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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关于死亡人数的估计(1)


 掩埋普通老百姓尸体四万数千具

埃德加·斯诺根据南京国际救济委员会委员的估计,认为日本军在南京屠杀了四万二千名中国人(大部分是妇女和儿童) ,这已在第4节(第八十三页)中作了介绍。这个数字也许是他从南京国际救济委员会的贝获博士那里听来的。

可是,贝茨博士于一九三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记下的记录中这样说;

据掩埋的证据材料告诉我们,近四万名非武装人员在南京城内或城门

附近被杀, 其中有百分之三十未曾当过兵(洞富雄编:日中战争史资料9

《南京事件》2,第四十七页)。

上面所说的四万名中有百分之三十,即一万二千名是普通老百姓,其余百分之七十,即二万八千名是散兵(便农兵入关于这一万二千名的普通老百姓问题,贝茨博士另外就安全区及其附近所作的调查结果,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法庭上作证说:“在我们确实了解的范围内,结论是城内有一万二千名男女和儿童被杀。”他还作了补充说明:“在市内其他地区(安全区以外的城内地区。——洞富雄注)有许多人被杀,但我们无法调查被杀人数。另外市外(城外。—一洞富雄注)被杀的人数也很多。 前面所说的, 全然不包括被屠杀的几万中国兵或曾当过中国兵的人。”(《远速》,三十六号,载前引书1,第四十九页)

贝茨博士的记录,人们认为是在一月二十五日记下的(田伯烈编写的

书和《南京安全区档案》都这样说),他认为“据掩埋的证据材料告诉我

们”,被掩埋的尸体有四万具,这个根据是令人怀疑的。因为当时几个掩

埋队所处理的遗弃尸体还不到一万具。所以把他信中所记的日子认为是一

月二十五日,可能有什么错误。

斯诺认为是四万二千人,贝茨认为是四万人,差二千人。这些数字的若干出入,不妨可以这样认为,斯诺的估计是根据贝茨博士的记录。然而,在被屠杀的四万二千人中,不仅是普通老百姓,也包括“便衣兵”,但其区别并不明显。

这样,斯诺所写的,认为屠杀了市民四万二千人,这个数字与从事收容尸体的红卍字会南京分会救援队掩埋班所埋葬的数字是有联系的,这一点似乎也不是没有考虑到。

这是红卍字会这个慈善团体所掩埋的遗弃尸体数,但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以检察方面的证据(检证一七○四)提出来的法庭证据所依据的是“世界红卍字会南京分会救援队掩埋班埋葬尸体数统计表”,认为是四万三千零七十一具,在一九

三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一九三八年五月一日之间得到了处理(前引书1, 第三七八至三八○页)。关于这个尸体掩埋数,红卍字会南京分会副会长许传音博士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曾作为检察方面的证人出庭陈述:“我们立即掩埋了这些尸体。这些尸体实际上有四万三千具,但这是过低的估计。我们无法明确说出实际数字到底有多少。因为当时不容许发表正确数字。起初,我们未敢提出这个数字并写在公开的文件中。于是我们将此记在私自的文件中。这个数字是我们掩埋的尸体数。这些尸体都是普通中国老百姓, 其中没有一个中国兵。 我们与军人毫无关系。”(《远速》,三十五号,载前引书1,第三十页)

许博士说,掩埋的遗体是四万三千具,都是普通老百姓。这与斯诺所说的大致相同。但说是“没有一个中国兵”,也必须理解为:这中间当然包括已成为老百姓的散兵,即“便衣兵”。四万三千零七十一具尸体,是红卍字会掩埋的被遗弃的非武装人员的尸体。关于整个死亡人数,许传音博士在宣誓口述(未在法庭上提出)中说:“据我最恰当的估计,在南京市内外沦陷,中国人停止一切抵抗后,被日本兵屠杀的中国普通老百姓的总数有二十万人左右。”(前引书1,第三十一页)

关于上述四万死亡人数,打算在后面再进行研究。

红卍字会、崇善堂两掩埋队收容遗弃尸体十五万五千具

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红卍字会南京分会副会长许传音以检察方面的证人身份出庭,就该会掩埋遗弃尸体的情况作证说:“红卍字会一般掩埋了人们无力进行自费掩埋的尸体,但当时尸体太多了,难以处理。日本军当局却来人说:你们是掩埋尸体的,请帮助我们清除尸体。因为得到日本军的同意,我们获得了可以前往市中心的许可证或通行证。 于是, 为了进行这项工作,我们雇用了两百名工人。”(《远速》,三十五号,载前引资料集1,第三十页)

上述证词说明,红卍字会受日本军的委托,进行了掩埋遗弃尸体的工作,但不知道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进行的,据许传音博士在宣誓口述中说:“南京陷落后第三天,我进入市内。那是因为日本兵为商谈掩埋尸体事宜,来到了红四字协会。我出去看看, 想了解情况究竟如何”(前引书1,第二十五页)。因此,可以认为是在十二月十六日签订合同后立即着手掩埋尸体的工作。根据以前所记的掩埋情况表,最初是在安全区内的清凉山后山掩埋了一百二十九具尸体。

在红卍字会的报告——《日本军在南京屠杀中国老百姓和解除武装的

军人以及红卍字会掩埋尸体的实际情况》(检证一七二八)——中可以看

到:“屠杀后,在南京及其近郊尸体堆积如山。红卍字会方面说,为掩埋

这些尸体而要组织掩埋队。日本方面不同意,拖了大约有一个月时间。因

而在实际开始工作时,尸体几乎已经腐烂,变形,无法辨认”(前引书1,

第三八六页)。这可能是误传。

金陵大学非常时期委员会主席、安全区国际委员会委员贝茨博士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法庭上作证说:“大批中国兵在城外不远的地方投降,被解除武装,七十二小时后,死于机枪的扫射下。事情发生在扬子江边。国际委员会为了掩埋三万士兵的尸骸,雇用了工人。这是我们的劳动救济措施。投葬于扬子江中的尸体和用其他方法掩埋的尸体, 数字无法统计”(《远速》,三十六号,载前引书1,第四十九页)。这许多尸体并非由委员会自己掩埋的,恐怕是向红卍字会提供经费,由红卍字会来从事这项工作的。在安全区国际委员会致日本大使馆的公函中,似乎反映了这一点:“星期二早晨,红卍字会(根据该委员会指示进行工作的团体)出动卡车,准备收容遗体时,卡车被夺走,出现了种种窘相,昨天被带走十四个进行掩埋工作的工人。”(前引书2,第一二六页)

负责处理遗弃尸体的,不只是红卍字会,另外还有慈善团体——崇善堂也组织了崇字掩埋队,该队从昭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到十三年十月三十日共掩埋遗弃尸体实际达十一万二千二百六十六具。这个数字也列在详细的“崇善堂掩埋队掩埋尸体数统计表”中,它作为检察方面的证据(检证一七○三),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被提了出来,为法庭作为证据采用(前引书1,第三七六至三七八页)。

┏━━━━┳━━━━┯━━━┯━━┯━━━━┓

┃┃ 男 │ 女 │儿童│ 合 计 ┃

┣━━━━╋━━━━┿━━━┿━━┿━━━━┫

┃崇 善 堂┃109,362 │2,091 │ 813│112,266 ┃

┃红卍字会┃ 42,942 │ 83 │ 46│ 43,071 ┃

┠────╂────┼───┼──┼────┨

┃ 合 计 ┃152,304 │2,174 │ 859│155,337 ┃

┗━━━━┻━━━━┷━━━┷━━┷━━━━┛

红卍字会和崇善堂两个掩埋队所收容的遗弃尸体,总数达十五万五千三百三十七具,其男女性别和儿童的分别统计,如上表所示。

红卍字会和崇善堂的埋葬尸体记录,据说一部分被日本军发现后没收了。因此,两个掩埋队的报告,作为检察方面的书面证据,曾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提出,其中所列处理尸体的数字,只是根据保存的记录(山冈繁:《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战争受害地区》,第十一页)。如果这是事实的话,两个掩埋队所处理的遗弃尸体,其总数自然还要多得多。

  红卍字会和崇善堂列表所示尸体掩埋数的可靠性

红卍字会掩埋队和崇字掩埋队的尸体掩埋统计资料,就其提出的情况而言,它的可靠性不是无可怀疑的。因此,辩护方面最终提出如下论点:

前面提出的证据,是在日本军占领南京后,实际上是在十年后的一九

四六年调查所得的资料,不知道这种调查以什么样的资料为基础,尤其是,

要在十年后确定尸体的数字,这几乎是不可能的。这里列举的数字,只能

说是完全想象出来的(中略)。

下面就这些证据所提供的数字,举例说明它是特意伪造的,是不可信

的。

据法庭证第三二四号的证词说:从一九三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二十

八日崇字掩埋队共掩埋了四百零四具尸体,平均一天掩埋一百三十具。然

而,从一九三八年四月九日至十八日,在兵工厂、南花台等广大地区掩埋

了二万六千六百十二具尸体,平均一天掩埋二千六百具。如果将前后掩埋

尸体的情况比较一下,很明显,有其夸大和杜撰之处,难以令人置信。当

时,在日本军清理过的地区——雨花台一带,已是战斗后五个月了,自然

不存在这种尸体。在其他地方,如水西门一土坷、中山门-群马、通济门

-方山等等,也可以指出其类似的矛盾。

对红十字会的掩埋数来说,也可以指出如前所述的矛盾。例如,有说

一天处理六百七十二具尸体的,又有说一天处理九百九十六具尸体的,而

且突然说有处理四千六百八十五具(二月九日那天)的,有处理五千八百

零五具(二月二十一日那天)的。即使进行掩埋工作的工人人数有增减,

也不会出现那么大的差别,可以认为,那只是追求数字而已。

另外,在崇字掩埋队所列掩埋尸体的数字中,对所有被害男女和儿童

的人数都有适当减少的;尽管如此,在红卍字会所列的数字中,都没有妇

女和儿童。当时,非战斗人员几乎已经逃走,没有人留在战场上,要是说

妇女和儿童介入了战场,那在常识上几乎也是不可信的。违反这种实际情

况的证据,只能理解为他们为日后便于伪造作准备。

再观察本表——它反映了有计划进行的尸体掩埋情况:红十字会从二

月十九日至二月二十二日,于下关鱼雷军营码头连续掩埋尸体,其间,于

二月二十一日掩埋了二百二十六具,但于十九日却掩埋了五百二十四具,

二十日只掩埋了一百九十七具,这是违反一般常识的,因为作为有计划进

行的掩埋工作,理应在头几天掩埋尸体多,以后逐渐减少。从煤炭港、兵

站处等其他地方的掩埋工作中也可以看出类似的矛盾(《远速》,四十二

号,载前引资料集1,第三七一至三七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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