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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这篇小论文原属于我无力完成的一部更大部头的作品,我早放弃了这个大部头作品的写作。在其中可以单独提取出来的各种片断中,这本书是最长的,好象也是最不值得公布于众的一部分。其余的部分已毁去了。
《社会契约论》第一册
从人本身出发研究法律的可能形式,我想研究一下在公民社会秩序中是否存在任何合法的和可靠的管理原则。在此研究中,我会尽量地把权利所允许的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
我想直接切入主题而不先证明其重要性。既然我在讲政治,人们会问我到底是统治者还是立法者;我的回答是我两者都不是,也正因如此,我才要来谈政治。否则,我就不会浪费时间光说不做了;我要不就付诸实践,要不就保持沉默。
生为一个自由国家的公民并作为主权者【译注1】的一员,不论我的小小一票对公众事物的影响 是多么卑微,这种发言权给我以足够的责任感来研究这些事物。从我对政府政制的思考和研究中,每每我都挖掘出新的理由,让我更爱我自己祖国的政府。 --------【译注1】Sovereign(主权者)在卢梭是一个整体的概念,不是世俗意义上的统治权的意思。卢梭自号日内瓦公民,但日内瓦当时并不 自由。后来,卢梭本人就因《社会契约论》公民宗教一节而被取消了日内瓦国籍。
《社会契约论》第一册第一章
本书的研究主题
人生而自由,然而他自此处处背负着锁链。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但是他只是比他人更为不自由的奴隶。为什么会是这样?我不知道。是什么使它成为合理?那是我相信可以回答的问题。
如果我只考虑力量和其产生的后果,我会说“只要人民在强制下真的认了服从了,暴力算达到了 目的;一但人民能够砸碎这种锁链并付诸行动,暴力的结果就更妙了,因为,人民凭着暴力夺回了他们因暴力而失去的自由。这里,或者自由的夺回是合理的,或者 自由的失去是不合理的。”但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这种权利既然不能来自自然,它就必须基于一些约法三章。问题是这种约法的 内容。首先,我得进一步阐明我刚说过的一切。
《社会契约论》第一册第二章
第一种社会
所有人类社会中最古老的,也是唯一自然的社会形态,是家庭:即便如此,子女对父亲的依赖只 是为了生存。一但这一需求不复存在,子女对父亲的服从和父亲对子女的照顾这双重责任就都解除了,他们从此成为独立的个体。如果他们还要继续生活在一起,就 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出于自愿的了。家庭从而就成了一种约定。
人的这种共同的自由来自他的本性。他的第一法则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务是自己的利益。人,一旦明白事理,就是自主的;对自身的生存手段,他拥有唯一的决断,他因此成为自己的主人。
因此,可以说家庭是政治社会的第一模式:父之于统治者,子女之于百姓草民;他们都是生而自由平等的,但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放弃了自由。其间唯一的差别是,家庭中,父对子的呵护赢得衷心的爱;而在国家,统治者有的只有发号施令的痛快,但没有对百姓的爱。
葛罗休斯【译注1】以奴隶为例来否认人的权力是为了被统治的草民的利益。他的逻辑的老套是把权利建立于存在的事实之上【原注1】。就算有人用更逻辑的推理方法,其结论都不会对暴君更加有利。
根据葛罗休斯,到底是人类属于某百来号人,还是这百来号人属于人类,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贯穿其全书,他好象是倾向于前一观点,也就是霍布士【译注2】的观点。于是,人类被分成了若干牛群,每群都有一个统治者来看守,并最终宰割吞食他们。
既然牧人天然优越于牛群,人的牧者-统治者,也就天然优于其治下的人民。如菲罗(Philo)之言,这就是卡里古拉大帝【译注3】的逻辑。如此类推的结论就是,要么王者是神氏,要么百姓是牲口。
卡里古拉大帝的思维和葛罗休斯霍布士如出一辙。在他们之前,亚里斯多德也说人是天生不平等的,有人生而为奴,有人生而为主。
亚里斯多德当然是对的,只是他错把结果当成了原因。身处奴隶制中的人理所当然生而为奴。奴 隶在其锁链中失去了一切,包括他们向往自由的愿望;他们爱自己的枷锁,就象尤里西斯(Ulysses)的伙伴爱好自己的野蛮【原注2】。如果天生的奴隶还 能够存在,就是因为曾几何时有过被迫的奴隶。暴力产生了第一代奴隶;而他们的怯懦成全了奴隶制。
我还没有说亚当王或诺亚大帝【译注4】,清本还源之下,他算是三大君王国之父,三国象撒旦 的子嗣一样瓜分了世界;有些学者还能认出自己和他们的出身渊源。对此我得有所节制,因为我也是这三大君王国的直亲后裔,好象还是那较长的一族,可有谁能用 这些名目来立我为人类之合法帝王呢?仅管如此,不能否认亚当曾主宰过世界,诚如鲁宾孙曾主宰过他的小岛,只要他是小岛唯一的居民;如此帝国的好处就是王国 在其治下没有反叛、战争、或阴谋。--------【原注1】‘学来的对公共权利的研究往往是过往滥调的历史;对他们的学习太过深入是毫无好处的迷恋。’ (《论法国对邻国关系中的利益》,Marquis d’Argenson)。这正是葛罗休斯的做为。【原注2】参看Plutarch的短文《思考的动 物》。【译注1】Grotius,公元1583-1645。荷兰哲学家,著有《战争和平之法则》。【译注2】Hobbes,公元1588-1679。英国 哲学家,他关于社会契约的学说,引起其他哲人如洛克、斯宾若莎、卢梭的进一步研究。卢梭在此对Hobbes的批判并不符合事实。【译注3】 Caligula,公元12-41。罗马皇帝。在位三年,因残暴无度被刺。【译注4】此论是针对某种理论,认为君主之王权可以导自《圣经旧约》中之亚当。
《社会契约论》第一册第三章
至强者的权利
至强者,莫不希望把自己的力量转变成为权利,他人的服从转变成责任,唯此,它才能真正的至 强,才能维护它的长治久安。因此,至强者的权利,虽然听来带着反讽,被认为是现实中的一个基本准则。但是此说之真正含义又是如何?在力量中我看不出它如何 能导致任何道德。面对暴力而让步不过是一种必需而已,其中没有意愿;至多,那是一种审慎。它又如何能成为责任?
不妨假设此种所谓“权利”是存在的。我要说从此不能导出任何有意义的东西。如果暴力产生权 利,结果就要随着原因而改变:任何比第一个强权更强大的暴力就可接过这种权利。一旦反叛而不会受罚,就得以合法的反叛,既然至强者掌握着真理,人就必须尽 力地变得强大起来。一个随着力量而消长的权利,这会是什么东西嘛?如果人是被迫服从的,他没有任何义务这样做。显然,“权利”一词不为力量带来任何新的东 西;从此角度上,它毫无意义。
“服从暴力”。如果这说的是“让步于暴力”,这样的格言虽然肤浅,还可说是放之四海而皆 准。一切力量来自于上帝。我承认;但一切病痛也是源自上帝。难道我们就因此不能请医生了吗?如果我在森林里为匪徒所拦,被迫给其以金钱,要是我还能保住这 些钱,我是否还有道德义务把钱送给匪人呢?毕竟,枪口之下也是一种暴力。
因此,我们应该有一个共识,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我们又回到了我原来提出的问题。
《社会契约论》第一册第四章
奴隶制度
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的任何合理的权威就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相互约定。
葛罗休斯认为,既然个人可以放弃自由而为某一主子的奴隶,为什么整个人民就不能放弃自由而 成为某一君主的臣民?这里,有着太多模棱两可的词汇。我们就只来搞清楚“放弃”的含义。在此上下文中,它意味着“给予”或者“出卖”。一个要做别人奴隶的 人并不能把自己给予别人;至少是为了自己的生存,他是出卖了自己。但是人民为什么要出卖自己呢?君主可并不能保障臣民的生存,事实上君主的力量来自其臣 民,如拉贝莱斯(Rabelais)之言,君王所依者众。难道臣民们是为了君主把自己财产拿走才把自己给予了君主?如果是这样,我可看不出他们何以维生?
有人会说专制的君主可以保障臣民的安全。当然了;但是如果专制君主的个人野心为其带来了战 争,如果专制君主无底的贪欲和他的官僚的骚扰带来的压迫远过于人民自己的纠纷,如果这样的和平成了一种惨状,人民到底是捞取到些什么呢?牢狱中的生活也是 和平的,难道说和平就能使得牢狱成为梦寐以求的东西嘛?囚禁在塞克路普斯(Cyclops)洞穴中的希腊人可是活得和平安乐,等待他们的却是任人宰割的命 运。
说人可以把自己给予而不必任何好处,这是荒谬无理的。这样的行为之非法无效,因为此事只有疯子才能做得出来。用此来描述一个人民,就是认为这个人民整个的都疯了,疯狂可带不来权利。
就算个人可以放弃他自己的自由,他也不能放弃他子女的自由。他们生而为人是自由的;他们的 自由只属于他们自己,无人有权将之剥夺。在他们成年前的岁月里,其父可以为了他们的生存以他们的名义来行事,但他不能无条件不可改变的把子女给予他人,如 此行为是违反自然超出父权的。因此,任意一个政府如果是合法的,每一代人就必须能够自由地选择接受或拒绝它;可如此一来,政府也就不能是任意的了。
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放弃一切的人是得不到任何回赎的。如 此的放弃违背人性,当人的意志不再自由,他的行为也就失去了一切道德准则。最后,一个约定如果是以一方的绝对权威和另一方面的绝对服从为条件,它只能流于 空洞和自相矛盾。如果彼一方号称拥有主宰一切的权力,任谁又能够对他有听从的义务?其实,仅仅是这种没有互惠的单一条件,就足以使所有约定失效了。既然我 的奴隶的一切都属于我,他还有什么权利来反抗我?他的权利都是我的,自己反抗自己的权利当然没有意义。
葛罗休斯还有其他一些人把战争看成是所谓的蓄奴权的另一个起源。他们认为,既然胜利者有权屠杀失败者,后者只有用自由来换取其生命,或说这是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更合理的契约。
但是,明显的,这种屠杀失败者的权利在任何角度上都不能来自于战争状态。人原是彼此独立 的,相互的关系还不能稳定到出现和平状态或战争状态,他们不会是相互的敌人。是事物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之间的关系,构成了战争;既然战争状态是来自物质 关系而非单纯的人际关系,私人战争,或说,人和人之间的战争是不存在的,不论是在还没有稳定财产的自然王国中,还是一切权力属于法律的公民社会中。
个人争斗,比如决斗等等,不构成国家的行为。至于由法国圣路易习惯法【译注1】授权的,而由上帝之和平【译注2】每年定期禁止的所谓私人战争,那是封建政府的滥权,虽曾一度存在,也是荒唐的。它违背自然权利和政府行政的准则。
战争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非个人之间的关系,其中的个人偶尔彼此为敌,也只是作为兵士和国家卫士而非个人或公民一员【原注1】。归根到底,国家的敌人只能是另一个国家,而不是个人,因为在不同本质的事物间不能有任何真正的关系。
这一原则是经过了历史考验的,也是所有文明国家的一致实践。宣战的目标与其说是针对君主勿 宁说是针对其人民。任何外国人,不论是君王、个人还是人民,如果对统治者不宣战就抢掠屠杀关押其子民,他不是敌人,而是强盗。就是在战争中,正直的统治者 也只是把敌国的公有财产收为我有,而对个人的生命财产加以尊重;惟有对其尊重他自己也才拥有这种权利。战争的目的是打败敌国,因此此间杀伤的条件必须是该 保卫者还没放下武器;一旦他们投降放下了武器,他们也就不是敌人或说是敌国的工具;他们是普普通通的人,而杀人的权利也就不复存在。有时,摧毁一个敌国是 可以不伤一草一木一兵一卒的,战争并不给予超出其目标的不必要的任何权利。这些原则不同于葛罗休斯;它们不是基于诗人的权威:而是来自自然,基于理性。
至于征服者的权利,它和至强者的权利没有什么不同。如果战争并不赋于他权利去屠杀屈服了的 民众,就更无所谓其蓄奴暴役的权利了。一个人只有在无法把别人变成奴隶的时候才有杀敌的权利;奴役权因此并不来自杀人权,胜者既无此特权,自由和生命的交 换也就绝非公道。这里,生死权要建立于奴役权上,而反之奴役权也要建立于生死权上,难道这不是一种邪恶的循环嘛?
退一步,就算我们认同此种可怕的杀人的特权,我还是要说战争奴隶,或被征服的人民,不过是 出于强制被迫,对其主人没有任何服从的义务。胜利者并没饶恕了他们的生命,奴役也是杀人:与其毫无收获地杀,不如有利可图地杀。除了暴力他没有任何其他权 威,战争状态也就一如既往;他们的关系就是这种战争状态的结果,而使用战争的权利可不意味着任何和平的条约。当然胜利者和被征服者间还是有条约的,规定的 不是战争状态的结束而是战争状态的维持。
可见,无论我们从哪个角度看这个问题,奴役权都是无效、非法而且荒唐的。“奴役”和“权 利”两词互相矛盾不能相容。总之,不论何人,只有失去理性,才会对他人或百姓说“我要和你们结成一纸协议,你们只能付出,我只能获利。只要我愿意,我就可 以-你们也只能-保持它。”--------【原注1】比世上任何民族都知道并尊重战争权利的罗马人在这一点上非常顾忌,其公民如果不公开向敌人挑战并指 名点姓地挑战某一个敌人,就不被允许做为志愿者。当小Cato第一次参战所在的兵团在Popilius手下重新组建时,老Cato写信给Popilius 说,如果他还希望自己的儿子仍然服役,他就必须对他重新进行军事宣誓,因为现在他的第一个誓言作废他已不能再拿起武器对抗敌人了。老Cato又写信给儿子 叮嘱他不发新誓就不能上战场。我知道Clusium的陷落还有其他一些孤立事件可以用来反驳我,但我说的是法律和习俗。罗马人比任何其他国家都较少地违反 其法律,其他国家也没有如此好的法律。【译注1】原文是Establishments Of Saint Louis。其他版英文翻译写成法国国王路易 IX。路易九世(1214-1252),被后人称为最有骑士精神和和平精神的国王,封建时代的名君。在位期间,正是欧洲的教权与王权争夺激烈的时期,路易 九世篾视当时的教权至上,教皇是神的代言人的做法,公然宣称,国王除了上帝和国王自己之外谁都不服从。为了使国王制度可以真正独立于皇权(圣罗马帝国皇 帝)和教权之外,路易九世大力健全官僚统治机构和中央集权制度,使国家得以在这样的机构下运作,减少国王的明暗对国家的直接影响。这是欧洲各封建领主式的 国家向近代的国家过渡的开始。路易九世是相当虔诚的信徒,1297年教会为表彰他的勇气虔诚和公正,追封路易九世为圣人,设8月25日为圣路易日。(小蚂 蚁提供)也有一说认为圣路易习惯法是后人假借圣路易之名而作。【译注2】Peace Of God应该是西罗马帝国亡国后,基督教会提出的。当时地中海世 界在民族大移动中相当混乱,而大移动完结后产生的封建领主,也基本上还是蛮族风气,四下争战,虐杀平民是家常便饭。教会于是提出Peace Of God,是将每年的一段时期列为休战期,以上帝之名禁止战事,同时将牧师农民和商人列入不得随意虐杀的对象。这个做法持续了相当长的时期,虽然战火一起, 很难不殃及池鱼,但还是有相当的抑制作用。(小蚂蚁提供)
《社会契约论》第一册第五章
根本的还是第一约法
就算我们承认强权的存在,接受我前所拒绝了的所有种种,专制政府的辩护士还是好不到哪去。 治理社会和压榨奴隶还是两个概念。如果个体还要臣服于某个个人,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奴隶和主人,而不是人民和统治者的关系。由此产生的是一群聚集的人,而 不是人的结合体,公益和政体也就子虚乌有了。即便这个强人征服奴化了半个世界,他也只是一个单一的个体,他的利益也是与民无涉的私利。他的死亡也就是他的 帝国的末日,因为这样的帝国是没有凝聚力的个体的乌合之众而不是有机的结合体,就象火后的橡树一样化成了飞灰。
葛罗休斯说,人民可以为自己找到一个君主。按葛罗休斯的意思,人民在寻找君主之前就已是人 民了。这一状况本身就是文明的行为而包含了整体上的协约。因此,在分析人民寻找君主之行为前,还是要先分析一下个人相约为人民的约法三章。它既然在君主之 先,它才是社会产生的真正基础。
假如表决不是全体无异议通过,那为什么少数人要服从多数人的选择?为什么百来号需要主子的人可以代表十几个不要主子的人来表决?如果在此前还从无任何约法三章,这种接受多数人选择的表决方法至少应在一个场合曾经通过了全体无异议的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