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大约就是“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3〕,挥泪以维持治安的意思。
譬如,杀人,是不行的。但杀掉“杀人犯”的人,虽然同是杀人,又谁能说他错?打人,也不行的。但大老爷要打斗殴犯人的屁股时,皂隶来一五一十的打,难道也算犯罪么?新月社批评家虽然也有嘲骂,也有不满,而独能超然于嘲骂和不满的罪恶之外者,我以为就是这一个道理。
但老例,刽子手和皂隶既然做了这样维持治安的任务,在社会上自然要得到几分的敬畏,甚至于还不妨随意说几句话,在小百姓面前显显威风,只要不大妨害治安,长官向来也就装作不知道了。
现在新月社的批评家这样尽力地维持了治安,所要的却不过是“思想自由”〔4〕,想想而已,决不实现的思想。而不料遇到了别一种维持治安法〔5〕,竟连想也不准想了。从此以后,恐怕要不满于两种现状了罢。
〔1〕本篇最初发表于一九三○年一月一日《萌芽月刊》第一卷第一期。
〔2〕新月社中的批评家指梁实秋。他在《新月》月刊第二卷第五号(一九二九年七月)发表的《论批评的态度》中,提倡所谓“严正”的批评”,攻击“幽默而讽刺的文章”是“粗糙叫嚣的文字”,指责“对于现状不满”的青年只是“说几句尖酸刻薄的俏皮话”。
〔3〕“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语见《中庸》宋代朱熹注。
〔4〕“思想自由”新月派当时曾提倡“思想自由”。如梁实秋在《新月》月刊第二卷第三号(一九二九年五月)《论思想统一》中说:“我们反对思想统一,我们要求思想自由”。按他们是从资产阶级民主立场提出这一主张的,实际上反对人民有真正的思想自由。
〔5〕别一种维持治安法指国民党的思想统制。当时新月派要求的“思想自由”也得不到允许,例如胡适在一九二九年《新月》月刊上先后发表《人权与约法》、《知难,行亦不易》等文,国民党当局认为他“批评党义”、“污辱总理”,曾议决由教育部对胡适加以“警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