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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四册第一章
一般意志是不能破坏的
只要一伙人集结在一起,认为他们是一个整体,他们就有了一个唯一的意志,导向公共安全和福利。使国家运转的力量于是也就简单而有生气;它的原则也就一目了然;任何互相搅扰冲突的利益就不会存在;公益也总是明白得可以让任何人能以常识判断。和平、团结和平等是政治阴谋的天敌。纯朴简捷的人们也正因其单纯而难于欺骗。他们不会相信拐弯抹角和甜言蜜语;这得益于他们过分的朴实。在世界上最幸福的国家中,当我们看到一伙农民总是能在橡树下极为明智地处理国家事务,我们如何能不去蔑视其他民族精巧细致的方式,用如此的艺术和神秘使自己潦倒不堪并著称于世?
如此治理的国家是不需要什么法律的,无论何时新法需要颁布,这种需要对所有人都是明白无误的。第一个提议者不过是表达所有其他人的感觉而已,一旦确定其他人都会同样地行动,把每个人都决心去做的事变为法律就不会卷入阴谋或是争辩。
理论家们往往为事实误导,他们只看到了那些从开始就构成不善的国家,想不出如何能用我所勾画的方式治理国事。他们喜欢想象的游戏,让一个聪明的恶棍或谄媚的雄辩士把巴黎或伦敦的人民愚弄摆布。他们不知道克隆威尔【译注1】只会为波恩的人民强制劳动,杜克·德·比尤夫特【译注2】会为日内瓦人下入大牢。
但是,当社会纽带开始松散国家开始衰弱时,当私利开始能够为人感受,较小的社团开始影响整个社会的时候,公益也就开始为人歪曲并遭到抵制,表决也不再能够无异议通过,一般意志从此不再是全体公民的总体意志,冲突和辩论开始出现,就是最明智的观点也要受到争议。
最后当国家接近消亡,其存在流于空洞和虚幻时,当社会纽带在所有人心里都不复存在时,当最卑鄙的私利厚颜无耻地把自己打扮成公益时,一般意志于是乎也就成了哑巴,每个人都在为其秘密动机所主导,他表达的观点,就如国家从未存在过一样,远不再是身为公民的观点,仅仅以私利为目标的不公裁决就会虚假地以法律的形式出现。
从上述一切,是否能说一般意志消亡或堕落了?不能:它仍然一如既往,纯净而不会改变;但是,它被其他流行的意志压倒而只是处于从属的地位。任何人都会清楚地看到他不能把个人利益和公益完全地分离,但是比之于他想要捞取独吞的好处,他在此公众罪责中所分享的份额好象微不足道。除了这些特殊私利之外,为了自己利益,他还会象其他任何人一样强烈地为公益着想。哪怕是他为钱出卖了自己的选票,他也不曾泯灭了他内心的一般意志,他只是逃避而已。他所犯的错误是改变了问题的形态而答非所问;也就是说,以其选票他没有回答“这一方案对国家有利”,而是说“这一方案对某个人或某部分人有利。”因此,规范公民集会的法律目的不仅是要维护公民内心的一般意志,还要确保一般意志总是被问及,而问题也总是被答复。
在此,我本可以举出很多观察来说明对每一主权行为的简单表决权-这是每个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我还可以说明表达观点的权利,提出建议的权利,分析和讨论的权利,这些权利政府总是极力将之局限在其政府内部;但是,这一重要课题需要另一部专著,在此一论文中,我无法尽述一切。-------【译注1】Oliver Cromwell(1588-1658)英国军事政治宗教领袖,领导英议会在1642-1649内战中战胜国王查理一世,而成为事实上的独裁者。他用军力强制国家宪政,深为后来的英国人不喜,称之为“剑下的宪政”,但后世史家多首肯其为英国带来的秩序和发展。【译注2】Duc de Beaufort(1616-1669)法国贵族。多次卷入政界阴谋。1649年,他成为一个贵族和中产阶级的集团首脑之一,以制衡不断增长的王族权力,并为此深受中下层巴黎人民的欢迎,冠之以“市场上的王”。但没多久他又转而与王族联盟,任职法国海军。
《社会契约论》第四册第二章
投票表决
从上一章论述中可以看到,公众事务处理的方式是公众道德和政体健康的可靠表露。集会越是一致地达成协议,也就是,观点越是接近无异议通过,一般意志也就越是占主导地位;而冗长的讨论、分歧和骚动预示着私利的盛行和国家的衰退。
当两个或更多的社会等级进入国家结构,上述论述变得较不明确。以罗马为例,就是在共和国的黄金时代,公民集会也往往为贵族和平民间的争端而打断。但此一例外与其说是真实的还不如说是表面的,在此情形下,由于政体的内在缺陷,可以说一国中存在着两个国家,上述论述对两者合一虽不正确,但于其任一个体却是正确的。就算是在最动荡的时代,当元老院不予干涉,罗马人民的政令总会和平地颁布并拥有绝大多数的投票。因为公民只有一个利益,人民也就只有一个意志。
无异议表决在公民落入奴役而不再有自由或意志时走向相反的极端。恐怖和奉迎于是把表决变成了喝采,不再有什么深思熟虑,有的只是崇拜或诅咒。在帝制下的罗马,这就是元老院表达自己的卑鄙方式。有时它还伴随着荒唐的谨慎:塔西图(Tacitus)写到,在欧卓(Otho)治下,当元老们欢呼韦特利乌斯(Vitellius)的倒霉时,他们同时也制造了一场大骚乱,这样一来就是韦特利乌斯将来有机会控制了帝国,他也无法知道元老们每个人说过什么。
所有这些各种考虑,依一般意志被认知的易度和国家衰弱的程度,产生了表决计数和观点比较的基本原则。
本质上只有一种法律需要全民无异议通过:这就是社会公约。既然公民协约是世上最自觉的行为;而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并是自己的主人,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不经他的同意强制他任何事情。去决定女奴的儿子生而为奴也就是决定了他生为非人的一类。
那么,如果有人在社会公约形成时反对社会公约,他们的反对并没有使公约无效:他们不过是置自己于公约之外而已。他们是公民中的异族人。当国家形成时,居民表达了他们的认可;居住在它的疆域之内就是承认了它的主权权威【原注1】。
除了这一原始公约之外,多数人的决定要能强制少数人。这是来自契约本身的一个结果。但有人会问,人如何能又是自由又在同时被强迫服从不属于自己的意志呢?为什么异议者能够自由而又要屈从自己还不曾同意的法律?
我的回答是这个问题本身是问错了。公民同意所有的法律,哪怕是那些他反对其通过的法律,哪怕是那些如若违反就要对他加诸惩罚的法律。国家中所有成员的一清二楚的意志是一般意志,通过这个一般意志他们成为公民而得到自由【原注2】。在他们的集会中当法案为人提出,他们被问的问题并不是精确地说他们是赞成还是反对法案,而是提案是否吻合他们属于自己的一般意志。在表决中,每个人都对这一问题表达自己的看法,从此表决的计数中,一般意志得到申明。因此,当与我相反的观点成为主流,它只是说明我的观点是错的,我所认为的一般意志并不是真的一般意志。假使我个人的特殊观点成为主导,我之所为就会非我所愿,我也就不再自由。
这表明,一般意志的所有特性仍然存在于多数人中;如果它不在多数人中,不论是什么样的决定,自由都不复存在。
我已在早一些时候讨论了特殊意志在公众决策中如何会取代一般意志,我曾详细地论述了阻止此种滥权的实际方法,我还会对此进一步讨论。至于一般意志的申明所需要的投票比例,我也曾阐明了对之加以决定的原则。一票之差可以打破对等,一票反对就破坏了无异议通过;在对等和无异议之间有着许多的分法,依政体的需要和条件,任何一种都可以成为所需要的投票比例。
决定此种比例可有两个一般性的公理。第一个是决定越是严肃重要,主导观点就越是应该接近一致。第二个是决定越是时间紧迫,多数的要求就越要降低;不能有一分拖延的事务,一票之差应该足以定案。头一个公理好象适用于法律的制定,而第二个适用于公众事务的实行。无论如何,决定性多数的最佳比例可以由两者的相互结合而得到。--------【原注1】这当然应该理解为适用于自由国家;否则在其他地方,家庭、财产、避难所的缺少、必需品或暴力可能使人违背其意愿滞留在一个国家;如此则他的滞留并不意味着他对契约的认可或破坏。【原注2】在日内瓦,“自由”一字出现在监狱前面和犯人的脚镣上。这种标语的使用是公正而为人尊敬的,因为正是所有阶级的犯罪者使得公民不能自由。在一个所有这样的人都关在监狱里的国家,人们享受着最完美的自由。
《社会契约论》第四册第三章
选举
统治者和官员的选举-如我曾说过的是相当复杂的行为-可以用两种方式进行,投票或抽签。在各种共和国中,每一种都有使用,一种由两者相当繁杂组合而成的杂合体则使用在现代威尼斯总督的选举中。
“由抽签进行的选举,”孟德斯鸠说,“是民主制的特征。”我同意,但为什么如此呢?“抽签,”他继续说,“是一种不对任何人强加累赘的选举方式;它给予每个公民以为国服务的合理的希望。”这并不是其原因。
如果我们记住领导人的选举是政府的而非主权的功能,我们就会明白为什么抽签更符合民主制的本质,因为在民主制中,当行政行为的数目越少,其行政就越均衡。
在真正的民主制中,公职不仅不是什么有利可图的事,它反是一种沉重的负担,没有人能理所当然地将它强加给此一人而放过彼一人。只有法律才能把公职强加给某一个抽签选出的个人,在这种情形下,人人都面对平等的条件,选举不依赖任何人的意志,法律也就没有被赋予特殊的应用而破坏其普遍性。
在贵族制中,是统治者之间相互地选择,政府维持其连续性,在此情形下,投票选举才是正确的方式。
威尼斯总督的选举模式验证了而不是否定了这一区分。这种混合的形式正吻合混合的政府。不能错误地认为威尼斯政府是真正的贵族制:虽然人民无权分享政府权力,贵族自己就是人民。破落贵族群众从来不曾接近过任何公职,他们的贵族身份只带给他们空洞的“尊敬的”头衔和参加大议会的权利。因为那个大议会和我们日内瓦大议会一般庞大,其形同虚构的成员并不比我们的普通公民拥有更多特权。当然,除了两个共和国的极端差异外,日内瓦的中产阶级完全对映于威尼斯的贵族,我们的土著和居民对映于威尼斯的市民和人民,我们的农民对映于威尼斯的大陆臣民。简而言之,无论我们如何考察那个共和国,不考虑其大小之差,它的政府并不比我们的政府更贵族化。唯一的差别是,因没有终身领袖,我们不需用抽签来选举。
这样的选举在真正的民主制下几无好处,因为如果所有人都在品质和能力上以及原则和财产上平等的话,无论选择哪个人都不会有什么差别。但如我已说过的,世上并没有真正的民主制。
当投票和抽签选举同时进行时,前者应该用来填充需要特殊能力的官职,诸如军事指挥,而后者应该用来产生那些只要常识公平正直就能担任的官职,比如,行政职务,因为在一个组成良好的国家,这些品质对所有公民都是共同的。
在君主制政府下,无论投票选举还是抽签选举都没有任何位置。因为君主自己就是统治者和唯一的官员,选择他的随从是其独有的特权。当阿比·德·圣皮尔【译注1】提议扩大法兰西王国的议会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择其成员,他没有意识到他正在提议改变政府的结构。
在此,我应该谈一下在人民集会中投票表决和记数的方式,但也许罗马史上的一些作法可以用来更生动地体现我所建立的所有原则。谨慎的读者值得花一些时间来详细考察在二十万人的委员会中公私事务是如何得到处理的。--------【译注1】Abbe de Saint-Pierre,(1658-1743)发表政论文章建议所有政府机构都应受根据经验而选举出的委员会管理。文章在1718年发表后,被认为是对刚去世的路易十四的王朝大臣攻击,从而导致被从法兰西学院中逐出。卢梭曾对其手稿加以整理,并出版了他部分著作的简本。
《社会契约论》第四册第四章
罗马公众集会
有关罗马最早的历史我们并没有非常可靠的记载,非常可能,相关的大部分历史都只是神话【原注1】。作为一般准则,一个人民的记年表中大部分有建设性的部分,也就是,人民形成的故事,往往是我们所知最少的。导致帝国兴衰的原因仍然每日每时地向我们证明上演着,但是因为在我们的时代并没有人民形成,我们只能用猜测来解释过去人民是如何形成的。
从我们发现的可成立的事实行为中,至少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人民是有起源的。在那些有关这些起源的传说中,其中有着最大权威和最强理性支持的必须被认为是最可靠的。这就是我已尝试用过的原则,来考察世界上最自由最强大的人民如何行使他们的最高权力。
在罗马成立后,新生的共和国-也就是,建城者的军队,由阿尔班人(Alban),萨比奈人(Sabine)和外国人构成,这分成了三个阶级,也正由于这三等划分,后来将之称为部落(Tribe)。每个部落又被分为十个区(curia),而区又分为小区(decuria),其领袖称为curione或decurione。
另外,从每个部落中又抽出一百人等分的单位,或武士,称之为百人团(century)。因为在城市中几乎无此划分的必要,我们可假定它们原来的目的是纯军事的。但似乎有一种追逐伟大的直觉,使罗马的小镇选择了一个适用于世界首都的组织系统。
这第一种方式很快就出了问题。阿尔班人和萨比奈人的部落维持不变,而外国人的部落随外族人的不断迁入而增长以至其力量很快就超过了另两族。塞尔维(Servius)对这一危险问题的解决办法是改革划分的方法:他放弃了种族的划分而代之以基于部落所在城镇地区的划分。三个部落由四个部落取代,每个都占据罗马的一个山头,并以地名命名之。于是,他不仅修正了现有的不平等,他也制止了不平等的进一步发展;为了划分人民和区域,他禁止每个区域的居民迁徙另一区,从而阻止了种族混杂。
他还将原来的三个百人团加倍,并新增加了十二个百人团,但他维持了他们原有的名字,以此简单而慎重的方式,他把武士和人民区分开来而没有引起后者的抱怨。
在原有的四个城镇部落基础上,塞尔维另增加了十五个乡村部落,因为它们由乡村居民组成,每个都拥有其地区。新的部落还不断形成,直到最后罗马分为三十五个部落,此数字一直维持到共和制的结束。
值得注意这一区分城镇部落和乡村部落的结果,因为史上再无其他类似记载,而且它导致了罗马道德的维持和帝国的成长。有人也许会认为城镇部落会很快独揽大权与荣耀而把乡村部落的地位贬低,但实际上发生的正好相反。早期罗马对乡村生活的品味是众所周知的。这是来自他们明智的建城者,他们把自由与乡村劳作军事服役结合起来,而把艺术手工阴谋财富和奴役留给了城市。
于是,因为所有罗马的显贵公民都居于乡下而勤于垦殖,只在乡间寻找共和国的骨干人物就成为一种风俗。每个人都把乡间视为一种荣誉因为最高贵的贵族居于农场,人民喜欢村民简单勤劳的生活而不是罗马市民的软弱懒惰的生活。一个城里潦倒的穷汉可以通过在农场的劳动成为为人尊敬的公民。法罗(Varro)说,“这是有道理的,我们高贵的祖先选择了乡村来抚育健壮勇敢的男儿,让他们在战争时保卫自己而在和平时供养自己。”普林尼(Pliny)简单地说道,乡村是因为它所包容的人而受到尊崇,胆怯者为被迁徙入某一城镇部落的不光彩而感到可耻。当萨比奈人阿皮乌斯·科劳迪乌斯来到罗马居住,他被冠以许多荣誉并成为乡村部落的一员,后来该部落由他家族的姓氏命名。最后,解放的自由人总是被编入城镇部落而不是乡村部落,纵贯罗马的整个历史从未有一个例子让解放自由人参与公职,哪怕他成为了公民。
这是一个极好的原则,但它被过分地推行,最后带来了某种变化,当然还有政府的滥权。
首先,督查官(censor)长期霸占着把公民随意在部落中迁徙的大权,允许他们大部分人随意进入他们选择的部落,此一行为当然不好,使其督查职能失去了它主要的资源之一。更进一步,既然贵人强人都跑到了乡下,而自由人成为公民后留在了城里,他们如此地混杂在一起,部落成员只能由注册的方式区别,“部落”一词失去了所有地区的指向而成了纯粹个人的含义,或根本几乎失去了所有含义。
另一个结果是现在流氓痞子居多的城镇部落往往在集会中因方便与会的原因在人数上超过乡下部落,从而把国家出卖给任何愿意收买他们选票的人。
至于区,建城者在每一部落中立有十个区;整个罗马市民,在他们还完全居住在城墙里的时候,因此就有三十个区,每个都有自己的神庙神氏官吏和祭司,他们还有自己的节日,称之为肯啤塔里亚(Compitalia),对应于乡下部落后来庆祝的帕嘎那里亚(Paganalia)。
当塞尔维做如此划分时,三十个区不能被平均分配到四个部落里,而他不想改变这一数字,于是独立于部落的区成为罗马居民划分的另一种分类方式。但是在乡村部落或它所包括的人民中却没有区,因为当部落成为纯粹的民间机构而另一种征兵系统得到采纳后,罗慕洛的军事划分也就失去了任何功能。因此,尽管每个公民都是某部落的一员,很多人却不属于任何一区。
塞尔维还做了独立于另外两种的第三种划分,结果它成为最重要的等级划分。他把整个罗马人民按财产分成了六个等级,而不是依靠地区或人种,第一等级属于富人而最后一等属于穷人,中间的等级是财产中介的人。这六个等级又被细分成一百九十三个团体称之为百人团,第一等级自己拥有超过一半的百人团配置,而最后等级只有一个。因此,人数最少的等级拥有最多的百人团,最低等级整体只被记为一体,尽管多于一半的罗马居民属于这一等级。
为了使如此划分的含义对人民来说不要太露骨,塞尔维将它赋予军事的外观。他把两个装甲百人团放在第二等级,两个武器制造的百人团放在第四等级。除了最低等级外,每个等级又有长幼的划分,就是说,有义务拿起武器的和依法因年龄而免役的人;这一分别,比财产的拥有更需要经常的人口普查。最后,他颁令所有役龄人员都要携带武器参加在运动场(Campus Martius)举行的集会。
最低等级不分长幼的原因是其中的一般人众没有被给予为祖国拿起武器的荣誉;一个人必须先有一个家才有保卫家园的权利,今天那些崇拜国王军队的无数潦倒之人,在士兵是自由卫士的罗马时代,恐怕每个人都会被罗马步兵轻蔑地拒绝。
然而,在最低等级中,还区分无产者和所谓的capite censi。前者,还不是完全的穷困,至少还能为国家提供公民,在紧迫的时候甚至提供兵源。而那些一无所有的后者,他们虽算得上人头,但被认为是一无所用,玛瑞乌斯(Marius)是第一个屈尊将他们录用的人。
且不说这第三种划分的本身好坏,我相信我可以说只有早期罗马的简单方式、他们的公正客观、他们对农业的看重、他们对商业和牟取暴利的轻蔑、才使其成为可行。现代人的无底贪婪、好动、不休的运动、和财产不断的流动,他们如何能使这样的系统维持上二十年而不毁灭了整个国家?还应该注意到道德和检查制度比此系统要更强大并可修正其弊端;富人如果过分悬耀其财产,他会被打入穷人的等级。
从这一切,很易理解为什么只有五个等级为人常常提起,而实际上却有六个等级存在。第六等级因不提供军队兵员,也就不能派选举人去运动场的公民集会【原注2】,也就对共和国无所功用,从而很少被认为有其重要性。
这就是罗马人民的不同划分。让我们来考察一下其对公民集会的效果。依法召集的公民集会,叫做康米西亚(Comitia),通常在论坛或运动场举行。它们分为三种:区的,百人团的,和部落的,依其组织者而定。区的公民集会由罗慕洛首创,百人团的公民集会由塞尔维首创,而部落公民集会由人民保民官建立。只有在这些公民集会中,法律得以通过、官员得以选举产生,因为每个公民必为区的,或是百人团的,或是部落的一员,每个公民都没被排除在选举权之外,罗马人民是法律上和事实上真正的主权者。
为使集会合法召集而其决议拥有法律的力量,有下列三个条件必须满足:首先,召集集会的团体或官员必须拥有这样的权限;其次,每一集会都必须是在法定的日子里举行;最后,占卜必须吉利。
不需解释第一个要求的原因。第二个是出于手续上的考虑;比如说,在节日不应举行集会,或是集市的日子,乡民进城做买卖而无暇顾及论坛。通过第三条,元老院能够保持其骄傲,好动的人民得到制约,需要的时候,训导煽动性的部落狂热,尽管后者还可以有更多的方式侵蚀这些规范。
法律和官员选举并不是集会协议的唯一内容。因为罗马人民已然行使了政府的最重要的功能,可以说欧洲的命运就决定于这些集会。依据所要决定的问题,处理的事务的多种多样决定了集会采取的不同形式。
要判断这些不同形式,对之加以比较就足够了。在建立区划的时候,罗慕洛的目的是让人民制约元老院而元老院又反过来制约人民,而他自己主导双方。于是在这种安排下,他给予人民数字上的权威来制衡他留给贵族的权力和财富。然而,依君主制的精神,他允许贵族通过他们的克莱恩(Client)在选举多数中保持优势。这个可尊崇的贵族-克莱恩体制是政治和人道的杰作;无它,和共和制精神如此对立的贵族就不能存在。只有罗马才拥有这一光荣,为世界做出了良好的榜样,但是,尽管这一制度还从来没有过滥权,这一榜样却从未再有人能重复。
因为区划在所有王朝下直到塞尔维(最后的塔克文统治不能算是合法的)都维持了同样的形式,王族法律一般以区法(leges curiatae)闻名。
在共和制下,仍然局限在四个城镇部落、并只包括罗马普通市民的区制划分,不论是对领导贵族的元老院,还是对领导良民的平民出身的保民官,都不再适用。他们于是开始发生纠纷,其每况欲下,以至他们三十个权杖【译注1】往往要集合起来以处理那些本应该在区集会上处理的事务。
百人团的划分对元老院非常有利,以至表面看去很难明白为什么元老院不能总是在百人团集会中占主导地位,来选举执政官(consul)、督察官(censor)、和其他高级官员。因为在由全体罗马人民六个等级形成的一百九十三个百人团中,第一等级占有九十八个,而选票是以百人团为记数单位的,于是第一等级就拥有了超出其他等级总和的票数。当这些百人团的票数统计一旦超过了投票低限,其他百人团的投票就可不计了;因此,由最小的少数人做出的决定被认为是群众的决定,可以说在百人团集会中决定的事务与其说是票数决定的不如说是金钱决定的。
但是,这一极端权威在两方面遭到制约。首先,保民官往往是来自富有等级,而总是有许多平民也属于这些等级;他们的影响制衡着第一等级的贵族。
其次,百人团开始投票的顺序不由等级决定,否则第一等级就会永远在其他等级前投票了。相反,是先抽签选择一个百人团,它自己进行自己的选举。【原注3】;然而,在另一天,所有其他的百人团被召集起来再重复这一选举,通常其结果是接近的。于是乎,对应于民主制的原则,例子里的权威不再和等级相关,而决定于几率。
这一手续还有着另一个优势:乡下的公民在两个选举间有时间来了解临时选出的侯选人的优点,从而不再是盲目投票。但在节省时间的前提下,这一手续被废止,两个选举在同一天举行。
部落集会是罗马人民真正的议会。它们只有保民官才能召集,在会中,保民官被选举出来并接受群众的决议政令。不仅元老院在其中没有任何级别,就是元老也没有参加集会的权利;被迫服从他们自己不能表决的法律,从此一角度上,对元老们来说,他们的自由比不上一个最卑贱的公民。这一不公的规定完全是不怀好意的,自己本身就足以让那些产生于不让全体公民参与的政令无效。如果所有的贵族都凭他们作为公民的权利参加这些集会,他们不过是普通的个人,从而对做出的决定几无什么影响,因为,表决是以个人为单位,元老们的人头数和最低下的无产者是等价的。
从此可以看到,除了由庞大的人民集会各种集票系统所决定的次序外,其中产生的形式本身也不是不重要的,因为每一种形式都有某些效果,取决于它们被选定出来的目的。
不必进一步阐明细节,我们可以从前面的解释中得出结论,部落集会对民主政府更有利,百人团集会对贵族制有利。至于罗马市居民占多数的区集会,它们只适宜于推行暴政和邪恶的设计,因而落于骚乱;就是那些试图煽动叛乱的人也不使用它,因为他们不得不被迫把自己的计划过分暴露出来。可以肯定地说,罗马人民的尊严只能在百人团集会中找到。它们是唯一完整的公民集会,因为乡村部落不参加区集会,而元老院和贵族不参加部落集会。
用于早期罗马的表决方法和他们的道德和习俗一样简单,尽管比斯巴达要稍微复杂。每个人大声宣告自己的选票,由职员记录。每个部落内部的投票多数决定部落的选票,在部落间的多数票决定人民的公决,区和百人团的表决与此相同。这一实行方法只有当诚实主导公民时才有效,每个人都耻于在公开场合投票支持不公的措施或不合格的候选人。但是,当人民开始堕落选票可以买卖时,秘密计票应被采用,以使收买选票的人受限于猜疑而出卖选票的人有机会成为恶棍而不是叛徒。
我知道西塞罗(Cicero)谴责这一改变,认为它要部分地为罗马共和制的衰亡负责。但是,我虽知道西塞罗的权威份量,我不能同意他的观点。相反,我相信国家的灭亡因这一变化太稀有而加快。正如健康人的饮食不适宜于病人,适宜于正直人们的法律也不能用于治理堕落了的人民。对此最好的证据是威尼斯共和国的长治久安,它还保持着表面上的存在,仅仅因为它的法律只适用于邪恶的人。
每个罗马人都分得一方蜡板,以此形式他们写下自己的选择而不必让他人知道。收集蜡板、计票、比较数字等等事务也都有了新的手续。这并没有使负责这些职能【原注4】的官员免除常常做弊的怀疑。最后,还有一些用来防止阴谋买入选票的法令;这些法令的数目繁多显示了它们的无效。
到罗马共和制的后期,常常需要诉诸于非常性的权宜之计来弥补法律的缺陷。有时,神迹被宣示出来,尽管公民能够相信这个神迹,但统治他们的人可不相信;有时,为避免候选人有时间收买选票,集会会突然召开;有时,当发现人民已被说服并且即将做出不好的决定,整个会期会为谈话占用。但是最后,野心还是战胜了试图制衡它的一切;所有这些中最不可置信的事实是,尽管这种种滥权,众多的人民还是借助了古老的规则,继续选举他们的官员、通过法律、处理公私事务,其表现出的才智就是元老院自己也鲜有超过。-------【原注1】“罗马”(Rome)一字,据说得自罗慕洛(Romulus),是希腊文力量的意思。“弩玛”(Numa)一名也是希腊文,意思是“法律”。这个城市最初两个国王的名字竟事先清楚地反映了他们后来的做为,这可能性有多大?【原注2】我说“去Campus Martius”是因为这是百人团集会的地点;在其他两种形式下,公民集会在论坛或其他地方,其时,capite censi和最显贵的公民平起平坐,有着一样的影响力和权威。【原注3】如此由抽签选出的百人团被称为prae rogativa,因为它是第一个被要求表决的,这是prerogative(特权)一词的来历。【原注4】Custodes,Diribitores,Rogatores suffragiorum。【译注1】lictor-权杖卫士,是古罗马手持法西斯在公共场合走在高官之前的小官。罗马城有三十个区划,故有三十个权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