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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K)十一(3)


章十

无 限〈无尽〉,或(甲)是不能达到尽处的,因为它的本性就是不可尽(这于声音总是看不到的有所类似)或(乙)是容许无尽地进行的,或是(丙)很难进行到尽 处,或是(丁)虽则自然地可到尽处,却从未到过这尽处。又,一事物可以在加法或减法上为无限,或是在两者均为无限。说无限是一个可分离的独立实是而又不可 得见,这是不可能的。无限若既不是一个几何量度又不是一个算术众多,而自身并不因属性而成为无限,却正因其本性为无限而成为无限者,这便应是不可区分的 了;因为量度或众多均可区分。若无限正是不可区分,那就只有声音看不到这样的命意可成为无限;然而人们所论述的无限并不指这样的命意,我们也不是在考察这 一类无限,大家只研究那不可尽的无限。①那么无限应是数或量度的一个属性,若量度或数不能独立自在,无限如何能独立自在?②又,无限若为其它某些事物的一 个偶然属性,这样的无限就不能是那些事物的怎是,这犹如“不可见性”不能成为言语一样,尽管“声音”是不可见的。③明显地,无限不能实现地存在。因为这样 在无限中取出任何部分均将是无限(因为无限若不是一个主题的云谓,而已成为一本体,则“成为无限”〈无限性〉与“这无限”就相同了)。所以无限或不可区分 或可区分,若可分段,则各段均当为无限;但同一事物不能有许多无限(假如无限为一本体,亦为一原理,则无限的一部分仍还是无限,犹如气的部分仍为气)。所 以,这必须是不可分配的,不可区划的。但因为在实现上,无限就得是某一个量,这就不能是不可区分的。所以无限性只能是某一主题的偶然属性。但若真象我们所 说过的④那样,无限就不能是一个原理,这只能是气或偶数的偶然属性。⑤

①参看“物学”卷三,204a3—14.

②“物学”204a17—19.

③“物学”204a14—17.

④见上文第九行。

⑤参看“物学”卷三,204a20—32.这是毕达哥拉斯数论派的无限观:以气在量度上具有无限性;又以偶数为具有无限性质的数,奇数为有限的数。

这 个研究是普遍性的;但由下一论点可得明白在可感觉事物中没有“无限”。一个实体的定义倘是“以面为其界”,则无论是可感觉或可理知实体均不能是无限;也不 能有一个分离的无限数,因为数以及具有数的事物均是可点数的。①从下一论点看来真理是确乎明显的。无限既不能是组合体,也不能是单体。(甲)因为要素之为 众为多是有限的,这就不能组合成“无限”。诸对反必须相等衡,各不能是无限;对反两物体的能力倘有高低,则有限将被无限所灭坏。两物体又不能均为无限。物 体在各个方向均具有延伸,而无限则是不尽地延伸着,这样,无限倘为一物体,此物将在每一方向均为无尽。(乙)无限物体既不能是任何单纯物体〈元素〉②—— 也不能象有些人所认见的由以创生诸元素的某些超元素事物。③(因为诸元素以外并无这样的事物;万物均可分析为它所组成的元素,但除了不可再分离的诸单体 〈元素〉外,从没有分析出这样的事物。)无限也不是火,也不能是其它元素。除了这些怎能成为“无限”这问题以外,宇宙万物即便它是“有限”也不能是这一元 素可以变为任何另一元素;象赫拉克利特所说④“一切在某时悉变成火”。同样论点也可应用于自然哲学家们在诸元素外所主张的“元一”。因为一切事物均由对反 变向对反,例如由热变冷。①

①“物学”卷三,204a34—b8.

②指阿那克西曼德之“无限元素”(即未分化或未定之元素)。参看本书卷A章七,卷A章二。

③超四大元素,参看“物学”204b10—24.

④ 参看“物学”卷三,204b32—205a7.以元一为无限这论点参看上文1066b35—1067a1.这里的论据与“无限”这主题不甚相切。特来屯尼 克英译本注释:一切变化均由对反向对反,(甲)一元素不能对反其余诸元素,(乙)一个物质原理也不能对反四个元素;所以“这也不能以‘唯一’元素或‘唯 一’原理为宇宙之终极原理”。

①这里亚氏否定以“无限”为宇宙主体之说,顺便批评了一元论。

又,一个可感觉实体必有所居 处, 全体与部分各有其正常位置,例如整个大地〈地球〉与其部分。②于是,(甲)假如一个无限实体是匀整的,这当是或不动弹,或常动。③但这是不可能的;它在或 动或静,或上或下,或这里或那里,将何所择呢?例如这无限实体苟有外壳,它这一部分,将在何处逞其动静?这个匀整的实体和它外壳已占尽了无限的空间。又, 外壳真能占尽了那空间么?怎样来占尽?(这是不可能的。)其动与静又何如?这将是在任何处静止着就不能动弹;或是在任何处动着就不能静止。④但(乙)假如 这“全体”〈全宇宙〉具有各不相似的部分,则各个部分的正当位置也不相似,而且第一,这个“全体”只能是因接触而成一实体,第二,它各个部分,其为数应或 是有限或是无限。它们不能是有限一类;因为全体既为无限,其中一些部分若为有限,则另一些部分就将是无限;例如火或水应将是无限,但这样的一个无限元素将 毁灭对反诸元素。①假如其各部分是类属无限的单体,那么它们的部位也各为无限,而全体中又得有无限数的元素;假如这是不可能的,各个部位是有限的,全宇宙 也必是有限的。②

②希腊自然学家于“四大”的正常位置是这样安排的:地〈土〉处于宇宙中心,宇宙外圈为火。参看“说天”卷一,第二章。

③“常动”(αEιHισθησEGαι)一语,用于“无限实体”不合。无限实体之外应无空间,而全不能动弹。罗斯解释此短语指无限实体中的一部分之或动或静。

④1067a15,如以大地(地球)为无限,无限之物不可得其中心,因此,这外壳就不能确定有它正常的动静位置。(看下文,1067a23—33)

① 参看“物学”卷三,205a10—25.又参看本卷1066b28—34.这里的论旨大略如下:倘造成一个无限全体的各个部分为类有限,其中必须有一类, 其为量或延伸是无限的。但其中若有一类为无限,这一类将毁灭其它的有限类,那么原来假定的以一部分有限类来组成无限全体也不能成立了。

② 参 看“物学”卷三,205a10—25.又参看本卷1066b28—34.这里的论旨大略如下:倘造成一个无限全体的各个部分为类有限,其中必须有一类,其 为量或延伸是无限的。但其中若有一类为无限,这一类将毁灭其它的有限类,那么原来假定的以一部分有限类来组成无限全体也不能成立了。

一般 说 来,一切可感觉物既悉属或轻或重的实体,世上便不能有一个无限实体而仍让诸实体各保持其正常位置。因为这必须或向中,或向上运动,而“无限”——或是一整 个或是半个——均不能作向中或向上的运动。你怎能区分这个实体?你将以那一部分为上或为下,又那一部分为中或为外?每一可感觉事物各有其空间位置,而位置 则有六类,③这些都不能存在于一个无限实体中。一般说来,假如没有无限空间,无限实体也不能有;(无限空间实际是不能有的,)在一空间就得在某处,这就得 是在上或在下,或在其它任何方向之一,这些各都有一个定限。④

③空间位置六类为上下,左右,前后。(见“物学”205b—31)

④参看“物学”卷三,205b24—206a7.

至 于表现在运动上,或在距离上,或在时间上的无限,其命意不同于单独事物,这些必皆后于某一先天事物,由于另一事物在先故此后天事物相关地称为“无限”,例 如一事物在动变或扩张中由于所历的距离关系,其运动有称为“无限”者,而由于运动的历程,一时间亦有称为“无限”者。①

①参看“物学”卷三,207b21—25.

章十一

关 于变化的事物,有些是在偶然属性上变,例如说“这有文化的”在散步;另有些说是在全称上变着,因为它某些内存的事物在变,或是它所包含的某部分在变;身体 说是变成健康,因为病眼已治愈了。更有些事物由于本性而直接变化,这才主要的是在本性上为可变事物。致动者也有同样分别;致动者引致变化也可以是或出于偶 然属性,或部分地出于本性或全出于本性。

动变,某些事物当是直接致动,某些事物当是出于被动;又必有动变时间,以及始动所自与终动所止。②但作为动变两限点的形式,情态,地位都不动变,例如知识与热度;热度不是一个动变,加热或减温过程才是动变。③

②参看“物学”卷五,224a21—b1.

③参看“物学”卷五,224b11—16.

并 非一切事物均具有非属性之变,内在本性之变只能变于诸相对,诸间体与诸相反〈矛盾〉之间。我们可凭归纳以为证明。④凡变,或正变入于正或负变入于负,或正 变入于负或负变入于正。⑤(正项命意,我现在用以指说一个肯定词。)这里负与负两项既非相对亦非相反,“负入于负”既然不涵有对反就不能当作一变;故变必 归于三式。负乃正的相反,“负入于正”为生成,全变即完全生成,局部之变即局部生成;“正入于负”为灭坏,全变为完全灭坏,局部之变为局部灭坏。①

④参看“物学”卷五,224b28—30.

⑤HπHJEιμEFHK和HKJKπHJEιμEFHK亦可译作主与客。变化的可能四式成为“主变于主,客变于客,主变于客,客变于主”。

① “正变入于正”虽非两相反,却可成两相对,如“穷人”变为“富人”;这样的变非本体之变,只是属性之变。如改作“穷人”变为“非穷人”,亦不能为全称的本 体之变。亚里士多德于变的三式中只说明两式。只有正负与负正之变确乎为本体之变。正正之变为运动,参看下文1068a1—5.

假如“非 是” 有数命意,而在结合与分离上为“非是”者,以及与全称实是为相反的潜在之是,均不容有运动②(“非白的”或“非善的”当然可以作偶然的动变,因为那非白的 或非善的可能是一个人;但如果全不是一个个体,这就没法运动),则凡属“非是”均当不能“运动”。(若然如此,则“非是”既出于生成,一切生成便不能是运 动;即便这生成完全出于属性,“非是”仍是一般生成事物的云谓)。相似地,“静止”也与非是无涉。于是这些后果颇为古怪。还有,每一运动的事物必有一处 所,“非是”原无所处;但它若有运动这便当有其处所。灭坏也不应是运动;因为运动的两个对反为动和静,但灭坏的对反却正是生成。①因为每一个运动是一个变 化,而变化有三类,前已列举,②三类之中生灭一式为一事物在它的两相反间之变化,并非运动,这样就只有正项之变入于正项才是运动。正项可以是相对或是间体 (阙失也可作为相对),均用肯定词为之命名,例如裸体〈无衣〉,或豁龈〈无齿〉,或黑〈无白〉。

②参看卷E,1026a33—b2,1027b18—19.结合与分离上为“非是”者即“假”。潜在而非实现地存在之事物为另一类“非是”,这两类“非是”能变化,不能运动。

① 此节将μEGαβHMηI(变化)与JιFησιI(运动)作出分别,每一运动是一个变化,每一变化不一定是运动。本体之变如生成与灭坏只是变化,其它范 畴之变如位变才是运动。但亚氏于全书中不常作此分别,往往以JιFησιI一字包括运动与变化,通说本体体与其他范畴。

②见于1067b19.

章十二

如 范畴分为本体,质,处,作用或被作用,关系,量,③则运动必归于三类——质,量,处。本体无运动(因为本体无与之相对者),关系亦然(因为相关系的两者之 一变化时,另一相关词项虽全无变化,亦已失其原关系,——所以它们的运动是附属的)。作用与被作用者,或主动者与被动者亦然,因为这既没有“运动的运 动”,也没有“生成的生成”,一般说来也就没有“变化的变化”。(一)运动的运动也许在两个涵义上存在;(甲)一个人从白变黑这行动是一个行动主体在行动 ——在这样行动着的这个人又可以加热,冷却,或挪移,或增大。但这不可能是变化的变化;因为这里的主体不是“变化”。①(乙)或是另一主体也许由变化而再 变为另一式的存在(例如一个人由疾病变成健康),但这动变只可附于主体而发生,仍还不可能是变化的变化。因为每一动变是由某些事物变为某些事物,生灭亦 然;只是生灭变化之入于对反与运动之入于对反者其道各异。②于是,说一事物同时由健康变为疾病,又由这个变化本身变向另一事物。明白地,假如这已变于疾 病,这当已变到可得进行任何再变的境界(这不能在静止中),每一变化原不是一些偶然的变化,再变也当是由某些确定的事物变向于另些确定事物;所以再变将必 是相反的变化,亦即变为健康。然而所有这些变化都只能凭附在某一主体上进行;例如有一种变化是由回忆变向遗忘的过程,这种变化只是因为那变化过程所系属的 事物在变着,一时变入有知状态,一时又变入无知状态。

③范畴仅举其七,位置,状态,时间三者未列。时间为一切运动的要素之一,本身不进入运动。

①主体只是发生白黑动变的那个人,那个人又发生冷热动变,质变,或处所动变(位变)或增减变动(量变)。此类附属变化加于那个人并不加于那个白黑动变。

②生灭为两相反间〈矛盾〉之变化,运动是两相对间之变化。

(二) 变化的变化与生成的生成倘是确有的,这过程将进至无限。后一生成倘出于前一生成,则前一生成又必更有前一生成。假如简单的现生成物若先已是一度生成,则那 些生成物又应先已一度是某些生成物;那么这些简单生成物尚未存在,那些曾已生成物业经先已存在。而那个业已生成物,在那时候则尚未成为生成物。但因为在一 切无限系列中找不到第一项,在这样的生成系列中也不会有第一项,那么后续各项也不能跟着存在。于是生成或运动或变化也都不能有。

(三)凡能运动的也是能作相对的运动与静止的,凡生成者亦消失。故生成者当于一经生成的生成之顷即便消失,因为这不能在生成之中消失,亦不能在以后消失;那么,凡是正在消失的事物,必须是此刻正在生成的事物。①

① 此节说明“生成的生成”是荒谬的,以论证“变化的变化”也是没有的。罗斯疏释此节:假如生成物为生成的“生成物”,那原生成应消失其生存。何时消失?这不 在正当生成的生成之时,因这在生成之中,尚未生成;所以这不能消失。也不能在这已生成之后消失,因为这时只有“已生成”便无“现生成”,所以他不能有“现 消失”。所以“现消失”只能见于“现生成”之顷刻间。这是荒谬的。

(四)生成与变化必须具有一物质为之底层。于是这底层物质将是什么,人在改换中,是身体抑灵魂在进行这改换,是什么成为运动或变化?这动变的终局又是什么?因为这必须是某些事物从某些事物动变为某些事物。于是这个条件怎能达成?不能有学习的学习,所以也没有变化的变化。②

②1067b14—1068b15参看“物学”卷五,225a3—226a16.

因 为本体或关系,或作用与被作用均无运动,运动就只与质、量和处相涉;因为这些各都具有对成。至于质,我不是指本体中的质(因为差异也是一种质),我只指承 受的质,由于这种质,一事物得以被作用或由此得以不被作用。③全不被动变者或是在长时期间很难动变,或是动变开始很慢的,或是本性上能被动变且应被动变, 而在该动变之时与该动变之处并不动变者,这些谓之不动变物。在诸不动变物中,只有这最后一个我称为在静止中;因为静止是相对于运动的,所以这必须是能受运 动者的一个阙失。①

③参看“物学”卷五,226a23—29.

①参看“物学”卷五,226b10—16.

事 物 之所在相紧接者称为“共处”,事物之各在一处者称为“分离”〈独立〉。(在一直线上相隔最近者称为“对处”。)事物之极外端相共在一起者为“接触”;变化 中的事物,若照它的本性继续变化,在尚未自然地到达到变化终极之前谓之“间在”。②因为一切变化皆在对反之间,对反则或是相对或是相反,而相反者便无中 项,所以这明显地,只相对之间才有“间在”。③跟着起点顺次而下者为“串联”(其序列决定于位置或形式或其它),相串联的两者不得有同级而非顺次者杂入其 间,例如线与线,单位与单位,一房屋与一房屋之间。(非同级事物之杂入其间,这可不管。)串联者,联于某事物而为某事物之后;“一”之于“二”不为串联, 月份中初一亦不串联于初二。串联而相接触者谓之“贴切”。延续为贴切的一个品种。两事物之外限相共处以至于合一者,我称为“延续”,所以诸事物由于相贴切 而成为一个整体者,才可见其为延续。明显地,在这些观念中,串联当为先得,(因为串联者不必为接触,而接触者可为串联;事物之延续者自必相接触,而接触者 不必延续;诸事物之不相接触者必非一有机体);所以一个点不同于一个单位;因为各点可接触,而各单位〈数〉不可接触,诸单位只能串联;点之间可有某些事 物,但单位之间不能有某些事物。①

②参看“物学”卷五,226b21—25.

③本节各行依柏朗脱尔(prantl)及特来屯尼克校勘移接。

①参看“物学”卷五,226b32—227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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