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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九十八(1)  > 返回《清史稿》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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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货四

△盐法

清之盐法,大率因明制而损益之。蒙古、新疆多产盐地,而内地十一区,尤有裨国计。十一区者:曰长芦,曰奉天,曰山东,曰两淮,曰浙江,曰福建,曰广东,曰四川,曰云南,曰河东,曰陕甘。

长芦旧有二十场,后裁为八,行销直隶、河南两省。奉天旧有二十场,后分为九,及日本据金川滩地,乃存八场,行销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山东旧有十九场,后裁为八,行销山东、河南、江苏、安徽四省。两淮旧有三十场,后裁为二十三,行销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河南六省。浙江三十二场,其地分隶浙江、江苏,行销浙江、江苏、安徽、江西四省。福建十六场,行销福建、浙江两省。其在台湾者,尚有五场,行销本府,后入于日本。广东二十七场,行销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湖南、云南、贵州七省。四川盐井产旺者,凡州县二十四,行销西藏及四川、湖南、湖北、贵州、云南、甘肃六省。云南盐井最著者二十六,行销本省。河东盐池分东、中、西三场,行销山西、河南、陕西三省。陕甘盐池最著者,曰花马大池,在甘肃灵州,行销陕西、甘肃两省。

长芦、奉天、山东、两淮、浙江、福建、广东之盐出于海,四川、云南出于井,河东、陕甘出于池。其制法,海盐有煎、有曬,池盐皆曬,井盐皆煎。论质味,则海盐为佳,池盐、井盐次之。海盐之中,滩曬为佳,板曬次之,煎又次之。论成本,则曬为轻,煎之用荡草者次之,煤火又次之,木则工本愈重。此其大较也。

初,盐政属户部山东司。宣统二年,乃命户部尚书兼任督办盐政大臣,外遣御史巡视。后裁归总督、巡抚管理。其专司曰都转运使司。无运司各省,或以盐法道、盐粮道、驿盐道、茶盐道兼理。

其行盐法有七:曰官督商销,曰官运商销,曰商运商销,曰商运民销,曰民运民销,曰官督民销,惟官督商销行之为广且久。凡商有二:曰场商,主收盐;曰运商,主行盐。其总揽之者曰总商,主散商纳课。后多剥削侵蚀之弊,康熙、乾隆间,革之而未能去。惟两淮以道光时陶澍变法,奏除引目,由户部宝泉局铸铜板印刷。顺治三年,以淮、浙领引距京远,设都理引务官驻扬州,至七年裁。十五年,发引于运司,寻命运司仍委员赴部关领,票亦领于部。

商人之购盐也,必请运司支单,亦曰照单,曰限单,曰皮票,持此购于场。得盐则贮之官地,奉天谓之仓,长芦谓之坨。未检查者曰生盐,已检查者为熟盐,熟盐乃可发售。两淮总栈始由商主,后改官栈。四川以行销黔、滇者为边岸,本省及湖北为计岸,潼川州为潼岸。河东总岸立于咸丰初。其行陕西者,以三河口为之汇。行河南者,以会兴镇为之汇。山西则蒲、解,于安邑运城立岸,而泽、潞等处亦分立焉。

大抵暢岸外有滞地,或展限,或减引,或停运,或用并引附销、统销、融销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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