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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B)三(1)


①卷(B)三与卷(A)一相衔接。参看卷A末句。所列举之疑难问题以后分别在E-I,MN各卷论及。S1004a33,I1053b10,M1076a39,1076b39,1086a34,b15均提及此卷,称为“诸疑难篇”(EFGHιIδιαπHρημασιF)。

章一

我们于所习学术应列举所拟最先讨论的主题。这些包括各家哲学诸原理以及前人所未省察到的任何观点。凡愿解惑的人宜先好好地怀疑;由怀疑而发为思考,这引向问题的解答。人们若不见有“结”,也无从进而解脱那“结”。但思想的困难正是问题的症结所在;我们在思想上感到不通,就象被锁鍊缚住了;捆结着的思想,也象缚住了的人,难再前进。所以我们应将疑难预为估量;因为欲作研究而不先提出疑难,正象要想旅行而不知向何处去的人一样。若不先作说明,各人也无从揣测自己能否在一定时间内找得所寻求的解答;问题的究竟虽则对先已研究过的人是清楚的,对于起疑的人则并不清楚。又,对于一个事例,已得闻两方面论辩的人当然就较善于辩别其是非。

第一个问题曾在我们的“导论”中有所涉及。这是——(一)原因的探索属于一门抑或数门学术,(二)这样一门学术只要研究本体的第一原理抑或也该研究人们所凭依为论理基础的其它原理(例如可否同时承认而又否定同一事物以及其它类此诸通则);(三)如果这门学术专研本体,是否所有本体可由一门学术来总括或需数门共商;若为数门,则各门是否相关极密,而其中是否有的就该称为智慧,其它的则给予别的名称。(四)这也是必须讨论的一题——是否只有可感觉本体才算实际存在,或另有其它与之一同存在;而其它这些〈非感觉本体〉只有一类,抑有数类,如相信通式与数学对象的人所揣想者,在可感觉事物与这些本体之间还有本体。对于上述这问题,又必须详察,(五)是否我们的研究限于本体,或亦旁及本体的主要属性。还有“相同”与“有别”,“相似”与“不相似”“对反”,以及“先于”〈先天〉与“后于”〈后天〉和其它①——辩证家们以通俗前提作辩论开始时,常试为查考的这些名词——这将是谁的业务对于这些悉予详察?又,我们必须讨论这些名词的主要属性,不仅要问它们各是些什么,更须查询每一事物是否必有一个“对成”。又,(六)事物的原理与要素就是科属抑为其部分,即事物所由组成而亦可析出的各个部分;若为科属,则是否应为每一个别事物所归隶的最高科属,例如“动物”或“人”,亦即以离品种愈远而统属愈广之级类为原理。(七)我们更必须研究而且讨论在物质之外,是否别有“由己”因果,而且这类因果是否只有一种,或可有多种;又在综合实体以外是否另有事物(我所谓综合实体就指物质连同凭物质为之表明的事物),或是在某些情况中,综合实体②以外可以另有事物,而在另一些情况中就没有,而这些情况又究属如何。又,(八)我们请问原理在定义上和在底层上其为数或为类是否有定限;(九)可灭坏事物与不灭坏事物之原理是否相同;这些原理是两不灭坏,或是可灭坏事物的原理也是可灭坏的。又(十)最难决最迷惑的问题:“元一”与“实是”是否并无分别,正如毕达哥拉斯学派及柏拉图所主张,确为现存事物的本体;抑或这些并非事物之本体,而恩培多克勒所说的“友”,又或另一些人说①的“火”,又一些人②说的“水”与“气”才是事物的底层?又,(十一)我们请问第一原理是普遍性的,抑有类于个别事物,以及(十二)它们是“潜能”抑为“实现”,还有它们的所谓潜能与实现是对动变来说的呢,抑另有含义;这些问题也将显示许多迷惑。又(十三)“数”与“线”与“点”与“面”是否具有本体的含义?若为本体,它们又是否结合于可感觉事物之中,抑与之分离?关于上述各端不仅难得真实的结论,即欲将所有疑难一一明白列敍也不很容易。③

①这些名词见于本书卷B.又见于“命题”。

②“综合实体”(σKFHMHF)参看卷H,章八。

①指希巴索(Hippasus)与赫拉克利特主以火为万物原始。希巴索略迟于赫氏。

②指泰勒斯主水,阿那克西米尼与第欧根尼(Diogenes)主气。

③第一章13项问题均在下文重提:(一)见于本卷996a18—b26;(二)996b26—997a15;(三)997a15—25;(四)997a34—998a19;(五)997a25—34;卷S,1003b22—1005a18;(六)本卷998a20—b14;998b14—999a23;(七)999a24—b24;(八)999b24—1000a4;(九)1000a5—1001a3;(十)1001a4—b25;(十一)1003a5—17;(十二)1002b32—1003a5;卷C,章六;(十三)1001b26—1002b11.罗斯译本分为十四主题,第六题分成两题。

章二

(一)我们最先提到的问题是研究所有各项原因属于一门抑或数门学术?如果各项原理并非对成,怎能由一门学术来认取各项原理?

还有许多事物,它们并不全备四因。一个动变原理或性善原理怎能应用于不变事物?每一事物,如其自身或其自性是善的,则自己就是一个终极,而成为其它事物所由生成而存在的原因;为了某一终极或宗旨,这就将有所作为;有所作为方可见其动变;这样,在不变的或具有本善的事物上,动变无可作为,动变原理也不能应用。所以,数学绝不应用这一类原因来作证明,也没有人用——“因为这个较善或那个较恶”——这样一类理由来解答数学问题;实际上没有人在数学中提到这类问题。为此之故,诡辩派,如亚里斯底浦,常常讥讽数学,他认为以艺术而论,卑微莫如木工与鞋匠,犹必以“做得好”或“做得坏”为评比,可是数学家就不知道宇宙内何物为善,何物为恶。

但,各类原因若须有几门学术,一类原因归于一门学术,则我们将试问那一门最是我们所当研求,或那一门的学者最为高尚?同一事物可以全备诸因,例如一幢房屋,其动因为建筑术或建筑师,其极因是房屋所实现的作用,其物因是土与石,其本因是房屋的定义。从我们以前对于这问题的讨论①来判断,四因都可以称为智慧的学术。至于其中最高尚最具权威的,应推极因与善因之学,终极与本善具有慧性,——万物同归于终极而复于本善,其它学术只是它的婢女,必须为之附从而不能与相违忤。但照先前关于本体的讨论①则事物之怎是为最可知的原理,而式因便应最接近于知慧。因为人们可以从许多方面认知同一个事物,凡是以事物的“如此如此”而认取一事物的人,较之以其“不如此不如此”而认取事物者,其为认识宜较充分;以事物之如此如此来认取事物的一类人,又须有所分别,凡获知事物之“怎是”者于认识事物最为充分,至于那些凭量,或质,或自然所加或所受于此事物之其它事项来认取事物的人不会有最充分的认识。又,于一切其它诸例,我们意为对于每一事物,即便这是可得为之证明的事物,也必须得知其怎是而后才能认识其存在,例如说何谓“使〈长方形〉成方”,答复是,“在〈长方形的〉长短边上求得一个适当中数〈作为正方的边〉”;其它一切情况也相似。我们知道了动变来源也就知道动作与变化及每一动变的发展;而这有异于终极,也相反于终极。那么,这些似乎该得有几门学术来分别研究几类原因②。

①参考卷A,982a8—19.

①参考同卷982a30—b2.

②996a18—b20可参考卷K,1059a20—23(其中996a21—b1可参考1059a34—38)。

(二)但说到实证之原理和原因,它们是否属于一门或数门学术原为可争论的问题。我所指实证原理就是大家都据以进行证明的一些通则,例如“每一事物必须肯定或否定”,以及“事物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以及类此的前提。问题是,实证之学与本体之学应属同一门学术,或不同的学术,如果两者不是同一门学术,则我们应追求那一门学术。这些主题说是应属于一门学术未必合理;为要阐明这些内容,有何理由使之专属于几何或其它任何一门学术?若说不能属之于一切学术,而又可以属之于任何一门,那么对于这些主题在本体之学上之所认识者便与在其它学术中所认识的并不相殊了。同时这又怎样才能有一门研究第一原理的学术?我们现在固然知道这些通则实际是什么(至少在各门学术中正把它们当作熟识的定理在运用着);但是如果真要成立一门实证之学专研这些,这就将有某些底层级类,有些是可证明的,有些则是无可证明的通则(因为一切通则均须先得证明是不可能的);实证须先有某些已定前提凭作起点,以为某一主题证明某些事物。所以,凡由此得到证明的一切事物将必归属于可证明的一个级别;因为一切实证之学是凭通则来求证的。

假如本体之学与通则之学有所不同,两门学术应以何者为先,何者为主?通则是一切事物中最普遍的公理。如果说这不是哲学家的业务,又将有谁来询问它们的真伪呢?①

①996b26—997a15,参看1059a23—26,答案见于卷R,章三。

(三)一般说来,是否一切本体归于一门学术或分属数门?如须分属数门,则那一类本体该属之于哲学?另一方面来说,要一门学术管到一切事物又不是确乎可能的;因为这样,一门实证之学就得处理一切属性。每一门学术的业务各依据某些公认通则,考察某些事物的主要属性。所以,有各级类的事物与属性就有各级类的通则与学术。主题属于一类知识,前提也是一类,无论两者可以归一或只能分开;属性也是一类知识,无论它们是由各门学术分别研究或联系各门作综合研究。①

①997a15—25,参考1059a26—29,答案见于卷R,1004a2—9及卷E,章一。

(五)②又,我们是否只研究本体抑应并及它们的属性?试举例以明吾意,倘一立体是一个本体,线与面亦然,同一门学术的业务是否应该知道这些并及其各级属性(数理之学就是为这些属性提出证明的),抑或让后者分属于另一门学术?如果属于同一门学术,本体之学也将是实证之学;但事物的怎是照说是无可实证的。若为另一门,则研究本体诸属性者,将是一门什么学术?这是一个很难决的疑问③。

②第二章及以下各章中各节号码是译者对照第一章所提各问题次序编列的。希腊文本无此号码。全书其他各节括弧内号码均译者所加。③997a25—34,1059a29—34,其答案参看1003b22—1005a18.

(四)又,是否只有可感觉事物存在抑或另有其它事物?本体只有一类,或可有若干类,如有些人认为数理所研究的通式及间体也是本体?通式是原因也是独立的本体,这涵义我们曾在初提及这名词时说过;④通式论的疑难甚多,其中最不可解的一点是说物质世界以外,另有某些事物,它们与可感觉事物相同,但它们是永在的,而可感觉事物则要灭坏。他们不加诠释地说有一个“人本”,一个“马本”,一个“健康之本”,——这样的手绩犹如人们说有神,其状是人。或谓神的实际就是一个永恒的人,而柏拉图学派所说的通式实际也就是一些永恒的可感觉事物。

④“我们说过”(MEHμEF),亚里士多德以柏拉图学派身份发言。又本卷第六章1002b15,参看卷A,章六,章九。

又,在通式与可感觉事物之外若涉及两者的间体,我们又将碰到许多疑难。明显地,依照同样的道理,将在“线本”与“可感觉线”以外,又有“间体线”了,它类事物亦复如此;这样,因为天文学既是数学中的一门,这将在可感觉的天地以外别有天地,可感觉的日月以外(以及其它天体)别有日月了。可是我们怎能相信这些事物?假想这样的一种物体为不动殊不合理,但要假想它正在活动也不可能。——光学与乐律所研究的事物相似;由于同样的理由,这些都不能离可感觉事物而独立。如果在通式与个别事物之间还有可感觉事物与感觉间体,则在动物之本与可灭亡动物之间显然地当另有动物。也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们必需在现存事物的那一类中,寻找间体之学?倘几何之同于地形测量的只有这一点,后者所量为可见事物,前者所量为不可见事物,那么医药学以外显然也得另有一门学术为“医药之本”与“个别医药知识”之间的间体;其它各门学术依此类推。可是怎能如此?这样,在可见的“健康事物”与“健康之本”间另有“健康”。同时,地形测量是在计量可见而亦是可灭坏的量度,那么在可灭坏事物灭坏时,学术也得跟着灭坏。这个也不能是确实的。

但,从另一方面说,天文学既不能研究可见量度,也不能研究我们头上的苍穹。一切可见线都不能正象几何上的线(可见直线或可见圆形,都不能象几何学上的“直”与“圆”);普罗塔哥拉常说“圆与直接只能在一点接触”,而一般圆圈与一直杆不可能只是一点接触的,他常以此否定测量家。①天体的运动与其轨道②也不会正象天文学所拟的那样,星辰也不会正象星辰学家所制的符号③那样性质。现在有人这样说,所谓通式与可见事物两者之间体就存在于可见事物中,并不分离而独立;④这论点是多方面不可能的,但列举以下一些就足够了:说只有间体在可见事物之中而不说通式也在其中,这是不合理的,通式与间本实际是同一理论的两部分。又照这理论来讲,在同一地位就该有两个立体,若说间体就在那个动变的可见立体之中,这就不能说间体为不动变的了。究属为什么目的,人们必须假定有间体存在于可见事物之中,象我们前已述及的同类悖理将跟着出现;天地之外将别有天地,只是这一天地还与原天地在同一位置,而并不分离;这是更不可能的。⑤

①此节所引普罗塔哥拉(Protagoras)语可能见于“论数理对象”(PEHιGωFUαθημαGωF),此书失传;书名见于第欧根尼“拉尔修”(Diogenes,V)“列传”卷九,“亚里士多德本传”所附“书目”。

②EMιJEI字根出于滚动:可作圆轨道解;亦可作螺旋运动解。

③“符号”(σημEια):巴比伦所传星象学,黄道十二宫星座均以符号代表之,如白羊春分(3月21),巨蟹夏至(6月21),天平秋分(9月22),摩羯冬至(12月21)。

④这论点出于一个半毕达哥拉斯、半柏拉图学派。

⑤997a34—998a19,参看1059a38—b21,其答案可参考卷D,章六至十,及卷M,N.

章三

(六)关于这些论题作确当的陈述是很难的,此外是否应以一事物的科属抑或不如以其原始组成为事物的要素与原理,这样的问题也是很难说的。例如各种言语均由字母组成,通常都不以“言语”这科属通名,而以字母为要素与原理。在几何上有些命题不证而明,而其它的一切命题或多数命题的证明却有赖于这些命题,我们称这些命题为几何的要素。还有,那些人说物体为几种元素或一种元素组成,其意也在以组成部分为物体的原理;例如恩培多克勒说火与水与其它为组成事物的元素时,他并不以这些为现存事物的科属。此外,我们若要考察任何事物的素质,我们就考查其各部分,例如一张床,我们懂得了它的各个部分及其合成,就懂得这床的性质了。从这些论点来判断,事物之原理不应在科属。”

可是,若说我们要凭定义认识每一事物,则科属既是定义的基本,亦必是一切可界说事物的原理。事物依品种而题名,人能认知此品种即便认识了这事物,而认识品种必以认识科属为起点。至于那些人以“一”与“是”①,或“大与小”②为事物之要素,其意就在将原理看作科属。

①指学派与柏拉图(参看996a6)。

②指柏拉图(参看卷A987b20)。

但原理不能用两个不同的方式来说明。因为本体只能是一个公式;而以科属来取定义就不同于以其组成部分来说明事物。③

③998a20—b14答案见于卷Z,章十、十三。

再者,如以科属为原理,则应以最高的科属,抑应以最低的品种为之原理?这也是可以引起争论的。如果认为愈普遍的总是愈近于原理,则明显地,最高科属应为原理;因为这些可以作一切事物的云谓。于是,全部事物如可分多少基本科属,世上就将有多少原理。这样,实是与元一均将是原理与本体,因为这些是一切事物的最基本云谓。但无论“一”或“是”又都不可能成为事物的一个独立科属;因为科属中各个差异必须各自成“一”并成“是”;但科属脱离其所涵有的各个品种,就不应该涵有其间差异的云谓;那么如果“一”或“是”作为一个科属,其中所有差异均不会成“一”而为“是”。可是若把原理作为科属,则一与是倘不是科属,也就不能成为原理。又诸间体包括其差异一直到最后不可复为区分者为止,在理论上应为科属;但实际上,这个,有些或被认为是科属,有些则未必是。此外差异之可称为原理,也并不减于科属,甚至可说更接近于原理;如果差异也称为原理,则原理的数目实际将成为无尽,尤其是我们所假定为原理的科属愈高则所涵的差异也愈多。

但是,如以元一为更近于原理,而以“不可再分割者”为一,所谓不可分割者就指每一事物在数量与品种上为不可分割而言,于是凡不可再分割的品种就应先于科属,而科属则可以区分为若干品种(“人”不是个别诸人的科属),那么,这应是作为最低品种的不可分割物,为更近于元一。又,凡有先天与后天分别的事物,必与其所先所后的事物相联系(例如“二”若为列数中的第一个“数”,各个品种数以外便不能别有一个科属数;相似地各样品种“图形”以外也不会别有一个科属“图形”;这些事物的科属倘不脱离其品种而存在,其它事物的科属也应如此;要是有可分离而独立的科属,想来就该是“数”与“图形”)。但在各个个体之间其一既不是先于,另一也未必是后于。又,凡一事物较优,而另一事物较劣,则较优者常为先于;所以在这些事例上也没有科属能够存在。

考虑了这些问题以后,似乎那些说明个别事物的品种才应是原理,不宜以科属为原理。但这仍难说,品种是在怎样的命意上作为原理。原理与原因必须能与其所指的那些事物一同存在,而又能脱离它们而独立存在;但除了统概一切的普遍原理之外,我们又能假设什么原理能与不可再分割物一同存在?假如这理由是充分的,那么,毋宁以较普遍的为合于原理;这样,原理还该是最高科属。①

①998b14—999a23答案参看卷z,章十二,1038a19与章十三。这一节与上节的问题参看1059b21—1060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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