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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美国、日本和德国(2)  > 返回《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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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歌颂过度者,他们强调美国社会的自由似乎全系设计精明与公众道德普遍高尚所致,还有些美国内外人士,主张其他国家也应提倡美国式自由。其实美国 法律大部分乃根据英国传统。习惯法设立之前,各地区自行立法,即部落法律。习惯法接受了其一般原则,审案时积累了一大堆事例,此后又渗入公平 (equity)的原则(详第四章),使各地区间之经济因素,以及商业和农业间的资本与财富,能够公平而自由地交换。北美洲殖民地设立之后,英国政府也让 各州自行立法,只要其内容不完全与传统冲突,即不追究其中的差异。合众国联邦之产生,在殖民地开始约200年之后。独立战争之后,各州仍以英国法庭传统为 司法的基础,惟一般将沿用成例的范围限于1776年7月4日以前所审判的案件。因此有些习惯法的原则日后在英国反而不适用。例如,美国1890年反托拉斯 之立法,即追溯到几个世纪以前的传统,及于16、17世纪之英国,甚至远及于大宪章。于是认为凡以“私交阻滞交易” (combinationinrestraintoftrade)都违反习惯法精神,也违反英美的传统,可以立法取缔。

这种 法治精神诚然可佩,可是也必须有历史及地理优势之条件撑持。简而言之,日后美国的自由,乃因几百年前,海洋国家之社会平日受外界军事的威胁浅,而感受商业 的影响程度深,早已将内部各种因素摆在各尽其能互相竞争的体制之下,妨碍自由竞争的潜在力量已在司法立法的行动中尽量铲除。

美 国并非得天独厚、毫无阻碍地实行资本主义。否认联邦法案一事,可见行政上的问题仍不可避免,而南北战争更让全国精英献身于疆场,捐躯于原野(很多南方人士 参战,志不在保全奴隶制度,而在抵抗高压政治[coericon〕)。其他的纠纷,如涉及余家事变(Shays’Rebellion)、威士吉叛变 (WhiskeyRebel-lion)、取缔托拉斯、组织工会、处理货币及银行、协定跨州商业等等,亦是历尽辛苦才换得实行资本主义的基础。只是北美洲 空间上较为自由,而且时间发展合宜,如人口之增殖,与科技成长配合。又如1862年之“宅地法案”(HomesteadAct),让一般人在公地耕作5年 之后购买土地,每家160英亩,价格低廉。日后美国资本主义社会的效率,有赖低层机构内类似的因素为基础。而今日美国人行动自由,也赖经济展开,各种事业 有高度分工,个人有很多选择的机会,非其他国家与社会所能仿效。

所谓苛责过度者,是一批左翼作家不顾美洲优厚条件及特长,只 因与他们理想的条件不合,动辄谩骂。亚当·斯密曾指出,大凡一个新式的经济机构,与一个落后的经济机构相抗衡的时候,前者必有利用其组织上之优厚条件凌驾 后者的趋向。白种人开拓殖民地时,对印第安人之侵害即属于此种性质。美国在19世纪末叶及本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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