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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开头一句话足以说明卢梭写本论文时,关于社会契约的理论尚未考虑成熟,但他已认为“一般意见”是不够妥善的。

在经验还没有证明, 或者说在人类的知识还没有使人预见到这样一种宪法不可避免的流弊以前,这一宪法应当是较好的宪法,因为负责维护这一宪法的人们自己就与宪法的保存有最密切 的利害关系。官职的设置和官员的权利既以根本法为唯一依据,因之,根本法一被破坏,官员们就丧失了他们的合法地位,人民就没有再服从他们的义务。而且因为 国家构成的基本要素不是官员而是法律,所以每个人就当然恢复了他天赋的自由。

只要我们稍微仔细考虑一下,以上所说的这一点就可以被一些新的 论剧所证实;而且就契约的性质而论,我们也可以看出这种契约并不是不可以取消的。因为,如果没有更高的权力来保证缔约者的信守不渝,来强使他们履行相互间 的允诺,缔约双方仍然是他们自己的讼争的唯一裁判者,那么,两造中的一造一旦发现对方违背了契约的条款或者那些条款对他不再适合的时候,他就随时有抛弃契 约的权利。很可能,弃权的权利就是以这种原理为根据的。然而,我们现在所要研究的就是在于考察人类的制度,不难了解,假如掌握一切权力的并把契约的一切利 益都据为己有的官员们有抛弃职权的权利,那么,因首长们的错误措施而受到损害的人民就更应当有抛弃从属关系的权利了。但是,这种危险的权利必然会引起可怕 的纷争和无穷的混乱①。这些纷争和混乱适足以说明:人类的政治组织是多么需要比单纯的理性更为坚固的基础;并且为了公共的安宁,是多么需要神意的参与,以 便给予最高权力以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从而可以剥夺臣民对于最高权力这种不幸的自由处分的权利。宗教即便有它的弊端,只要对人们作这样一件有益的事 情,便足以使人们热爱它而且皈依它,因为它节省下来的人类的血,多于因宗教狂热病而流出的血②。但是我们还是循着我们假定的线索继续探讨下去。

① 卢梭在这里显示出他的犹豫。他不敢宣称人民有反抗压迫的权利;在这一点上,他和百科全书派的意见相同。但是在后文中(参看本书第146页)卢梭则认为反抗 暴君的起义行为是正当的。这里和后面所说的似乎是社会发展的两个不同的阶段。但是从什么时候起“掌握一切权力”的官员们离开法的领域,而进入后面所描述的 新的那种自然状态之中呢?卢梭在这里没有明确的表示。在日内瓦手稿本里,卢梭说道:“当人民不得不服从时,他们服从了,他们作得对;一旦人民能够摆脱身上 的枷锁时,他们摆脱了它,他们作得更对。”由此可以看出卢梭理论的进步。

②这段文字只是出于作者的谨慎吗?在这里,卢梭继普芬道夫之后承认 神权的理论,这并不是不可能的;不过他并非把神权论当作主权的基础,而只把它当作统治的工具。这一点并不象我们骤然一看那样使人惊讶。卢梭已经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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