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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a)一(2)


章 四

人们或可推想希萧特,或其他如巴门尼德,是第一个找寻“情欲”这样一事物为现存万物的一个原理:因为希萧特在叙述宇宙创生时这样说:——

“爱神是她计划成功的第一个神祇”。③

希萧特又说:——

“最初是混沌

其次是宽胸的大地,……

在诸神中爱神位在前列”。④

③见于“残篇”13.“她”当指亚英洛第忒(Aphrodite,金星,据辛伯里丘[Simpli-cius],盛年约公元533年)。希萧特(Hesiod),盛年约公元前776年。

④见希萧特“原神”(Theogony)116—120.

这 暗示在现存万物中最先必须有一个引致动变的原因,而后事物得以结集。这些思想家们谁先提出这个道理,让我们以后再加考定①。但大家可以看到自然间种种形式 往往包涵着相对的性质——不仅有齐整与美丽,还有杂乱与丑陋,而坏的事物常多于好的,不漂亮的常多于漂亮的,——于是另一个思想家引进了“友”与“斗”作 为这两系列不同素质的各别原因。我们倘跟踪恩培多克勒②的观点,了彻其嗫嚅的词意,照他的实义来解释事物,则我们当可确言友〈爱〉为众善之因,而斗〈憎〉 乃众恶之因。这样,我们若说恩培多克勒提出了(或是第一个提出了)“众善出于本善,众恶出于本恶”的善恶二因为世间第一原理,当不为误。

①后文未见此“考定”。

②“物学”卷四中亦述及恩培多克勒的两仪思想。参看第尔士编“残篇”17,25.恩培多克勒之“友爱”(EρωI)异于上文希萧特所举“情爱”(ψιMια),而与柏拉图“会语”所畅论之“友爱”相同,兼有仁爱、情爱、友爱之意。

我 们在“论自然”③中所曾辩明的四因之二,——物因与动因——这些思想家虽已有所领会,却还是阴晦而不透彻的;那些论辩象未经训练的拳术家之行动,他们绕转 对手的周遭,有时出击,也表现了好身手,但总不能算高明的拳术,这些思想家也与此相似,于他们自己所说的道理未必湛熟;因为,他们一般并不引用,或者只在 有限的范围内引用,自己所说的原因。阿那克萨哥拉引用了“理性”作为创世的机括④,可是他平常总不用理性而用别的原因来解答问题,只在辞穷语尽,无可奈何 的时候,他才提示“理性”。①恩培多克勒于自己所主张的原因,虽或引用稍广,亦不充分,而且在引用时也不能免于祇牾。至少,他曾在好些地方将“友”用作事 物离散的原因,将“斗”用作事物结合的原因。如说宇宙万物由憎斗而解体,还原为各个元素,那么从另一方面看来,火即由此而重复集结在一起了,其它元素亦 然;它们倘又因友爱而重聚为万物时,那几个元素集团该又分散到各物中去了。

③“论自然”即“物学”,指卷二章三与七。

④“劳伦丁A抄本”(LaurentianMSS.)多一短语,引悲剧中常出现天神以扭转剧情或解决艰难。贝刻尔本未有此短语。

①参看柏拉图“斐多”98BC,“法律”967B-D.

与 他的前人比较,恩培多克勒该是第一个将动因分为相异而相对的两个来源。他也是第一个主于物质元素有四;可是他实际上,往往将四元素当作两元素,把火列在一 边,土、气、水作为同类性质,列在相反的一边。我们可以在研究他的诗句②时,看到他这些意绪。这一位哲学家所讲的原理就是这样,其数则或为四或为二。

②参看“残篇”62.

留 基伯与他的同门德谟克利特以“空”与“实”为元素,他们举“实”为“是”,举“空”为“无是”:他们并谓是即不离于无是,故当空不逾实,实不逾空;③他们 以此为万有的物因。那些以万物出于同一底层物质的变化的人认为“疎”与“密”为变化之本,他们同样认为在元素上的诸差异①引致其它各种的质变。他们说这些 差异有三:形状,秩序,位置。他们说一切“实是”只因韻律,接触②,与趋向三者之异遂成千差万别;韻律即形状,接触即秩序,趋向即位置;例如A与N形状相 异,AN与NA秩序相异,Z与N位置相异。至于动变的问题——事物从何而生动变?如何以成动变?——这些思想家,和其他的人一样,疎懒地略去了。

③ 留基伯(Leucippus,盛年约公元前460)与德谟克利特(Democritus,约公元前460—370)之空实论大意如此:如一立体六面,六面 内为实,其外为空,然吾人试想其以空围实耶,以实围空耶,面内为空耶,面外为空耶,亚氏于留基伯及德谟克利特原子理论在“成坏论”卷一,“说天”卷一、卷 三,“物学”卷八一再涉及。

①“诸差异”(GHIδιαψHρI)系指各元素中“原子”(αGHμα)形状、秩序与位置之差巽。

②διαθEK,亚斯克来比注释谓非雅典文,为德谟克利特的阿布德拉(Abdera)方言,义为“相互触及”。

关于这两因,早期哲学家的研究似乎就发展到这里。

章五

在这些哲学家以前及同时,素以数学领先的所谓毕达哥拉斯学派不但促进了数学研究,而且是沉浸在数学之中的,他们认为“数”乃万物 之原。在自然诸原理中第一是“数”理,他们见到许多事物的生成与存在,与其归之于火,或土或水,毋宁归之于数。数值之变可以成“道义”,可以成“魂魄”, 可以成“理性”,可以成“机会”——相似地,万物皆可以数来说明。③他们又见到了音律的变化与比例可由数来计算,——因此,他们想到自然间万物似乎莫不可 由数范成,数遂为自然间的第一义;他们认为数的要素即万物的要素,而全宇宙也是一数,并应是一个乐调。他们将事物之可以数与音律为表征者收集起来,加以编 排,使宇宙的各部分符合于一个完整秩序;在那里发现有罅隙,他们就为之补缀,俾能自圆其说。例如10被认为是数之全终,宇宙的全数亦应为10,天体之总数 亦应为10,但可见的天体却只有9个,于是他们造为“对地”——第十个天体——来凑足成数。①我们曾在别篇②更详明地讨论过这些问题。

③亚历山大诠疏:毕达哥拉斯学派以四为二之乘方,取其方意为“道义”之值。灵魂或理性,其数为一。“机会”之数为七。又可参看第尔士编“残篇”,卷一,303,15—19.

①“只有九个天体”谓日,月,五星,地球,及恒星天。“对地”(αFGιIθHFα)为毕达哥拉斯学派所想象之另一天体,绕宇宙中心之火而旋转,与地球相背向,以为地球之平衡。

②除本书卷N末章等外,亚氏曾专论毕达哥拉斯数理者,有“说天”卷二,章十三。又亚氏“残篇”中1513a40—b20亦为评论毕达哥拉斯学派之賸语。“别篇”或指失传之专篇“论毕达哥拉斯教义”(PEριGηIGωFPKθαHριEωFδHξηI)。

我 们重温这些思想家的目的是想看一看他们所举诸原理与我们所说绪原因或有所符合。这些思想家,明显地,认为数就是宇宙万有之物质,其变化其常态皆出于数;而 数的要素则为“奇”“偶”,奇数有限,偶数无限;“元一”衍于奇偶(元一可为奇,亦可成偶),③而列数出于元一;如前所述,全宇宙为数的一个系列。

③亚历山大、色乌·斯米尔奴(Alexander,TheoSmyrnaeus)解为奇数加一则成偶,偶数加一则成奇。希司(Heath):“亚氏著作中之数理”解为单双者一与一一,皆出于一。

这学派中另有些人①说原理有十,分成两系列②:

有限 奇 一 右 男 静 直 明 善 正

无限 偶 众 左 女 动 曲 暗 恶 斜

阿 尔克迈恩③似乎也曾有同样的想法,或是他得之于那些人,或是那些人得之于他;总之他们的学说相似,他说人事辄不单行,世道时见双致,例如白与黑,甘与苦, 善与恶,大与小。但他的“对成”与毕达哥拉斯学派又稍有不同,他的对成随手可以拈来,不象毕达哥拉斯学派有肯定的数目与内容。

①蔡勒(Zeller)考证比对成行列出于菲络赖乌(Philolaus)。

②GαIσGσGHιJαFMEHμEFαI, “行列”或“配列”,在本书屡见。(甲)卷A,986a23及卷N,1093b12,用以指陈毕达哥拉斯学派之事物分类,配成两列,一善一恶。(乙)另见 于卷T,1004b27.卷K,1066a15,卷A,1072a31,所指两列,一为可知物,一为阙失(不可知物)。(丙)另见卷I、 1054b35,1058a13者,盖以指科属巽之行列。1054b29σMημαGηIJαGηHριαI,“云谓诸格”,在卷Q,1016b33中 曾谓与科属共同外延者,似与σKσGHιJιαGηIJαGηHριαI范畴行列相符。卷Q.1024b12—16所述“科属”之一义盖与范畴相同。

③罗斯(W.D.Ross)校印本删去EπιEρHFGιPGθαHρα(在毕达哥拉斯之晚年时代…)。阿尔克迈恩(Alcmaeon)克罗顿人,为毕达哥拉斯初从弟子。

从这两学派,我们得知“对成”为事物之原理;至于对成的节目则我们应向各个学派分别讲教。可是这些原理怎样能与我们所述诸因相贯通,则他们并未说明;似乎他们将这些要素归属于物质;照他们所说,凭此类要素为内含成分就可以组合而范造本体。

从 这些旧说,我们已可充分认取古人所云“自然为多元素所成”的真义;但也有些人把“宇宙拟为一个实是”,①他们〈主一论者〉立说有高卑,而各家所说与自然实 际现象相符合的程度也不同。我们在这里研究自然诸因时,当不能详论他们的观点,他们所说实是之为一,并不以“一”创造“实是”,这与有些自然哲学家即以实 是为一面又把一当作物质来创造实是者有异,他们立说不同于那些人;自然哲学家附加有“变”,他们则说“宇宙不变”。我们现在的研究,只作简要的介绍就够 了:巴门尼德之所谓一者似乎只是“一于定义”②而已;梅里苏则“一于物质”,因此巴氏谓一有限,而梅氏谓一无限③齐诺芬尼(据说他是巴氏老师)原是一元论 的创始人,于此并没有明确的论述,那后起两家的宗旨似乎他也并未深知,可是论及全宇宙时,他说“一于神”④。我们现在于略嫌疎阔的齐诺芬尼与梅里苏两家存 而不论;惟巴门尼德在好多方面颇有精义。他宣称“是以外便无非是”,存在之为存在者必一,这就不会有不存在者存在(这些我们已在“物学”中说得较为详 明);⑤但在见到我们官感世界非一的现象与他“自然之定义必一”的主张有所扞格时,他又提出了两因两理,名之曰热与冷,即火与地;于此两者,他把热归属于 “是”冷归属于“非是”。

①埃利西学派一元论,详看亚氏“齐诺芬尼,梅里苏,乔治亚三家学术论”。

②GHFMHHsEFHs或译作“一于命意”。参看“物学”187a1行,巴门尼德语为παFGαEF,EιGHHFEFσημαιFEι(倘实是之命意为一,则一切现存事物必为一)。可参看第尔士编“残篇”8.埃利亚之“一”常具有“全”之义。

③参看“物学”185a32—b3;207a15—17.梅里苏(Melissus),萨摩岛人,有名海军将领,为一元论派。④埃利亚学派的神祇观念,托马斯·阿奎那(T.Aquinas1225?—1274)诠疏言之特详。

⑤见“物学”卷一,章二、三、四;卷三,章九,又参考本书卷N,1089a3.

从现在与我们列座共论的这些古哲处,我们已获益匪浅了。

这些古哲,一部分以物质为世间第一原理,如水如火,以及类此者皆属实体;这部分人或谓实体只一,或谓非止一种,至于其意专主物质则大家相同。另一部分人则于物因之外又举出了动因;这部分人或谓动因只一,或谓动因有二。

于 是,直到①意大利学派以及此后的学派止,哲学家们对这些问题的讨论还是晦涩的,只是实际上他们也引用了两因——两因之一是动变的来源。这来源或一或二。但 毕达哥拉斯学派也曾说到世间具有两理的意思,又辅加了他们所特有的道理,认为有限与无限②不是火或地或类此诸元素之属性,“无限”与“元一”正是他们所谓 事物之本体:这就是“数”成为万物之本体的根据。他们就这样说明这一问题;他们开始说明事物之怎是而为之制订定义,但将问题处理得太简单了。他们所制定义 既每嫌肤浅,在思想上也未免草率;他们意谓诠释事物的定义中,其第一项目就可作为事物的本体,犹如人们因为“二”是用来指示“倍”的第一个数目,就将 “二”当作“倍”。但“倍”与“二”实在不同;它们倘属相同,则一物便可成为多物了。——这样引申的结论,他们真也做了出来。①从这些先哲与其后继者我们 所能学到的有这么多。

①μEJρι一向联系时代作解;〈自古代各学派)“直到”意大利学派,即毕达哥拉斯学派为止。阿微勒斯 (Averroes)就是这样诠释的。但上文已讲到恩培多克勒,其年代后于毕达哥拉斯。毕达哥拉斯,萨摩斯人(约公元前580—500,曾于意大利塔伦顿 授徒;故近人或将μEρι别作联系地点解,意即〈自希腊〉“直到”意大利为止。

②GHπEπEρασμEFHFJαιGHαπEιρHF,“有限与无限”亦为有定与未定之意。“无限与元一”亦即“无限与有限”。

①“一物可成为多物”谓4,6,8等均可算“2”了。其实例如数论派曾以“2”代表“条教”,又以代表“勇敢”。参阅990b30注。

章六

在 上列学术诸体系之后,来了柏位图的哲学,他虽则大体上步趋于这些思想家,却又与意大利学派颇有不同。②在青年期,他最初与克拉底鲁相熟识,因此娴习了赫拉 克利特诸教义(一切可感觉事物永远在流变之中,对于事物的认识是不可能的),在他晚年还执持着这些观点。苏格拉底正忙着谈论伦理问题,他遗忘了作一整体的 自然世界,却想在伦理问题中求得普遍真理;他开始用心于为事物觅取定义。柏拉图接受了他的教诲,但他主张将问题从可感觉事物移到另一类实是上去——因为感 性事物既然变动不居,就无可捉摸,那能为之定义,一切通则也不会从这里制出。这另一类事物,他名之曰“意第亚”①〈意式〉ιδEα,凡可感觉事物皆从于意 式,亦复系于意式:许多事物凡同参一意式者,其名亦同。但这“参”字是新鲜的;毕达哥拉斯学派说:事物之存在,“效”于“数”;柏拉图更其名而别为之说 曰:事物之存在,“参“于“意式”。至于怎样能对通式或“参”或“效”,他们留给大家去捉摸。

②五章与六章中毕达哥拉斯与柏拉图时代相隔颇远,不能相接。盖以两家均论及本体与怎是即事物之本因(或式因),而数与意式〈理念)又多方面相似,遂连类相及。

① 亚里士多德以ιδEα为“意式”〈理念〉,EιδHI为“通式”;此两字在柏拉图书中互通互用,并无显著区别。ιEEα旧译“观念”、“概念”、“理 型”、或“理念”。其中“理型”颇切原义,“理念”已较为通用。陈康译柏拉图“巴曼尼得斯篇”(商务1946年版)改译作“相”,并议论旧译诸失甚详。其 改译根据是以ιδEα,EδHI出于动字EιδEω(观看),故由视觉为联想而作“相”。但EιδEω本义为“观看”亦为“认识”;而柏拉图引用此字实已 脱离官感而专重认识;故旧译实无大误。本书中因亚里士多德有时将ιδEα与EιδHI两字分别引用而又具有相联关系,故将其一译为“意式”,另一译为“通 式”。所引“式”字取义于“老子”“为天下式”一语中“式”字义。亚氏于EιδHI一字又有三种用法,其一为同于或类于“理型”之普遍“通式”,其二为个 别“形式”,其三为起于差异而形成之类别形式,即“品种”;本书分别以三不同名词译此一字。

他说在可感觉事物与通式以外,还有数理对象②,数理对象具有中间性,它们异于可感觉事物者为常存而不变,异于通式者为每一通式各独成一体,而数理事物则往往许多相似。

②数理对象或译数理事物,指算术数与几何图形。

通 式既为其它一切事物之因,他因而认为通式之要素即一切事物之要素。“大与小”之参于一者,③由是产生了数,故数之物因为“大与小”,其式因为“一”。他同 意毕达哥拉斯学派所说元一是本体,不作其它实是的云谓,也同意他们所说数是一切事物所由成实的原因;但在涉及“无限”时,他不以无限〈无定〉为一个单纯原 理,而用“大与小”为之构成,并举示有所谓“未定之两”——关于这一点他是特殊的。他认为数离开可感觉事物而独立存在,这也与他们相巽,毕达哥拉斯学派认 为事物即数。他将一与数从事物分离开来,又引入了通式,这些与毕达哥拉斯学派纷歧之处大抵由于他对事物定义的研究引起的(早期思想家全不运用辩证法①); 他将“一”以外的另一原理,作为“未定之两”,是因为他相信除了素数②以外,各数均可由“两”作为可塑材料③,随意制成。

③原文或作“μHθEιF“GHKEFHI”或作“GαEιδη”(依蔡勒的考证),这就应译为“参于意式者”。

①参看卷R,章二,1004b17—27.又卷M,章四,1078b22—27.

②GωFπρKGωF 大多作素数解,但全句不能尽通,故海因兹(Heinze)建议以πEριGGωF改正πρωGωF.亚历山大原曾诠释πρωGωF可作奇数解。罗斯英译本 注明此语未尽精确。一与“未定之二”所能制成的数只是二及二的连乘数;参看卷N,1091a9—12.柏拉图在“巴门尼德”143C—144A,说明三出 于一与二,三以上各数可由二与三之乘积制成。柏拉图原文在“三以上各数”似乎包括了一切数在内,未言明“素数应为例外”。参看1084a5注。

③sJμαEιHK 译“可塑材料”亦可译“原模”原义有如字模以臘为模而制成。柏拉图“蒂迈欧”50C曾用此字。“未定之两”详见第十三,十四卷。数论或意式数论,以“一” (有限、有定、奇数)为制数之式因;以未定之两(即未定之“大与小”或某量,亦即无定、无限者)为制数之物因,即材料。譬如一线在未定时,两端可作无尽伸 缩。迨制定“一”线段为之标准而在那未定线上划取若干线段,此“若干”即成为有定之列数。

事实并不如此;这不是一个健全的理论。他们使通式 只一次创成,而许多事物可由物质制出,然而我们所见到的则是一桌由一物质制成,那制桌的虽只一人,却于每桌各应用了桌式而制出许多桌来。牡牝的关系也类 此;牝一次受精,一次怀孕,而牡则使许多牝受孕;这些可与那些原理相比拟。

柏拉图对于这些问题就这样主张;照上述各节,显然他只取两因,本 因与物因①。通式为其它一切事物所由成其为事物之怎是,而元一则为通式所由成其为通式之怎是〈本因〉;这也明白了,通式之于可感觉事物以及元一之于通式, 其所涵拟的底层物质〈物因〉是什么,这就是“大与小”这个“两”。还有,他也象他的前辈,如恩培多克勒与阿那克萨哥拉②一样,分别以善因与恶因配属于两项 要理。

①柏拉图“对话”中屡提及动因〈效因〉,例如“诡辩家”265B—D,“蒂迈欧”28C以下全节;又屡提及极因,例如“非拉菩”20D,53E,“蒂迈欧”29D以下全节。但亚氏于这些未加重视。

②见上文984b15—19,985a32—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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