场!!!”

押解人员把叶一夫带到了监狱,对他说:“兄弟,如果大家都像你这样,那就好了!什么战争都没了,没有白军,也没有红军!”押解人员回到了自己的兵营里,召集了红军士兵会议。会议谴责了判决。往莫斯科写了抗议书。

叶-夫每天等待死神来临,从窗中亲眼看到枪杀,这样蹲了三十七天。改判决定下来了:十五年严格隔离。

这是颇有教益的一个例子。虽然革命法制也算局部地取得了胜利,但这需要法庭庭长作出多少努力呀!思想还多么混乱,纪律性、觉悟性还多么差劲!公诉与辩护一鼻孔出气,押解人员多管闲事,把决议捅了出去。啊,无产阶级专政和新的审判机关的形成真是来之不易呀!当然,不是所有的开庭都如此稀松,但这样的开庭也不是一次!又花了多少年头,才使一条合乎需要的路线得到明确、完善和固定,才做到使辩护与检察长和法院步调一致,使受审人同他们三者步调一致,使所有群众性决议同他们全体步调一致啊!

彻底考察这个多年的历程,是史学家的一项高尚任务。而我们在那一片玫瑰色的迷雾中怎样才能摸出头绪?询问谁呀?被枪毙了的人不会讲,失散了的人们也不会讲。无论被告,无论律师,无论押解人员,无论旁听者,即使他们还活着,也不会允许我们去寻找。

因此,很明显,能给我们帮助的只有公诉。

几位好事者惠赐我们一本没有销毁掉的书,这是激烈的革命家、第一任工农军事人民委员、红军总司令、司法人民委员部非常法院司的创始人(还曾给他准备了一个“保民官”的专有职位,但列宁取消了这个名词)、历次重大案件的光荣公诉人、而后来是被揭穿了的凶恶的人民公敌11·B·克雷连科的公诉词集声如果我们还是想对历次公开审判做一次简略的考察,如果我们还是想去吸一口革命后最初几年的司法空气—一我们应当读读这本开别的办法没有。凡是没有提到的,凡是外地的情况,只能靠思想去补足。

当然,我们更愿意看到那些审判的速记记录,听到那些最初的被告和最初的律师的凄厉悲怆的声音,那时谁也还没有预见到,所有这一切将依着怎样的铁面无情的顺序,连同这些革命法庭工作人员一起被吞咽下去。

然而,克雷连科解释说,“由于若干技术卜的老虎”不便发表这些速记记录(第四页),方便的只是出版他的公诉词以及那些当时已经同公诉人要求完全符合的法庭判决书。

莫斯科革命法庭和最高革命法庭的档案(一九二三年以前),据说是“远非那么井井有序…··老干案件的速记记录写得那么不清楚,以至不得不或者整页整页地抹掉,或者凭记忆来恢复原文”。(!)而“若干特大案件(其中包括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叛乱案、海军上将夏斯特内案)审判时根本没有作速记记录”(第四——五页)。

奇怪。审判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并非区区小事——在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后,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三个起点——向治国的一党制的过渡。而且枪毙了不少人。可是却没有作速记记录。

还有一九一九年的“军事阴谋”,这个阴谋是“全俄肃反委员会依非司法制裁程序加以扑灭的”(第七页),这就更加“证明了它的存在”(第四十四页)。(此案总共逮捕了一千人以上——难道能对所有的人都搞一次审判吗?)

这样,谁有本事把那些年的司法审判有条有理地讲清楚?……

但是,一些重要原则我们还是能搞清楚的。例如,最高公诉人告诉我们,全俄中执委有权干预任何一个司法案件。“全俄中执委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自行决定赦免或处决(第十三页,着重点是我加的——作者八例如,把六个月的判决改判为十年(读者明白,办这事并不要全俄中执会开会,而是例如由斯维尔德洛夫在办公室里在判决书上改几个字)。克雷连科解释说,所有这些,“使我们的制度优于虚伪的分权理论”,(第十四页)优于司法权独立的理论。(不错,斯维尔德洛夫也说过:“我们这里立法权和执法权不象西方那样截然分开,这很好。一切问题都可以迅速解决。”特别是打电话处理。)

克雷连科在那些法庭上的讲话中,对于苏维埃法院的一般任务作了更加坦率更加明确的表述:法院“同时是法的创造者(黑体是克雷连科改的)……又是政治的工具”(第三页,黑体是我改的——作者)。

是法的创造者,因为四年没有任何法典,沙皇的扔掉了,自己的没有制订出来。“我不要听那种话,什么我们的刑事法院只应当依据现行的成文规范进行工作。我们生活在革命的过程中……”(第四0七页)“革命法庭不是那种使法律的奥妙和狡猾伎俩得以复活的法院……我们创造着新的法和新的道德规范(第二十二页)——不管你们在这里说多少什么权利、公正的永恒法则之类的东西,我们知道,……这些东西使我们付出过多昂贵的代价。”(第五0五页,着重点是我加的——作者)

(可是,如果把你们的刑期同我们的刑期比一比,代价也许并不算贵吧?也许有了永恒的公正——要稍微舒服一些?……)

不需要法律上的奥妙,是因为不必去弄清楚——受审人有罪还是无罪:罪的概念,这是旧的资产阶级概念,现在已经被排除了(第三一八页)。

总之,我们听到克雷连科同志说,革命法庭——这不是那种法院!另一次我们还会听到他说,革命法庭——这一般说不是法院:“革命法庭是工人进行阶级斗争的机关,是用来对付敌人的。”它的活动应当“从革命利益的观点出发……念念不忘达到最符合工农群众愿望的结果。”(第七十三页)

人并不是人,而是“一定的思想的一定的代表者。”“不管”被告“有怎样的个人素质,对他只能适用一个评价方法:这就是从阶级适宜性的观点出发所做的评价。”(第七十九页)

这就是说,只有你的存在对工人阶级适宜的时候,你才能存在。“如果这种适宜性需要使惩罚之剑落到被告的头上,那末无论怎样……用言语解辩也都无济于事。”(第八十一页)例如律师的论据等等。“在我们的革命法院里,我们遵循的不是条文,也不是减轻处罚情节的程度;在革命法庭里,我们应当以适宜性的考虑作为出发点。”(第五二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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