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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3)


章九

“同” 的命意(一)是从属性上说的,例如“白”与“文明的”其所同在于都作为某物的属性;“人”同于“文明的”是因为一物是另一物的属性;“文明的”同于“人” 则因“文明”为“人”的属性。“实是”的同体复合应相同于各单体,各单体的实是应互同并相同于实是的复合,“这人”与“这文明的”相同于“这文明的人”; “这个”亦与那些相同。所以这些叙述是没有普遍性的;你如说“所有的人全都文明”这就不确实了;(因为普遍性出于事物的本性,而属性仅偶然从属于事物;) 这些叙述只能各别应用于个别事物。“苏格拉底”与“文明的苏格拉底”可以被认为相同;但苏格拉底不能作为苏格拉底以外别个人的主词,所以我们不能象说“每 个人”那样说“每个苏格拉底”。

除了上述命意外,“同”的别一命意是(二)从本性上说的,这里“一”有几项含义,①“同”的含义也就可有几 项,物质可以类为一,或以数为一,或因其怎是而为一者,凡事物之由此而为“一”者亦即为“同”。所以同就是多于一的事物之“合一”,或是一事物而被当作多 于一事物之合一;有时我们说一物与它本身相同,因先前我们拿它当作了两物。

①参看本卷第六章1015b36.

事物被称为“别”,如果它们的种类,或物质,或其怎是的定义超过了一;一般讲来,“别”之各义与“同”相反。

“异”应用于(一)那些事物虽各有别而在某些方面仍有所同的,如于科属,或于品种,或于比拟,各有所同而不是悉数相同,(二)那些科属有别以至相对反的事物,并适用于一切在本体上有别的事物。

在 各方面有相同属性的事物被称为“似”,那些事物,其性质是相同的,以及其相同的属性多于相异的属性者也被称为“似”;一事物与另一事物,大多数的属性,或 属性中较重要的能变属性(每一对成属性的两端之一)①为两相共通者,这两事物亦相“似”。“不似”的含义,反于“相似”。

①这类属性指冷热、燥湿、粗细、软硬、黑白、甜苦。亚里士多德于这六对成中认为冷暖、燥湿(即近代气象学上的温度与湿度两者)最为重要。

章十

“相 反”〈对反〉一辞应用于相反〈矛盾〉,与对成,与相关,与阙失和持有,以及生成和消解所从发生和所向演进的两端;凡一切事物的质性,其两极可涵融于同一事 物中而不能同时出现的——无论是它们的本身或其组成——被称为相反。一物不能同时是灰与白;所以灰与白的原色②是“相反”的。

“相对”③ 〈对成〉一辞应用(一)于科属相异的属性,这些属性不能同时归属于一个主题的,(二)在同科属中其间差异最大的两事物;(三)在同一广涵事物中所可涵有差 别最大的属性;(四)在同一职能中所管辖的最相异之事物,(五)事物之间,在科属而论,或品种①而论,或就其自身而论,其差别最大的也可应用这一辞。除了 上述数类外,凡事物持有上述各类的对成,与容受或产生,或可能容受与产生,或正在容受与产生,或是接受与拒绝,或是在持有与褫夺着上述那些对成的,也被称 为相对。因为“一”与“是”含义甚多,其它诸名辞从此衍生,所以“同”、“别”、“相对”等辞亦必相符而有甚多命意,所以它们在各范畴中亦必有各别的含 义。

②灰与白的原色是黑与白,灰色由黑产生;黑白相反,在同一物中只可先后出现。

③GαEFαKGια或αFαFGια译 “相对”取敌对义;事物之相反者,于高一级或深一层看皆是以相合成,故又译作对成。作者于此词,在实指各项相对相成之事物时,常偏取“对成”义,举以论述 相对之性质(EFαFGιGηGHI“对性”)时,常偏取“对反”义(参看索引三Contrary条)。αFGιIEιGαι依本义译“相反”,作者屡以 此字为各式相反、相对、相关之总名,故又译作“对反”(或“对反式”)(参看索引OpposiLtion条)。逻辑上或言论上之“相反” (αFGιφασιI)常附加〈矛盾〉以为识别。

中国现行译文如“相对论”中之相对,本书译作“相关”(EFHI)(参看索引theRelatives条)。

①EFHI(科 属)原为种族之意。在近代生物分类学中此字为“属”,用以统括品种;另在属以上置“科”、“门”、“类”等为之逐级统辖。亚里士多德用此字包括“科”、 “属”、“门”、“类”,之意,故译科属,亦可译“纲目”或“科目”。与此并举之EιδHI指事物的本身或其形态,西方译本作分类学名词译为“品种”。如 下文“品种有别”一辞,若依普通字义直译亦可作“形态有别”。

“品种有别”应用于同一科属而互不相从的事物,或在同一科属而有所差异的事 物,或事物在它们本体上含有一些相对性,以及含有所以各自成为独立品种的相对性(包括所有的相对性或所谓基本上的相对性);②这样,那些事物在同一科属 〈门类〉中,其品种可得各自制成定义的(例如人与马同为动物类,而它们各自的定义则不同),以及那些事物本体相同而仍有所异的,③这些也称为“品种有 别”。“品种相同”的各个命意与上述的“有别”却正相反。

②参考1018a25—31,与31—35中所析出的分别。

③这一 分句辞意模糊,一向没有满意的解释。亚历山大认为亚里士多德意指实物如土与水之为别并非相反,而火与水之为别则为相反;这两种分别本身就有所不同。亚斯克 来比认为这分句所指的可以人为例,人与人本性相同,而冷暖有异。罗斯认为可以同一事物在不同时间中前后的变异为例。

章十一

“先 于”与“后于”①应用于(一)(甲)事物之较近于某些起点,(假定每一级事物各有其起点,即准始),这起点或出于自然,以绝对事物为准,或以某事物或某地 点或某人为准;如说某物在空间位置上先于某物,即较近于某处,这某处或为自然体系所确定(如说在中间或在最末位置),或是以其一偶然事物为准;说某事物为 “后于”,即铰远于那个为准的某事物。(乙)其它事物在时间上说“先于”;有些是因为较远于现在,即过去事件,特罗亚战争“先于”波斯战争,因为那是去今 较远;有些则因为较近于现在,即将来事件,例如说尼米亚赛会“先于”比色亚赛会,②我们将现在作为一个起点,凡较近于这起点的就说是“先于”。(丙)其它 事物,因较近于原动者,在动变上说“先于”,例如小孩“先于”成人;至于原动者的动变则由自己开始而是绝对的。(丁)其它事物,因为它权能超越,就在权能 上说“先于”,亦即是以权能较大的为“先于”;这样凡是“后于”的必需跟从“先于”的意旨;“先于”〈先天〉令动,“后于”〈后天〉就动;在这里,意旨就 是起点。(戊)其它事物,又有在“序列”上说是“先于”的;这些是依照某些规律,以某一特定事物为准来安排各个事物,例如在合唱中,第二歌者①先于第三, 在竖琴上粼末弦先于末弦;因为在合唱中,是以第一歌者为领导,而在竖琴上则以中弦为音准②。

①πρHGEHα(先于),ισGEρα(后于)两前置词在逻辑上用作名词时,即被译成“先天”与“后天”。照麦洪(M’Mabon)英译本作priorityandsubssquent,则可译为“先因”与“后果”。

②希腊赛会可参考卜德:“希腊掌故”(Potters,Gr.Antiquities),卷二,21—25章。

①“阿斯克来比抄本”(AsclepianMSS.作πHωGωσGαGηI,亚历山大(A.A.)注释此字是军事术语,指“两翼领队者”。其它抄本有作παρασGαGηI者,指一集体中右手第一人;在乐队即第二人(指挥是第一人)。

②希腊竖琴八弦:E首弦,F粼首弦,G食指弦,A中弦,B粼中弦,C末三弦,D粼末弦,F末弦。亚氏所言竖琴弦数为偶数,实无中弦,而沿用七弦琴之第四弦(EFG‘A’BCD)称“中弦”。参看本书卷N,章六。又“集题”919b20.

除 了上述的意义称为“先于”外,(二)另一意义是凡“先于”认识的也绝对地作为“先于”;这些定义上“先于”的并不在感觉上也相应是“先于”。在定义上以普 遍为“先于”;关于感觉,则以个别为“先于”。又,在定义上,属性“先于”整体,例如“文明的”应“先于”“文明人”,因为定义不能没有各个部分以成其整 体;可是“文明性”又必须有一个文明人才能示现。(三)凡“先于”事物,其属性也被称为“先于”,例如直“先于”平;因为直是线的属性,平是面的属性, 〈线应先于面,所以直也应先于平〉。有些事物被称为“先于”与“后于”就是这样。

又,(四)事物有由于本性与本体而作先后之别,物有可不依 它物而自存在的,而它物则必需依之而后能存在,——这个区别,柏拉图曾讲过。③我们若考虑到“实是”④的各个命意,那么,第一,主题应是“先于”,亦即本 体应是“先于”;第二,有些事物可因潜在而成为先于;有些则因其完全实现而成为“先于”;例如以潜能论,则未完成之线“先于”全线,部分“先于”完全,物 质“先于”其综合实体;但以其完全实现论,则这些是“后于”;因为只在整体解散后,那些组成部分才能独立存在。所以有时一切事物就因为适应于这第四义而被 称为“先于”与“后于”。有些事物,在创生上说,可以不依它事物而存在,其全体不赖部分〈来构造〉,有些事物,在解消上说亦然,其部分不待全体〈的解 散〉。其它情况亦复相似。

③此节似指柏拉图所言“离合”(διαιρωσEιIJαισKFαιρEσιI),可参考谟次曼“亚氏析理”(Mutchman,DivisionesAristoteleae),27—28页。④参看本卷第七章。

章十二

潜 能①〈能〉,〈潜在〉的命意是(一)动变之源,这能力不存在于被动变的事物,而存在另一物之中,或存在于那动变事物但不在被动变的状态;例如建筑技术是一 能力,这并不存在于那一幢被建筑物中,至于治病也是一能力,这就能在病人身上找到,但当这病人发生自疗能力时,他一方面虽是病人,另一方面却又是自己的医 师。一般说来,“能”是使它物动变之源(或是将自己当作它物而使之动变),(二)亦可说是一事物被另一事物动变之源(或被自己动变如被另一事物动变)。这 样,一病人忍受某些痛苦,我们就说他有忍耐能力;这个我们有时对他忍受了任何一些痛苦就这样说,有时则专指他的忍耐能力有益于使病痊愈的这部分而言。 (三)做好一项工作的才干,(或是能做得称心如意)可说是“能”,我们有时对那些只能走路而不能好好走的,只能说话而不能称心如意地说话的人,说他们“不 能”走路,“不能”说话。(四)在被动变而论,亦然。①(五)事物若由于某些品德而达成绝对不受动,不变化,或不易变坏的,这也被称为“能”;因为事物之 被打碎、压破或弯曲,或一般的被毁灭,并不是由于它们有“能”而正是由于它们缺乏某“能”,或缺乏某物之故;对于这些破坏过程,事物倘能不受影响,或虽受 影响而几乎无所动变,这就表现它具有一种“能”,因此它达到了某种积极境界,而于被动变中能有所自见。

①δKFαμιI(能),其动词 δKFαμαι在希腊字义上包括主动与被动两方面作用,汉文“能”字不能当“被能”用。δKFαμιI(能)有两涵义(可参看1045b35— 1046a11,1048a25—1048b4);其一义为一事物使另一事物变化之能力;另一义为一事物内在之潜能俾自身由某一状态变向另一状态。前一义 为“能”,后一义为“潜能”。

①(四)与(二)同,未列例示。

“能”既有这些不同的命意,“能者”的一义(甲)就指某一事物 能使其它事物,或将自己当作另一事物开始一个动变(凡能使一运动中的事物归于静止的,也是能者之一义);(乙)另一义是对于这事物,另一些事物具有这些 “能”〈即被动变的能〉;(丙)另一义是,事物之有变化为另一事物的“能”,亦称“能者”,不管是变好或变坏,(即使是由变化而至于灭亡,我们也称之为 “能”变,苟无此“能”,它就无以自就于灭亡;实际上,这该是它具有某一趋向与原因与原理才使它能忍受灭亡;有时也可以这样来理解,它或是获得了些什么, 或是褫夺了些什么,〈所以趋于灭亡;〉但“褫夺”可作为获得了某一个“阙失”解,失去某物等于获得某物的“褫夺”;这样,事物就在两方均可有所“能”了, 包括正面的有〈某物〉与反面的有〈即有某物之褫夺〉;如果“阙失”不从反面来看作“有”,“能者”便得应用两个不同的含义);(丁)又一义是事物之称“能 者”,因为没有其它事物,(或自己作为其它事物)具有可以毁灭它的“能力”与原理。又(戊)所谓“能者”,只是偶然发生的,可有可没有,可遇可不遇的某种 “能”。在非生物中这也可碰着,例如乐器倘音色良好,我们称这支竖琴“能说话”,另一支音色不好,我们就讲它“不能说话”。

“无能”是能的 阙失,亦即是将上述有关“能”的各义取消——这“能”可以指一般的能或某些方面应具备的能,或在某时期有关的能;由于这些意义我们就懂得,于一孩子,一成 人与一阉人没有子女时,该说谁于生殖“无能”。又于上述各种的“能”就各该有一相反的“无能”——包括产生动变的“能”和将这些动变做好的“能”在内。

由 于这样的“无能”,有些事物就被称为“不可能“,其它事物则在别的含义上被称为“不可能”。“可能与不可能”①两词被应用如下:“不可能”者,凡所相反的 必确,例如一个正方形的对角线可以用它的边来计量应称为“不可能”,因为这一叙述是一个谎话,相反的论题不但真确而且是必然的;若说这是可计量的,那就不 但是假的,更必需是假的。与此相反,“可能”的相反并非必假,例如说人应得有座位,这是可能的;可是说他并末得有座位,却不是必然假的。如上所述,“可能 的”一义就是那个并非必假的。另一义就是那个真的;又一义是那个可能是真的。

①这里δKFαGHFJαιαδKFαGHF“能者”与“无能者”两词,另作“可能”与“不可能”解,词同而义变。

在几何中,“能”〈方〉的含义①是变更了的。这里的“能”或“可能”,没有力的含义。

①在几何中“方”亦名为δKFαμιI(能)(参看柏拉图“理想国”587D,“蒂迈欧”31C)。近代数学中乘方、立方、自乘指数亦称“能”(power)即出于“方”与“能”双关之义。

力 能是“能”的基本类型;这就是使别一事物动变之源(或使自身动变如使别一事物一样)。其它事物之被称为“能者”,有些是因别事物对它保持有某“能”,或则 因为对它没有某“能”,或则只在某一特殊方式上,对它有此“能”。关于事物之“无能者”亦然。所以基本类型的“能”〈潜能〉之正当定义就是使别一事物动变 之源(或使自身动变如使别一事物)。

章十三

量②〈量元〉的命意是凡事物可区分为二或更多的组成部分,已区分的每一部分,在本 性上各是一些个体。——量,如属可计数的,则是一个众〈多少〉,如属可计量的,则是一个度〈大小〉。对那些可能区分为非延续部分的事物而言的为众;对那些 区分为延续部分的事物而言为度。关于大小,那些延续于一向度空间的是长,二向的是阔,三向的是深。这些如众有定限即为数,如长有定限则为线,阔为面,深为 立体。

②πHσHF译“量”,亦可译“量元”,拉丁本译为quantum,即今物理学“量子”一词所从来。“名学”“范畴”第六章亦论“量”。

又, 有些事物因其本性而称为“量”,有些则因其属性;例如线之为量由于本性,而文明之为量则由于属性。由于本性而为“量”的,有些得之于本体,例如线(某些本 体的定义就含有量元〈每一段线的定义与全线的定义是一样的〉);有些则得之于本体的某些秉赋与状态,例如多少、长短、阔狭、深浅、重轻以及其它。“大与 小”和“较大与较小”,在它们本身和相互间,原本是量性事物的特质,但这些名词也移用到其它事物。由于属性而为“量”的,如“文明”与“白”,因为那具有 文明的事物与白色的事物本身具有量性,因而它们也得了量性;有些则是在运动与时间上得其量性,因为运动与时间一类的事物原应是一类量元,凡以运动与时间为 属性的总是延续而可区分的。这里我不是指那被运动的事物,而是指那在其中运动的空间;因为空间是一个量元,所以运动亦当是一“量元”;又因为空间是一量元 所以时间亦当是一量元。

章十四

“质”〈素质〉①的命意(一)是本体的差异,例如人是具有某些素质的动物,因为他是两脚的,马 也是具有某些素质的动物,因为它是四脚的;圆是一个具有特质的图形,因为这是没有角的,——这些显示主要差异的就是质。这是质的一义。(二)其第二义应用 于数理上的不动变对象,列数各有某些素质,例如不止一向度的组合数,若平面〈两向〉与立体〈三向〉就是二次与三次数①的抄本;一般地说数的本体,除其所固 有的量性外,还各有素质;每一本体是指那事物之一成不变者,例如六是二的倍数、三的倍数等,这不是六的本体,六之一成为六,而不复变为非六者,才是六的本 体。

①“范畴”第八章亦论“质”。

①HιπHσαJιIπHσHιηHιπHσαJιIπHσHιπHσαJιI直译“这么多的这么多”与“这么多这么多的这么多”;意译为“数×数”与“数×数×数”。自亚历山大诠疏中即确定此语为平方数与立方数,故译二次与三次数。

(三)能动变本体之一切秉赋有所变化(例如冷与热,黑与白,重与轻和其它类此的)而物体也跟着演变者,这些秉赋亦称素质。(四)各种品德之称为“素质”者,通常就指善与恶。

这 样,“质”实际有两类含义,其中之一应为本义。“质”的第一义就是本体的差异,列数的素质就具有这类基本差异,这些差异有关事物的怎是,但这些限于不在动 变中,或不作动变论的事物。第二义是事物在动变中所起的质变与动变差异。品德的善恶属于这类;质变为这些动变表明了差异,有些活动良好,有些活动卑劣;在 一方向的活动可以成德达善的,在另一相对的方向活动,就堕德济恶了。以善恶为素质的,尤于生物为然,于生物中,尤以有意旨的生物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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