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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九十六(2)  > 返回《清史稿》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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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元年,令江南苏、松两府行均田均役法。户科给事中柯耸言:“任土作赋,因田起差,此古今不易常法。但人户消长不同,田亩盈缩亦异,所以定十年编审之 法,役随田转,册因时更,富者无兔脱之弊,贫者无虻负之累。臣每见官役之侵渔,差徭之繁重,其源皆由于佥点不公,积弊未剔。查一县田额若干,应审里长若 干,每里十甲,每甲田若干,田多者独充一名,田少者串充一名,其最零星者附于甲尾,名曰花户,此定例也。各项差役,俱由里长挨甲充当,故力不劳而事易集。 独苏、松两府,名为佥报殷实,竟不稽查田亩,有田已卖尽而报里役者,有田连阡陌全不应差者。年年小审,挪移脱换,丛弊多端。田归不役之家,役累无田之户, 以致贫民竭骨难支,逃徙隔属。今当大造之年,请饬抚臣通行两府,按田起役,毋得凭空佥报,以滋卖富差贫之弊。其他花分子户、诡寄优免、隔属立户、买充册书 诸弊,宜严加禁革。”下部议行。六年,严禁江西提甲累民。提甲之说,在明曰提编,现年追比已完,复提次甲,责成备办。广信诸府,有连提数甲者,实与加派无 二。以御史戈英言,罢之。

七年,定驿递给夫例。凡有驿处,设夫役以供奔走,其额视路之冲僻为衡,日给工食,皆入正赋编徵。此项人夫,大率募民充之,差役稍繁,莫不临时添雇。水驿亦 然。十二年,停河南佥派河夫,按亩徵银,以抵雇值。十六年,河道总督靳辅上言:“河工兴举,向俱勒州县派雇里民,用一费十。今两河并举,日需夫十馀万,乃 改佥派为雇募,多方鼓舞,数月而工成。”大工用雇募自辅始。是年禁有司派罚百姓修筑城垛。二十九年,以山东巡抚佛伦言,令直省绅衿田地与人民一律差徭。

五十一年,谕曰:“海宇承平日久,户口日增,地未加广,应以现在丁册定为常额,自后所生人丁,不徵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实数查明造报。”廷议:“五十年以 后,谓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仍五岁一编审。”户部议:“缺额人丁,以本户新添者抵补;不足,以亲戚丁多者补之;又不足,以同甲粮多之丁补之。”

雍正初,令各省将丁口之赋,摊入地亩输纳徵解,统谓之“地丁”。先是康熙季年,四川、广东诸省已有行之者。至是准直隶巡抚李维钧请,将丁银随地起徵,每地 赋一两,摊入丁银二钱二釐,嗣后直省一体仿行。于是地赋一两,福建摊丁银五分二釐七毫至三钱一分二釐不等;山东摊一钱一分五釐;河南摊一分一釐七毫至二钱 七釐不等;甘肃,河东摊一钱五分九釐三毫,河西摊一分六毫;江西摊一钱五釐六毫;广西摊一钱三分六釐;湖北摊一钱二分九釐六毫;江苏、安徽亩摊一釐一毫至 二分二釐九毫不等;湖南地粮一石,徵一毫至八钱六分一釐不等。自后丁徭与地赋合而为一,民纳地丁之外,别无徭役矣。惟奉天、贵州以户籍未定,仍丁地分徵。 又山西阳曲等四十二州县,亦另编丁银。

二年,江西巡抚裴度奏裁里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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