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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荷兰(2)


低地国家南北不同,也引起猜忌。北方荷语通行地区,不承认哈布斯堡属于日耳曼系统,此王朝与勃艮第的渊源,加上以布鲁塞尔(今日比利时首都)为政府 中心,及引用很多律师法官造成官僚政治,使其“法国势力”和“外来因素”色彩较浓。低地国家的东北角,曾多年联合反抗查理五世,他们所用的东荷兰语和低地 德语接近,再洗礼派因着语言的接近,很容易从德国渗透入这地区。至1543年查理五世将这地区全部占领,从此统率了低地国家的17个省区,成为神圣罗马帝 国的皇帝。但低地国家内的很多省区仍不承认他是国王,只不过是一个身兼领17个区域首长职务的亲王而已。所以他必须依照成例,以个别不同的方式在各该省区 执行其权责。如果变更体制,各省区仍可拒绝承应。

所以16世纪中期,低地国家享受短时间的和平和统一,各自享有境内五花八门 的各种既得权益(vestedinterests)。查理五世本来可以实际领有这块领域,但因又分身做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忙于在德国应付马丁·路德,又 要主持抵抗土耳其人及在意大利半岛的战事。他忙碌了半生,总希望创造一个名副其实的大帝国,削平各种异端邪说而重新以天主教广布于他所管辖的领域与人民之 间,但事与愿违,于1556年自愿退位。治下的帝国分为两部分:德奥与神圣罗马帝国之部分,传于皇弟斐迪南;西班牙王位及意大利半岛之领域及低地国家则传 予其子菲力普二世。后者在位60年,也是低地国家变乱的开始,以后终于演发至荷兰独立。其中原因甚多,但是中世纪以来欧洲人所崇奉的价值以宗教为首要(最 低限度在表面上要超过民族国家和社会经济地位),所以1566年,约有300多个低级贵族在布鲁塞尔提出要求,请终止对宗教异端的迫害,荷兰独立战争因此 而展开。

荷兰之独立,肇始于1566年的请愿活动,其实哈布斯堡王室惩办异教徒,历来已久。1550年查理五世曾颁发严峻的 命令。内称:凡印刷、抄写和传播路德、加尔文、兹文利(Zwingli)等离经叛道文件的人,一律处死。未经批准私阅圣经或在公开及私人场合下讲解圣经的 也处死。如果触犯这罪条的表示忏悔,则男子斩首,女子活埋,不忏悔的即绑在木桩上烧死。在查理五世退位之前,低地国家内因新教异端被处死者,数目已多,有 人曾说以万计,最低限度也以千计。

各教派的发展也有不同的命运,如再洗礼派在哈布斯堡王朝时曾受迫害,在独立战争时却很少被 提起,而战事几乎完全由加尔文派来领导。加尔文派原由法国北部渗入低地国家,盛行于法兰德斯,而今日比利时南部经过80年战争,这些地区则仍为天主教盛行 地区,又仍属西班牙统治(而成为日后之比利时)。加尔文派盛行北方,成为昔日之荷兰共和国(今日之尼德兰国)全国通行的信仰。可见得宗教触及人类之生活与 思想,两者间之关系非常微妙。所以信民在膜拜时固然可以无限虔诚,也可以混入不少俗念,多时尚非当事人所可洞悉。莫特里 (JohnLothropMotley)研究荷兰独立运动及独立战争多年,他曾写出:“关于对上天问题之解释,很多人可能因威迫利诱而放弃了他们的宗旨。 宗教上的事,人性经常是可以揉转混合的。一到物质上财政上的事,抵抗强权,才会众心一致。”这说法即指出当日宗教之争端实为其表,而其他很多社会经济特权 等问题则为其里。倘非后者,也不会有前者。

现在历史家已经公认查理五世生长于低地国家,深悉民情,他虽惩办异教徒,仍不愿惊 动这区域内其他的复杂因素。其子菲力普二世,则被认是西班牙人。他排斥异端,借着宗教问题整饬低地国家内部管理权之情事。他一方面计划在全境创设新主教区 (bishoprics),一方面又维持常备军。以宗教驯服信民,带着一种政教合一的趋势,而以武力作后盾,其军费亦取给于当地人民,间接又多了一个增税 之威胁。1566年初的请愿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各地示威运动蜂起。有些城市将各天主教堂里的圣像等标帜捣毁,同时也有不少下层民众,对几次大洪水没有适 当的救济而使食物价格高涨,表示愤慨。对征收什一税的教堂及蛮横的法庭不满。低地国家的高层社会,则看穿菲力普的种种做法是在克制他们历史上的特权。

菲 力普此时人在西班牙,于1567年派阿尔瓦(DukeofAlva)带领10000精兵越过阿尔卑斯山而来,这些队伍穿着精良的甲胄,携带前所未有的滑膛 枪,并且决定以战养战。1569年菲力普根据阿尔瓦的建议,公布了低地国家的新税制,内中以营业税值百抽十最为苛刻。当日民间经济不像今日社会,每样物品 转手一次就要增价10%,是全民一个极重的负担,于是市民停止交易,各地骚动不可收拾。

低地国家的武装抵抗开始于1569年 左右,到1648年三十年战争(ThirtyYearsWar)(是役欧洲多数国家都被卷入)和会时,各国(包括西班牙)承认荷兰共和国之独立。其中尤特 列克特联盟订于1579年,已于上述。荷兰共和国宣布独立,则在1581年,其实1609年共和国与西班牙曾签订12年的休战公约,这时荷兰已在事实上被 承认,但是历史家综合前后,统称荷兰的独立运动历时80年之久。此中发展之详情非本书所能或应缕述,以下只对与我们之题材有切要的地方扼要提及:

领 导独立战争的奥伦治皇子(PrinceofOrange此人又名“威廉寡言”[WilliamtheSilent])承袭了法国南部奥伦治和德国西部纳绍 (Nassau)的采邑,又在荷兰、齐兰、布拉班特和格德司拥有庄园,是低地国家首富之一,也是高级贵族,向来与哈布斯堡王室接近,但到举兵造反前夕,仍 未显露意图,所以有此名号。他原来为天主教徒,后改为路德派,又于战事期间成为加尔文派信徒。作战16年,后于1584年被西班牙主使刺死。荷兰独立之 后,他的子孙继嗣。但是他们只用总督(stadtholder)名号,其职务虽世袭,仍称通过各省之选举,其中虽有间断,但如此直至拿破仑时为止。也可以 说是替立宪君主制(constitutionalmonarchy)打开了一条出路。(拿破仑败后奥伦治家的继承人则复辟为王,也是现今荷兰的王室。)

战 争期间,控制城镇成为两方的主要战略,所以攻城战极为重要,1578年帕玛公爵(DukeofParma,AlexanderFarnese西班牙国王菲 力普之侄)取得军权后,改变战略,重点在截断斯克尔特河下游的交通,使依赖此河与内外交通的城镇不战而降(也有实效),所以其目的仍是掌握人口中心,而非 消灭对方的野战军。作战方式趋向职业化,火炮与筑城同属重要。除了被围时全城人民因为生命财产攸关而集体加入外,通常两方交战员都是外籍募兵,西班牙的兵 员曾到60000至80000人,使军费与财政成为决定战事发展的主要的因素。独立军除在各地派捐之外,初期高级贵族如威廉寡言等人毁家纾难,没收天主教 堂资产,以及邻国如英、法、德各处之接济,都属重要。其长期的影响,则是战后低地国家内之贵族更形没落,荷兰城镇中之资产阶级愈加抬头。

菲 力普以战养战的计划完全失败,营业税值百抽十无法达到预期之目的,反要从马德里以大量金银(首先来自南美洲)输送到低地国家。如此长期以现款使用于这个狭 小的地区,促使此间金融经济加速展开。即在战时的荷兰,其港口的贸易也大增。变乱开始时,南方各地新教徒及反西班牙人士包括不少技术员工。犹太人和资本 家,纷纷避地他邦,直到1588年英国女王出面援荷,各界人士重返大陆庭集于北部,助长荷兰工商业之发展。菲力普不能有效处置低地国家,与西班牙全面战略 有密切关系。他这时要防备土耳其西侵(勒潘托[Lepanto]之海战,已于第二章言及,即发生于1571年,西方之联军由西班牙领导),又要干预法国之 内争,且要制止英国介入低地国家之事。最后,则有大舰队(Armada)之征英,都是极为浩费,很多行动没有成功,反而重重牵制菲力普的发展。对荷战事旷 日持久,形成南北对峙的局面,当初一个宗教问题演变为荷兰人的民族战争,西班牙只能控制低地国家的南部,而此地日后也终于演变为今日之比利时。

威 廉寡言又以“海上乞丐”(SeaBeggars)为机动部队。原来1566年低级贵族请愿时,一位权臣曾轻蔑的称他们为“叫化子”(gueux),造反的 人偏以此名号自荣,曾编制叫化子歌谣传颂,设计叫化子的图样自相标榜。所以经威廉发给特许状(let-tersofmarque)的武装民船有交战员之身 份,通称“海上乞丐”。他们出没无常,也给独立军助威不少。不过他们肆无忌惮,有时趁火打劫,杀人掠货之际,不严格区分敌友。就历史发展而言,他们助长了 荷兰人日后在海上的发展,而他们所表现“海上无骑士精神”的侵略性格也成为16、17世纪的一般风气。

从以上各种发展综合看来,新时代的趋向符合克拉克所说的“战争是一种国营事业”(Warbecameabusinessofthestate)。荷兰立国之后,没有更好的逻辑去支持她的存在,只好纵容此种趋向继续发展,而在其过程中表现出一种资本主义的性格。

荷 兰共和国之立国可以说是发挥了自由的精神,但仍不能算作民主。而所谓的自由,也只是容许了社会上能说话的人物继续保全他们的权益,并不鼓励所有人各抒所 见。在1600年前后,7个省的省议会约有代表2000人,称为“摄政阶级”(regentclass),是一切威权与财富之精萃,因之每一个城镇里的政 治可能为极少的特殊阶级垄断,有些家族彼此照顾,他们的地方势力也等于世袭。

独立之初,全国的加尔文派只占1/10人口,至 1619年后,已有未皈依此派的新教信徒不能在市政府里任职之规定。只是这种限制并未强制执行,随着时间之进展,其要求反更松懈。为此,有所谓控诉派 (Remonstrants)及反控诉派(Contra-remonstrants)的争执。这两派同称为加尔文信徒,也同时有神学威权的支持。他们的争 执在于对命定论的解释。前者要求对命定论不作过于严格的定法。有人批评他们根本不承认命定论。这时荷兰省(荷兰共和国内7省之一省)的权要,以奥登巴内佛 (JohanVanOldenbarneveldt)为领袖,坚决提倡荷兰联邦,为一种邦联,权在各省,本身可以编组军队,军士效忠于本省。他在全国会议 里有多数支持的力量,1609年与西班牙停战的协定12年,大部分应归功于奥登巴内佛。

他站在控诉派的一边,和他们的发言人接近,又把宗教问题与政治问题甚至宪法问题混在一起。控诉派站在人本主义的立场,把命定论解释得比较自由化,但因他们要求荷兰省政府的保护,又重启政权阐释教义之门,使政府有决定教义的权力。

于 是反控诉派(由大多数牧师组成,也算是加尔文的正规派),站在慕黎斯王子(MauriceofNassau)之后,举他为领导。慕黎斯王子乃威廉寡言之 子,此时为7个省中5个省之总督(另外二省则推他的从兄弟为总督)。他对宗教问题并无兴趣,他本人的政策,则和奥登巴内佛格格不入。因为他兼联邦陆海军总 司令,当然不乐意各省在他麾下之外自组军队。这时荷兰一省占全国之大半,可能多至2/3,又是首富,如果再提倡更强化的地方分权,也等于以一省的力量凌驾 于全国之上了。总之,他认为新共和国如果不继续向西班牙抗战,就不能维持内部之统一,因此更不赞成奥登巴内佛所谈判的12年停战。除此之外,他对奥伦治一 家朝代之利益也相当有兴趣。

在此冲突之中,奥登巴内佛与阿姆斯特丹的商人及莱登(Leiden)大学的智囊团接近。慕黎斯则 代表当时各省的贵族,也有下级的支持,他本人则为有力量的军事领袖。他对付奥登巴内佛的办法半系合法的部署,半系政变。首先解散各省组织的军队,又将奥登 巴内佛及其亲信拘捕,更将控诉派之人士逐出各省议会之外,然后组织特别法庭以叛国罪名义于1619年将政敌奥登巴内佛处死刑。一方面全国改革教堂集会,六 个月后,于1619年闭幕,正式宣布控诉派为异端,自此确定了狭义加尔文派之立场。

局势急转直下,以奥伦治家为核心,组织皇 室,中央集权,注重军事力量,为必然趋势,况且后面又有一个带保守性标榜正规的教廷。但这些现象正是几十年独立运动要扫荡的对象,战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和 这些条件背道而驰,加之荷兰一省担负联邦大量经费,有时多至3/4,历史与现实都不容许如此全面开倒车。慕黎斯将以前的盟友以罪犯处死,已是骇人听闻。奥 登巴内佛死后,慕黎斯自己也只有6年寿命,以后他的继承人被称为奥伦治派(Orangists),有时对共和国体制是一种威胁,然则他们代表了内地各省的 利益,与荷兰省之水上及外向的发展相对,又不可少,历史上两者因冲突产生危机的情况并不常见,即使有,也仍能在最后关头化干戈为玉帛。各省曾主张不设总 督,只是不久又因为事实之需要,仍请奥伦治家出马,可见得威廉寡言及其后人对荷兰之实行资本主义,虽不直接参与,仍有一种支持的效用,他们保持着荷兰共和 国为一个民族国家,若非如此,鹿特丹及阿姆斯特丹之经营仍是一两个自由城市的体制,其发展必受限制。

荷兰改革教会 (DutchReformedChurch)也没有成为一个排斥异己的团体,正规派虽被承认是正宗,可是控诉派的异端不过对命定论有不同的解释,也禁无可 禁,全国会议后之10年,他们已经公开露面。改革教会自1618-1619的全国会议之后,也未再召开。自此天主教、犹太教及再洗礼派也在荷兰共和国中活 动,当日之信教自由在欧洲国家之中尚属首见。其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因素是加尔文派的教会,其每一个单位由本身的牧师、教士、长老和执事组成,本来就带着 一种地方自治的性格,也与荷兰共和国的政治体系平行,不复在政争中增加纠葛。

在这些条件之下,全国的组织集地方分权之大成, 原则上承袭了封建时代的体制,不过时代的进步,交通通信发达,金钱的使用展开,以摄政阶级为主体组成的城镇,只有随着他们本身的性格去发展工商业,尽量存 积资本。我们也可以说荷兰共和国在1600年前后已整个的进入资本主义时代。如此一个新型的民族国家,在此时有了这样的一段表现,为世界史中的创举。

17 世纪的旅游者一进入荷兰,就发觉这个国家不仅上端是7个各自保有独立主权的小国家拼合而成,而且下面每一个小单位之内仍有不少市镇保留着若干独立自主的性 格。所以这新国家的体制曾被批评为“胡乱”、“陈旧”和“复杂”。她的海军由5个不同的海军枢密院(admiraltycolleges)掌握,阿姆斯特 丹城自组邮局,向海外通邮,直到1752年才由全国邮政接收。共和国无外交部或外务首长。国家如有全国性的事件,只能向全国议会接洽。1654年荷兰省竟 宣称她在某种范围之内有单独与外国定约之权,不待联邦政府批准。

在组织方面讲,荷兰共和国纵横分割,成为无数小单位。横向分 割的界限为宗教及社会阶级,纵的方面则是各省镇地区。如此的体制,可以说是和传统中国的衙门政治完全相反。传统中国注重外表上的整齐划一,下层机构根据上 层机构的政令组成,其不合实际的地方存积在下端,由官僚粉饰掩盖。尼德兰的新国家,由下层机构自己作主,所以能够全部存真。国家的政策只有一种从属的关 系,而不是主宰。其重点在保护私人的及商业上的利益。在此前提之下,提倡自由,成为一时风气,而所谓自由,也仍以商业上的放任政策 (laissezfaire)为主。并且荷兰共和国的对外战争如1652及1665之对英战争及1672年之对法战争,虽说牵涉了很多其他原因,其中商业 上和经济上的冲突总是一个带决定性的因素。

当日四周邻国仍保持以农业为主的经济体制,既有工业的制造,也以本地的资源为主, 而荷兰独特地采取了商业体制。于是阿姆斯特丹不仅是船舶进出的中心,也是国际银行业与保险业的中心。阿姆斯特丹的银行创始于1609年,亦即与西班牙停战 的初年。它不发行货币,而以存款为主要业务。当日各地不同的货币良莠不齐,商人无法找到大量又合标准的货币汇票,为国际贸易中的一大缺陷,阿姆斯特丹银行 接受各种成色不同的货币存款后,给存款人以它自身所定的一种等于荷币的信用货币,登记于账簿之上,存款人即以此信用与人交易,因为所存货币储蓄于保险库 内,查核稽严,又由阿姆斯特丹的市政府出面作保障,所以这银行信用昭著。而且阿姆斯特丹立法,凡转手在600荷兰盾(guilders)以上的交易,一律 用这银行的信用货币支付。不久之后,这银行的信用货币价值高于外间通行的货币。于是得款人也不要求兑现,安心长期的倚靠银行掌管其收支,使阿姆斯特丹银行 的业务越做越大。

之后,这银行又展开接受金银条块存款的业务。银行给予存款人之信用货币的数目,低于存入金银之市价的5%, 存款人在所得信用货币之外,银行也另给存入金银之收据,在6个月之内存款人或其利益转让人,若能将银行所给予之信用货币数目还清,并付少许手续费,仍可凭 收据取回其存入之金银,所以银行之信用货币及储存金银之收据,同时可以在市场买卖,只是赎取金银时两者都不可缺。而用荷币购买信用货币之贴水(agio) 通常也是5%,因之赎回金银无利可图,反要付手续费,故在一般情形下,收据无转让价值,通常令其逾期作废,存入之金银归银行所有,其发行的信用货币,等于 支票存户之存款。如此积年累月的经营,银行的资本愈积愈多。同时贵金属被银行收买,不复为使市价大幅波动的工具,它们所代表的信用,也经常被使用着,不像 传统中国,财主以金银窖藏,或者制成首饰器皿,消极地和闭门自守地保存其购买力。

以上的情形,显示着欧洲初期信用货币开创前后的情形,也呈现着当日所谓“重商主义”(mercantilism)以确实掌握金银为保持国家财富之根源。此时若非直接控制金银,则无法展开其信用(今日则以外汇存储数为衡量经济力度之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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