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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七 吴书二吴主传(4)  > 返回《三国志》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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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春正月,诏曰:“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制,人情之极痛也;贤者割哀以从礼,不肖者勉而致之。世治道泰,上下无事,君子不夺人情,故三年不逮 孝子之门。至於有事,则杀礼以从宜,要绖而处事。故圣人制法,有礼无时则不行。遭丧不奔非古也,盖随时之宜,以义断恩也。前故设科,长吏在官,当须交代, 而故犯之,虽随纠坐,犹已废旷。方事之殷,国家多难,凡在官司,宜各尽节,先公后私,而不恭承,甚非谓也。中外群僚,其更平议,务令得中,详为节度。”顾 谭议,以为“奔丧立科,轻则不足以禁孝子之情,重则本非应死之罪,虽严刑益设,违夺必少。若偶有犯者,加其刑则恩所不忍,有减则法废不行。愚以为长吏在 远,苟不告语,势不得知。比选代之间,若有传者,必加大辟,则长吏无废职之负,孝子无犯重之刑。”将军胡综议,以为“丧纪之礼,虽有典制,苟无其时,所不 得行。方今戎事军国异容,而长吏遭丧,知有科禁,公敢干突,苟念闻忧不奔之耻,不计为臣犯禁之罪,此由科防本轻所致。忠节在国,孝道立家,出身为臣,焉得 兼之?故为忠臣不得为孝子。宜定科文,示以大辟,若故违犯,有罪无赦。以杀止杀,行之一人,其后必绝。”丞相雍奏从大辟。其后吴令孟宗丧母奔赴,已而自拘 於武昌以听刑。陆逊陈其素行,因为之请,权乃减宗一等,后不得以为比,因此遂绝。二月,陆逊讨彭旦等,其年,皆破之。冬十月,遣卫将军全琮袭六安,不克。 诸葛恪平山越事毕,北屯庐江。

赤乌元年春,铸当千大钱。夏,吕岱讨庐陵贼,毕,还陆口。秋八月,武昌言麒麟见。有司奏言麒麟者太平之应,宜改年号。诏曰:“间者赤乌集於殿 前,朕所亲见,若神灵以为嘉祥者,改年宜以赤乌为元。”群臣奏曰:“昔武王伐纣,有赤乌之祥,君臣观之,遂有天下,圣人书策载述最详者,以为近事既嘉,亲 见又明也。”於是改年。步夫人卒,追赠皇后。初,权信任校事吕壹,壹性苛惨,用法深刻。太子登数谏,权不纳,大臣由是莫敢言。后壹奸罪发露伏诛,权引咎责 躬,乃使中书郎袁礼告谢诸大将,因问时事所当损益。礼还,复有诏责数诸葛瑾、步骘、朱然、吕岱等曰:“袁礼还,云与子瑜、子山、义封、定公相见,并以时事 当有所先后,各自以不掌民事,不肯便有所陈,悉推之伯言、承明。伯言、承明见礼,泣涕恳恻,辞旨辛苦,至乃怀执危怖,有不自安之心。闻此怅然,深自刻怪。 何者?夫惟圣人能无过行,明者能自见耳。人之举措,何能悉中,独当己有以伤拒众意,忽不自觉,故诸君有嫌难耳;不尔,何缘乃至於此乎?自孤兴军五十年,所 役赋凡百皆出於民。天下未定,孽类犹存,士民勤苦,诚所贯知。然劳百姓,事不得已耳。与诸君从事,自少至长,发有二色,以谓表里足以明露,公私分计,足用 相保。尽言直谏,所望诸君;拾遗补阙,孤亦望之。昔卫武公年过志壮,勤求辅弼,每独叹责。㈠且布衣韦带,相与交结,分成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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