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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百十一选举四(铨法上)  > 返回《宋史》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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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祖设官分职,多袭五代之制,稍损益之。凡入仕,有贡举、奏荫、摄署、流外、从军五等。吏部铨惟注拟州县官、幕职,两京诸司六品以下官皆无选;文臣少卿、监以上中书主之,京朝官则审官院主之;武臣剌史、副率以上内职,枢密院主之,使臣则三班院主之。其后,典选之职分为四:文选曰审官东院,曰流内铨,武选曰审官西院,曰三班院。元丰定制而后,铨注之法,悉归选部:以审官东院为尚书左选,流内铨为侍郎左选,审官西院为尚书右选,三班院为侍郎右选,于是吏部有四选之法。文臣寄禄官自朝议大夫、职事官自大理正以下,非中书省敕授者,归尚书左选;武臣升朝官自皇城使、职事官自金吾街仗司以下,非枢密院宣授者,归尚书右选;自初仕至州县幕职官,归侍郎左选;自借差、监当至供奉官、军使,归侍郎右选。凡应注拟、升移、叙复、荫补、封赠、酬赏,随所分隶校勘合格,团甲以上尚书省,若中散大夫、阁门使以上,则列选叙之状上中书省、枢密院,得画旨,给告身。

  凡选人阶官为七等:其一曰三京府判官,留守判官,节度、观察判官;即后来承直郎。

  其二曰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防御、团练判官;即后来儒林郎。其三曰军事判官,京府、留守、节度、观察推官;即后来文林郎。

  其四曰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监判官;即后来从事郎。

  其五曰县令、录事参军;即后来从政郎。

  其六曰试衔县令、知录事;即后来修职郎。

  其七曰三京军巡判官,司理、户曹、司户、法曹、司法参军,主簿,县尉。即后来迪功郎。七阶选人须三任六考,用奏荐及功赏,乃得升改。

  凡改官,留守、两府、两使判官,进士授太常丞,旧亦授正言、监察或太常博士,后多不除。

  余人太子中允;旧亦授殿中丞。

  支使,掌书记,防御、团练判官,进士授太子中允,或秘书郎。

  余人著作佐郎;两使推官、军事判官、令、录事参军,进士授著作佐郎,余人大理寺丞;初等职官知县,知录事参军,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监判官,进士授大理寺丞,余人卫尉寺丞;惟判、司、主簿、县尉七考,进士授大理寺丞,余人卫尉寺丞。自节、察判官至簿、尉,考不及格者递降等。

  凡非登科及特旨者,年二十五方注官。凡三班院,二十以上听差使,初任皆监当,次任为监押、巡检、知县。凡流外人,三任七考,有举者六员,移县今、通判;有班行举者三员,与磨勘。凡进纳人,六考,有职官或县令举者四员,移注;四任十考,有改官者五人举之,与磨勘。

  初定四时参选之制:凡本属发选解,并以四孟月十五日前达省,自千里至五千里外,为五等日期离本处;若违限及不如式,本判官罚五十直,录事参军、本曹官各殿一选;诸州四时具员阙报吏部,逾期及漏误,判官罚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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