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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不对人


  托尔斯泰先生有一次向一个乞丐施舍,朋友告诉他,该乞丐不值得施舍,因他品格之坏,固闻名莫斯科者也。托先生曰:“我不是施舍给他那个人,我是施舍给人道。”

  呜呼,我们对一个奄奄一息的乞丐施舍时,不能先去调查调查他的品格是甲等或是丁等,如果是甲等,就把掏出的一块钱掷过去,如果是丁等,就把掏出的一块钱重新装回口袋。盖这是人道问题,不是训导主任打分数问题。

  台北名鸨何秀子女士服毒自杀,新闻轰动,遇救后在她的寓所招待记者,控诉非管区的警员和组长对她的骚扰。这一控诉出了麻烦,第一个严重的反应是警察局长,表示非取缔她不可。古之时也,“为政不得罪巨室”,今之时也,“开妓院不得罪警察”。现在把三作牌的脸撕破,再想继续下去,前途不卜可知。第二个严重的反应是,有两位专栏作家在报上提出义正词严的攻击,主要的意思是:一个开妓院的竟敢堂堂皇皇地招待记者,成什么话?

  关于前者,对一个开妓院的名鸨,一直等到脸被抓破之后,才咆哮如雷,我们除了遗憾外,还有啥可说的,一说就说到红包上, 先生能吃得消?那么,对于后者,也就是对于那些学问很大,而又道貌岸然,有地盘可以写方块文章的衮衮圣崽,不得不请他们听一听托尔斯泰先生的言论。

  何秀子女士当鸨儿是一回事,人权又是一回事,中国宪法是不是规定妓女不准招待记者?一个妓女受了委屈,是不是不准呻吟,一呻吟就“成了什么世界”?只有蒙古的征服者才把人分为四等十级,“南人”最差,难道我们自己也将妓女划成一个最低阶层,不受法律和人道的保护?

  这是一个基本的问题,现在政府一再申令警察不得刑讯犯人,不管做到做不到,立脚点固站在这个观念上。一个人犯了法,当然应该判罪,但如果大家都认为他不是东西,走上去拳打脚踢,甚至把鼻子耳朵都割掉,还不准他哼哼:“哼哼啥?你偷了人家一百块钱,还有人格呀?还敢乱叫呀!”这应是吃人的野蛮部落的事,而不应是现代化中国的事。

  福禄泰耳先生曰:“尽管我反对你所说的话,但我仍拼命为你争取说话的自由。”而一些自命为民主的人士,却用他们的大笔,封杀一个可怜女人的嘴,真使人如丧考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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