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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册(2)


《社会契约论》第四册第五章

护民官制

当国家的组成部门间没能建立精确的比例关系,或者当它们的关系因不可控的原因而不断变化,可以建立一个独立于其他部门的政府机构来恢复每一元素的正常关系,并成为一个中介,联接统治者和人民,或者统治者和主权者,如果需要,同时拥有上述两项功能。

这一实体,我称之为护民官制(tribunate),它是法律和立法权的保卫者。它有时反对政府来维护主权者,比如古罗马的保民官(tribune),有时它支持政府而反对人民,如现在的威尼斯十人委员会,有时它维持双方的平衡,如斯巴达的五人监察院(ephors)。

护民官制不是共和制的组成部分,不应享有任何立法和行政权力,但也正因为这一点它自身的权力比两者都大,因为,它虽然不能做任何事情,但是它可以阻止一切的进行。作为法律的保护者,它比执行法律的统治者和制定法律的主权者都更为神圣而为人尊崇。这在罗马是显而易见的,总是鄙视整个人民的傲慢的贵族,被迫屈从于一个既非赞助人又非司法官的普通官员。

明智的不温不火的护民官制是对良好宪政的最强有力的支持;但是,如果它的权力有一丝多于它应有的范围,它就会扰乱整个国家。在另一方面,软弱并不是它的本性,只要它还存在,它的状况就永远不会劣于其应有的状况。

当护民官员篡夺了它本应只是约束的行政权力,或是试图制定它本应只是保护的法律,护民官制堕落成暴政。五人监察院的巨大权力,在斯巴达还保持着它的道德时并没有什么危险,一旦其道德开始堕落,它加速了腐化的进行。这些篡位暴君谋杀阿吉斯(Agis)的血债,为他的继承人讨还。这两桩罪行和对五人监察院的惩罚,加速了共和国的灭亡;在克里欧弥奈(Cleomenes)之后,斯巴达就不值一提了。罗马以同样的方式走向灭亡:保民官逐渐篡夺了过分的权力,最后在为自由而制定的法律协助下,成为帝国制消灭自由的的卫士。至于威尼斯的十人委员会,它是血腥的裁判所,为贵族平民同样地憎恨;它远不是崇高地保护法律而是把法律贬低,它只不过是没人敢承认的卑鄙的打击手段。

如同政府一样,护民官制随人数增加而变得软弱。当罗马人民的保民官试图把人数加倍,由原来的两人增加到后来的五人时,元老院予以支持,自信可以利用其中一些人去控制另一些人,不幸后来这都如其所愿地发生了。

尽管政府还没有发现,为防止如此可怕的机构篡权,最好方法是只让它周期性的存在,限定一定的间隔,其间机构解散。这些间隔不能隔开太长,以免滥权得以生根,它可以由法律固定下来,使其在需要的时候通过特殊命令将任期缩短。

据我看来,这样的安排没有什么不利,因为我已说过,护民官制不是宪政的一部分,可以将之暂停而不至于产生破坏。我看好象这样的安排也会卓有成效,因为新上任的官员不曾继承前任的权力,而只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力。-------【译注1】tribunate,原是保民官制度的意思,在此翻成仲裁机构好象更切合原文,而且又能为现代人理解。这里的护民官制,不是美国三权分立的那种司法监督。

《社会契约论》第四册第六章

独裁官制

法律的缺乏弹性,使它对具体事件难有圆通,在某些情形下这会极具危险,甚至在危机的时候导致国家的灭亡。法律手续的次序和考量需要时间,而这些时间并不总是为条件所允许。现实会出现无数情形而立法者不曾写明条文;懂得他们不可能预见一切,这本身就是预见性的重要一部分。

因此不应该试图使政府机构太过强大,它们的运作应该可以暂时停止。就是斯巴达有时也停止过其法律的实施。

但是,只有在面对非常巨大的危险时,对它的权重才能超过公共秩序重组的危险,只有当国家面对生死存亡时,法律的神圣权力才应该被暂停行使。在此罕见而明显的情形下,可由一个特殊法案订出条款来提供公共安全的保护,就是把这一责任放在一个最可信赖的人手中。依危险的性质,这种责任可以用下述两种方式授权。

如果增加政府的活力足以对付危险,政府可以把权力集中在它的一两个成员手中。在此,不是法律的权威在改变,而是它们执行管理的形式在改变。但是,如果面邻的危险使法律成为有效行动的障碍,就应该指定最高领袖,使所有法律沉默,并暂时搁置主权权威;在此情形下,一般意志是相当清楚的,显然人民最关心的是不使国家灭亡。因此,立法权力的搁置并不是废除它,使法律沉默的官员并不能使它说话;他主导克制了立法权力而不能代表它;他可以为所欲为但不能制定法律。

第一种方式罗马元老院曾依据建立的规则使用过,它把共和国的安全责任放在两个执政官手里;第二种方法当两个执政官指定独裁官时使用过【原注1】,其使用始自阿尔巴·隆伽(Alba Longa)。

在共和制早期,罗马人常常诉诸独裁官制因为国家还不曾稳固建立能够用其组成的力量维护自身。在此一时期流行的道德使许多后来不得不强加的慎重成为不必要,人们不怕独裁官会滥权或在任期后保有权力。相反,这一巨大的权力对那些执掌的人来说好象是一个负担,因为他们总是试图尽快放弃这一权力,好象取代法律于自己实有太多的困难和危险。

这种最高官职的不智使用在罗马共和制早期之所以为人诟病,不是因为其中权力被滥用的任何危险,而是因为这一官职变得廉价而轻易。因为,只要独裁官制随便地就能在选举、奉献、和纯粹的正常公事时使用,就有一种危险使它在需要的时候不那么可怕,而人们就会习惯地认为它只是用于空洞仪式中的空洞的头衔。

接近共和制的末期,罗马人变得更加小心,就象他们以前随便滥用独裁官制一样,几无理智地避免使用独裁官制。很容易看出他们的恐惧是毫无根据的,当时罗马首都的虚弱使其不至于受到城里官僚的危害,在一些情形下独裁官可以保卫公共自由而不可能试图破坏这一自由,罗马的锁链是在它的军队中成形的,而非罗马自身打造;玛瑞乌斯(Marius)对舒拉(Sulla)、庞贝(Pompey)对凯撒的微弱抵抗,清楚地显示了在外部力量压迫下内部权威的可能做为。

这一误解使罗马人犯了巨大的错误,比如,举一个例子,在卡特莱恩【译注1】事件中不曾指定独裁官;因为只有城市自身,最多是意大利一省卷入,一个由法律授予无限大权的独裁官,就可轻易平定此一阴谋,而实际上,这一事件是因一系列人所难测的偶然事件幸运地得到解决。

元老院不是指定独裁官,而只是把自己的所有权力都转给了执政官。结果,西塞罗不得不在关键的时刻超越其权限以便有效行动,虽然他的行动一开始曾为人大声叫好,他后来却公正地被人指斥要为违法地使民众流血负责,这种责备对独裁官是不可能适用的。但是,执政官的雄辩一扫所有的反对呼声;作为罗马人的他,更爱自己的荣誉而非他的祖国,更关心自己得到所有应得的荣耀而不是寻找最确定而合法的方式来拯救国家【原注2】。因此,他被人公正地戴上罗马解放者的桂冠,也要公正地为其破坏法律而受罚。不论他从流放归来时拥有多么的辉煌,无疑,那是一种赦免。

但是,不论这一强大的职权是如何授权的,把其限制在不能延长的一段非常短的时期是极为重要的。在导致独裁官制的危机中,国家要么是很快被消灭要么是很快被拯救,在危机过后,独裁官如非暴政就是无用。在罗马,独裁官任命限期半年,他们大多在任期结束前自己辞职告退。如果任期再长,他们会试图延长任期,如有一年任期的十人委员会。独裁官的任期只要足够应付产生其任命的危机就行了,这使他没有时间考虑其他的计划。--------【原注1】提名是夜间秘密进行的,好象把个人放在法律之上是非常可耻的一件事。【原注2】如果他提议独裁官,他自己就不确定能否得到荣耀;他不敢提名自己做独裁官,也不确定他的同事会否提名他。【译注1】Catiline(公元前108-62年),罗马政治家阴谋家。他两次试图参选执政官,一次因被人误指玩忽职守而落败,第二次,他面对演说家西塞罗和保守党的全力阻抗而再次落败。他试图武装夺取执政官一职。西塞罗在得知阴谋后,不顾凯撒的请求,逮捕并处死了在罗马的阴谋同伙。卡特莱恩逃走后并不投降,一个月后,他在战争中败亡。

《社会契约论》第四册第七章

督察官制

正如一般意志是由法律申明,公众评判也要由督察官来阐明;公众观念是一种由督察官监督的法律形式,象统治者一样,他只将之使用于特殊事件。

督察官员只是人民舆论的发言人,而远不是人民舆论的权威,一旦它偏离了人民舆论,它的决定也就失去了效用。

区分民族道德和尊敬对象是图劳的,因为两者都基于同一原则而不可分割。在世界上所有的人民中,不是天然而是其舆论决定了他们对快乐的选择。端正一个人的观念,其道德也就自然地得到净化。人总是热爱被崇拜的一切、或是他们自认为被崇拜的一切,但是既然他们在判断什么是可崇拜的对象时会出现错误,就必须对这种判断做出规范。对道德的评判就是对荣誉的评价,对荣誉的评价来自于观念的尺度。

人民的观念来自它的组成;虽然法律并不规定道德,立法却产生道德;当立法权力消沉时,道德也在败坏中,但是此时,督察官的评判已不能弥补法律力量的空白了。

从这一点可以推论,督察官制只对维持道德有用,而无助于道德的恢复。在法律还有其活力时才可设立督察官制,因为一旦法律失去活力,一切都失去了希望;当法律自身没有了力量,合法的一切权力也都失去了力量。

通过防止观念的腐蚀,用明智的使用保持观念的正直,有时甚至是在其不确定时将之决定,督察官制维护着道德。在决斗中助手的使用,一度在法兰西王国是热门的时尚,但后来被皇室诏书禁止如下:“至于那些胆怯得非要决斗助手的人…”这一判断和民众的判断相结合,舆论立刻就被决定下来。但是,同一个皇室诏书试图建立另一个观念,认为进行决斗是胆怯的行为-这本是正确的,但有违于世俗观点-公众嘲弄了此一宣布,因为他们已经对此事务形成了自己的评判。

我已在别处说了【原注1】,既然公众舆论没有任何限制,在代表舆论所立的法庭上就不应该有任何限制的痕迹。我们不能过分崇拜这种为罗马人使用过而斯巴达人更擅长的技巧,现代世界已完全地失去它。

从前有一个寡德的人向斯巴达议会提出了一个很好的建议,五人监察院(ephor)不予理睬,只是让另一个德高望众的公民重新提出同一建议。不必对任一方加一言赞美或责备,对一方这是多大的荣誉,而对另一方多大的羞辱啊!有些来自撒慕斯【原注2】的醉汉曾弄脏了五人监察院的法堂,第二天公众法令授予撒慕斯人可以肮脏的特权。实际上的惩罚也比这样的免罚来得轻微。当斯巴达宣告什么是正当或不正当,希腊人就不会再反驳它的评判。-------【原注1】在这一章中,我只是暗示了我在《给阿尔兰博特先生的信》中详细讨论的内容。【原注2】他们是来自另一个岛屿,我们语言的精致禁止我写出它的名称。(译者:这些岛屿是Chios,卢梭拒绝写出它,是因为它接近法文chier。)【译注1】督察官制(Censorship)在现代的含义是检查制度。因为卢梭讨论的是古希腊罗马的政治机构,我把它译成督察官制,对应督察官(censor)的翻译。

《社会契约论》第四册第八章

公民宗教

人类原本没有国王而只有神氏,没有政府而只有神权制度。他们的思维和卡里古拉相同,在那个时候,他们还不失其正确。只是经过了一个漫长的情感和观念的败落腐蚀,人类才最终接受了他们中的一员作为自己的主人,并幻想从这一切当中获得好处。

从上帝被放在每一个政治社会的首脑这一单一事实,可以得出结论,神的数目和人民的数目是相同的。两个互异的民族,几乎总是互相敌对,他们不可能长期贡奉同一个主人:敌对的两支军队不会遵从同一个领袖。因此,民族的划分产生了多神制,于是有了神权和公民的不宽容,如以后会阐明的,两者在本质上相同。

希腊人有一个在野蛮人民中寻找自己神氏的幻想,这来自其另一个幻想:把自己认为是那些民族的天然统治者。但是在我们的时代,寻找各国神氏中的同一性是一种荒唐的学问;诸如墨拉克(Moloch)、撒旦和克隆诺斯(Chronos)可能是同一个神氏;再如菲尼斯人(Phoenician)的巴尔、希腊人的宙斯和拉丁人的朱比特也是同一个;好象在这些名称不同的幻想事物中,一切都有着相同性。

有人会问为什么在异教徒的时代,虽然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偶像神氏,却没有宗教战争。我的回答是,这也正是因为每一个拥有自己宗教和政府的国家没有把神氏和法律区分开来这一事实。政治战争也是宗教战争:神氏们的省份,可以说是由民族的疆界来勾画。一个人民的神氏对另一个人民没有任何权利。异教徒的神并不嫉妒;他们自己就分享着对世界的统治。就是摩西和希伯莱人民有时也默认这一主张并开口称呼以色列的上帝。他们当然认为卡那奈特人的神氏毫无力量,卡那奈特人是一个命定灭亡的民族,其土地要收归以色列人领土;但是,看一下他们如何评说他们被禁止攻击的邻人的神氏!“你们不是已经拥有你们的神基抹所赏赐的土地吗?”耶夫塔对阿摩奈人说,“那麽,我们的主上帝赐给我们的领土也就应当属於我们的了。”【原注1】而这在我看来,清楚地承认了基抹和以色列的上帝间有着同样的相互权利。

但是当犹太人面对巴比伦国王和随后叙利亚国王的统治,而坚决地拒绝承认除自己上帝之外的任何神时,他们的坚拒,被认为是对征服者的反抗,从而带来了对他们的迫害,我们在他们的历史中频频读到,在基督教之前这是史无前例的【原注2】。

既然每个宗教都唯一地附属于相关国家的法律,人民就只有通过征服才能改信宗教,征服者就是传教士;因为改信宗教的义务是由征服强加的,人民在传教之前就必须首先完成征服。不是人为了神而战;相反,例如荷马史诗,是神为了人而战。每一个人都向神祷告胜利,并用新的圣坛来作为报酬。在夺取一个城池前,罗马人要请求城池的神氏将之放弃。当他们允许塔仁坦人(Tarentine)保留其愤怒的神氏,那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些神是自己神氏的从属,要被迫对自己的神效忠;他们让被征服的人民保持其神氏和法律。一个献给朱比特大神的花圈往往是他们要求的唯一贡献。

最后,随着帝国的扩张,当罗马人把他们的宗教和神氏们到处普及并时时吸收被征服者的神氏时,他们把城市的自由同时带给了人民和其神氏,大帝国的居民们慢慢地或多或少地在各地开始贡奉同一个多神教,从而,异教最终成为整个已知世界的单一宗教。

在这些条件下,耶稣来到世上要在人间建立一个精神的王国。通过把神权体制和政治体制相分离,他破坏了国家的统一,这引起的内部分裂一直在使基督教人民动荡不堪。异教徒实在弄不懂这另一世界的崭新观念,基督徒于是成了一伙在虚伪臣服的面具下反叛的一族,他们总是伺机阴谋独立并夺取权力,在自己虚弱时聪明地篡夺其冒充尊敬的权威。这就是对基督徒迫害的原因。

异教徒所担心的不幸都发生了。从此一切都换了面貌;虔卑的基督徒也换了一个腔调,原本是另一世界有着无形的统治者的精神王国,很快成了这个世界上最暴力的专制政府。

但是,既然总是存在着统治者和公民法律,这一双重权力就会不休地在基督教国家造成司法冲突,使基督教国家不能得到良好治理,没有人能成功地区分他是有义务遵守公民的权威还是教士的权威。

然而,若干人民,甚至在欧洲和附近地区,曾试图保存或恢复旧有体制;但他们没能成功,基督教精神彻底地成为了主导。神圣的宗教总是保持或重新得到其对主权者的独立,而它不必有任何政体上的关联。默汗墨德看得非常清楚:他把他的政治体制紧紧地绑附在一起;只要在他的继承人卡里夫(caliph)统治下政府还是继续存在,其政府就能保持完整,在此一意义上,政府状态良好。但是,当阿拉伯变得繁荣、有教养、优雅而柔顺,他们被野蛮人征服了,从此权力一分而二。在穆斯林中这比基督徒中要较不明显,但它总是存在着,特别是在阿里(Ali)治下,在有些国家如波斯,它可时时为人感觉到。

在我们当中,英格兰国王把自己立为教堂之首,沙皇也如法炮制;但他们的这一头衔与其说是使他们成为教堂的主子还不如说是其大臣;他们除了维持的权利外没得到太多改造它的权利。他们在其中不是立法者,只是王国管理者。当教士们形成集团实体【原注3】,它在自己世界里同时是主人和立法者。于是,同时有了两个权力、两个主权者,不论是在英国还是在俄国,或任何其他地方。

在所有基督徒作家中,霍布士是唯一一个清楚看到此一罪恶并提出补救办法的哲学家,他大胆地提出重新把鹰的双头统一起来,把一切带回到政治统一,否则任何国家和政府都不能结构完善。但他一定也看出来,基督教的专横精神和他的政治体系并不相容,教士们的利益总是强于国家利益。他的政治理论之为人憎恶,并不是因为其虚假可怕的部分,而是因了其中公正而正确的部分【原注4】。

我相信,从此一立足点出发,通过对历史的回顾,我们可以轻易地拒绝拜尔(Bayle)和沃博顿(Warburton)的反对观点,他们一个说任何宗教对政体都一无所用,另一个说,不对,基督教是政体的最强大的支持。对第一个,可以对其证明没有宗教基础从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形成建立,而对第二个可以告诉他基督教法律对国家的宪政害远大于利。为使我的观点更清晰,我只需要更精确地谈一下总体上含糊但于我的课题相关的宗教观点。

宗教之于社会-无论是作为总体的人类社会还是特定的政治社会-都可分为两种形态:人的宗教和公民的宗教。第一种,不必殿堂,圣坛,祭祀,纯粹出于内心的对圣神的虔诚,和履行对道德永恒的责任,是纯粹简单的福音书的宗教,这是真正的有神论,可以称之为神圣的自然法律。第二种,建立于特定的国家,拥有自己的保护神氏;有其教义、祭祀、和法定的外在朝拜;在其眼中一旦出其疆域则一切都成了不忠、异端和野蛮;它把人的权利和责任局限在其圣坛所及。这是人类社会初始的宗教形态。可以称之为公民或正式的宗教。

还有第三种奇怪的宗教形式,它通过给人以两套法律、两个统治者和两个祖国,把人们置于互为矛盾的责任中,使人们无法既当公民又作信徒。喇嘛教和日本的宗教如此,罗马天主教亦如此。可以称之为祭司的宗教。它产生了一种无以名状的混合的反社会的法律系统。

从政治上考虑,这三种形式每一种都有其弊病。第三种显然是坏的系统,去证明其缺陷只会是浪费时间地娱乐自我。任何打破社会统一的东西都不值一钱。任何机构如果置人于自我矛盾之下也是毫无价值。

第二种宗教好在把对神的崇拜和对法的热爱统一为一体。通过把祖国变成公民崇拜的对象,教导公民为国家服务就是对保护神的服从。这是一种神权体制,除了统治者没有其他教主,除了官员没有其他祭司。为自己国家去死从而成为烈士,对法律的反抗成为亵渎,犯罪之人受公众憎恶是把他置于神的愤怒;sacer estod。

但是,这种宗教的坏处是,基于错误和虚构,它欺骗了人们,使人民轻信和迷信,它把神圣的崇拜流于空洞的仪式过场。它还坏在排外和暴虐,使人民嗜血不宽容,结果它的成员只是在呼吸着火和虐杀,当他们杀死任何不接受他们神氏的人时,却相信那是神圣的行为。这样的民族天然地和外族处于战争状态,这对其国家安全极端有害。

还有一种是人的宗教,或说基督教-不是今天的基督教,而是福音书中的那种,那是极为不同的。通过这种神圣而精诚的宗教,人类同属于同一上帝的孩子并由此彼此成为兄弟,由此结成的社会超越了生死的间隔。

但是这种宗教,不和政体发生特别的关联,使法律只能从自身寻求力量而不为法律提供新的力量,于是乎,特定社会的纽带之一很难起什么效用。更糟的是,它引导民心淡默出世而不是把民心凝聚在国家政权上。恐怕没有什么比这更违背社会精神了。

有人告诉我们说真正的基督徒人民会形成可想象出来的最完美的社会。在这一假说里我只看到一个巨大的困难:真正的基督徒社会不会是人的社会。

我甚至还要说,这一假想中的社会,即便拥有那样的完美,它不会强大,亦不会长久。它的完美使社会失去凝聚,正是它这种完美成为它毁灭性的缺陷。

每个人都履行他的责任;人民会奉公守法,统治者会公正节制,官员会诚实廉洁,士兵会勇敢地蔑视死亡,不会有虚荣和奢侈。所有这一切都令人崇敬,但让我们再深看一层。

基督教是一种完全精神上的宗教,关心的只是天堂的事情:基督徒在这个世界上是没有祖国的。他履行他的责任义务,这是不错的,只不过这是出于深深的冷淡而毫不介意关注自己努力的成败。只要他无需自责,他根本不管从此发生的一切是好还是坏。如果国家兴旺,他也不敢去分享公众的快乐,害怕他的国家的光荣会使自己过分骄傲;如果国家没落了,他还是会祝福那毁灭了他国家的上帝的手。

如果在我们的假想社会中要保持和平及和谐,所有公民就必须要无一例外地成为同等的好的基督徒。但如果不幸其中有一个野心家,一个伪善者-比如,一个卡特莱恩或克隆威尔-他定会借助利用他虔诚的同胞,因为他们的基督徒的纯洁不许他们怀疑他人的邪恶。一旦他发现某种计谋来欺骗同胞并攫取一部分公权力,他就成了要人名流,这可是上帝的意志他必须得到尊敬;很快他成为大权独揽的人,这可是上帝的意志他必须得到服从;如果他滥用这一权力,这可是上帝的意志他要成为对其孩子们的惩罚。公民不会愿意去做任何尝试来驱逐篡权者:那需要扰乱公共和平、使用暴力、和流血,所有这些都不容于基督精神的温顺。毕竟,在眼泪中是自由还是奴役有什么相干呢?最关键的是上天堂,听天由命是达此目的的最确定的方法。

如果对外战争暴发,公民们会准备好走上前线,谁也不会想到逃跑。他履行他的义务,但没有任何夺取胜利的热情;他只知道如何死亡,而不是如何征服。输赢对他有什么相干?命运不是比他们更知道什么对他们最好吗?想象一下一个骄傲、激情、精神焕发的敌人面对他们的坚韧克已时所占有的优势!让他们面对一个对国家和光荣充满了热爱的仁厚的人民;假设你的基督徒共和国在和斯巴达或罗马一战:虔诚的基督徒不是被鞭打、钉十字架,或不明所以就命陨魂飞,就是在他们敌人的轻蔑下成为奴隶。法比乌斯(Fabius)的战士们有一个誓言,我发现非常好:他们不是发誓征服或死亡,而是誓言要光荣地归来,他们也总是如其所愿。基督徒永远也不敢如此发誓,他们会觉得这是在试探上帝。

但是,我错谈了基督徒共和国:这两个字是互不相容的。基督徒宣传的是服从依赖。其精神太对暴君的胃口,他们总是对此善加利用。真正的基督徒是造出来当奴隶的;他们知道这一点但并不在乎;这个短暂的生命在他们眼里有着太少的价值。

有人告诉我们,基督徒的军队非常优秀,我否认这一点。就让他们找出一个基督徒军队给我看看。从我这方面看,我看不出会有什么基督徒军队。有人可以例举十字军来反驳我。我不为十字军的活力争论,我只想指出他们远不是基督徒军队,而是教士们的士兵和教堂的公民;他们为了他们的精神上的家园而战,虽然这一家园在某些方面只是他们暂时的栖息所。正确的讲,这起源于异神教;因为福音书并没有建立民族宗教,在基督徒中任何圣战都是不可能的。

在异教帝王手下,基督徒士兵是勇敢的;所有基督徒作家都这样写到,我也相信他们:这只是在异教徒军队中互相争夺荣誉。一旦帝王成为基督徒后这种竞争也就烟消云散,当十字架驱走了鹰,罗马的所有活力也都消失了。

但让我们先不做这些政治上的考虑,而回到权利的角度以在此重要的问题上建立起我们的基本准则。社会公约给予的主权者对臣民的权利不能超出公共用途的范畴【原注5】,如我已说过的那样。因此,只有当臣民的观点对社会有其重要,他们才应在观念上对主权者负责。对国家而言让每个公民都有一个宗教以使其热爱自己责任是相当重要的;但是,除了有关道德及对所有教友都有效的对他人的责任外,这种宗教的教义和国家及成员都不相关。在此之外,每个人可以拥有他选择的任何观念,主权者无权知道这些观念的内容。主权者对另一个世界没有司法评判;于是,无论臣民在下一个世界中的命运如何,都与主权者无关,只要他们是这一世界上的良好公民。

因此,有一个纯粹的公民的信仰,其内容要由主权者决定,它并非作为宗教的精确教义,而是作为易于接近的社交情感,没有此社会性的情感,不可能有好的公民或忠诚的臣民【原注6】。虽然不能强制任何人去相信,主权者可以从国家中驱逐任何不信此信仰的人;它并不是为了其不虔诚而驱逐他,而是因为他是反社会的动物,不能真诚地热爱法律正义,不能在需要的时候为其责任奉献生命。如有人在公开场合承认那些信仰之后,而行动间好象他从不相信它们,他应该被处死;他犯了所有罪行之首恶:在法律面前谎言忠诚。

公民宗教的教义应该简单,条目很少,用词准确而不必任何解释或注释。一个强大、智慧、慈善、高瞻远瞩和深思熟虑的神的存在,来世的生命,正直之人的幸福,邪恶之人的惩罚,社会契约和法律的神圣-这些是正面的教义。至于负面的教义,我只把它们局限在一点:不应该有任何不宽容,我们把这些不宽容从各种宗教中排除出去。

依我的理念,把公民的不宽容区别于宗教的不宽容的看法是错误的。这两种不宽容是不可分割的。一个人不可能和一个他认为被诅咒的人民和平相处;爱他们就是在恨惩罚他们的上帝;他们只能或是被救赎或是被折磨。不论何时,当宗教的不宽容为人接受,它必然地要产生某种社会结果【原注7】,而此一结果一旦产生,主权者也就不成为主权者,哪怕是在暂时的统治下。从那时起,教士们是真正的主子,而国王只是其仆役。

既然不再有,也不能再有排他的民族宗教,只要其教义中没有任何违背公民的责任,所有能够彼此宽容的宗教就都必须被人容纳。但是,如果任何人敢说,“除了教堂外,世上没有救赎。”他应该被从国家中驱逐出去,除非国家就是教堂而统治者就是教宗。这种教条只有在神权政府下才是好的;在任何其他政府下,它是致命的。传说的亨利四世拥抱罗马宗教的原因应该使它为任何诚实的人所抛弃,特别是那些还懂得思考的统治者。-------【原注1】‘Nonne ea quae possidet Chamos deus tuus,tibi jure debentur?’这是拉丁文圣经原文。神父Carriere的法文译文,“你们难道不相信你们有权占有你们的神基抹所拥有的土地吗?”我不知道希伯莱文的含义,但我发现在拉丁文圣经里,耶夫塔正面地承认了神基抹的权利,而法文译文弱化了这一承认,加入了拉丁文中没有的“据你的说法”。【原注2】非常明白,被称为“圣战”的Phocian战争并不是宗教战争。它的目的是惩罚亵渎行为,而不是征服非基督徒。【原注3】应该注意,教士不是由正式集会而是由教堂的共同信仰结成一体。共同信仰和逐出教会是教士们的社会公约,通过它他们总是使自己成为人民和国王的主人。由共同信仰而结合在一起的教士,哪怕他们来自地球的两极,彼此也是公民同胞。这一发明是一政治杰作。在异教祭司中从没有这样的东西,因此也从未形成教士集团的实体。【原注4】除其他文章之外,请参看葛罗休斯于1643年四月十一日给他兄弟的信,看看这个学者在De Cive中赞成和谴责的是什么。他偏于放任,似乎觉得霍布士书中的邪恶使他可以忽视其中好的部分,但不是每个人都有这样胸怀。【原注5】‘在共和国里,’Marquis d’Argenson说,‘每一个人都完全自由,可以做不伤害他人的任何事。’这有一个不变的边界线,不可能再有更精确地描述了。我总是禁不住要援引这个手稿,作为对这个远见卓实、德高望众的智者的怀念,他虽然是国家大臣,却保持着公民真正的心灵,对他祖国的政府有着公正成熟的观点。【原注6】在为卡特莱恩诉求时,凯撒试图建立灵魂道德的教义;而Cato和西塞罗根本就不想费时纠缠哲学问题而回绝了凯撒;他们简单地表示凯撒的发言象一个不良公民,他正拭图推动一个于国家有害的教义。正是这个问题,而不是神学问题,元老院不得不通过它的裁决。【原注7】举例讲,婚姻是一个公民约法,没有其对公民的效果社会根本不会存在。任何不宽容的宗教都必然会篡夺攫取进行婚礼的权力,让我们假定某一教士成功地使自己独揽了此一大权。结果非常明白,通过在司法上推行教堂的权威,它就破坏统治者的权威,一旦这一切成真,统治者将只能拥有教士愿意提供的那些臣民。如果教堂可根据人们是否相信某一教义、是否接受某一仪式、是否虔诚来接受或拒绝婚礼的进行,难道还不清楚如果教士谨慎行事并坚持到底,它最后就会获得对下述的完全控制:继承、公职、公民、甚至于没有法律常规就不能存在的国家本身?但有人会说,对这种滥权可以申诉,可以对教堂传唤,训令,甚至其财产的剥夺。多么可怜!我不会说什么勇气,教士只要有一丝的常识,它就会毫不抵抗而继续进行它自己的事务;它会平静地接受所有申诉、传唤、训令和剥夺,最后它会重新恢复其所有权力。在我看来,当一个人确定能够得到全部时,放弃一部分并不是什么巨大牺牲。

《社会契约论》第四册第九章

结语

在奠定了政治权利的真正原则,并把国家置于其基础上之后,我可能还会继续用其外交关系来支持这些理论,这将包括国家法律、商业、战争和征服的权利、公共法律、联盟、谈判、条约、等等。但所有这些形成了一个超出我视野的巨大的新课题;我不得不把我的眼睛限制在我能接近的事务上。

《社会契约论》 第四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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