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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实用主义与人本主义  > 返回《实用主义》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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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于我上次讲演中所描述的真理观,其所以冷酷无情,是由于那种典型的“种族的偶象”①(idolofthetribe)——即唯一的真理那种看法在作祟;人们认为这唯一的真理是解答世界所提出的唯一固定的谜的唯一答案,而且这个答案是决定性的、全面的。按一般习惯说,如果答案玄妙,以致答案本身也成为一个次一级的谜,对于宇宙的奥秘,不加以揭示,反加以掩蔽,因而惹人惊异,那末这样的答案反而更好。所有关于宇宙之谜的单个词的答案,如“上帝”、“一”、“理性”、“规律”、“精神”、“物质”、“自然”、“极性”、“辩证法”、“理念”、“自我”、“超灵”等,都无一不由其玄妙而惹人赞叹。哲学中的专门学者和一般爱好者都把宇宙描绘成一种化石的狮身人面的怪物;它之所以引人兴趣,就在于人们可以不断无聊地要求它表现它预卜未来的才能。唯一真理,这是理性主义者多么的一个完全的偶象!我曾在我一位多才而早死的朋友写来的一封旧信里读到这样一句话:“不论在哪一个领域里:科学、文艺、道德、宗教、都一定有一个系统是正确的,其余都不正确!”这多么代表一个少年时代的狂热!人一到21岁,都发愤图强,想找到这样一个系统。但多数人,就是到后来,也永不想到:“唯一真理是什么?”的问题,并不是真正的问题(因为它脱离了一切条件);整个关于唯一真理的观念是从多数真理这个事实抽象得来,而正象我们抽象地说拉丁语或法律一样,只是一个有用的概括的名词。

①这是培根所说的四偶象之一,或译为“人类偏见”。——译者

法官有时提到那抽象的法律,学校教师有时提到那抽象的拉丁语,好象在他们作出具体的判决以前和讲解具体的字句以前,先就存在法律和拉丁语的实体,绝对地决定了他们的判决和句法,而强迫他们服从似的。但是只要我们稍一思索,就知道法律和拉丁语都不是本原,而只是结果。行为上合法与不合法的差别,语言上正确与不正确的差别,全是在人类具体经验的相互作用中附带发生的。信仰上真与假的差别,也是这样发展起来的。成语接生在先前的成语上,法律接生在先前的法律上;同样,真理也接生在先前的真理上,而就在这过程中,新的改变了旧的。有了先前的法律,加上一新的案件,法官就融汇二者,铸成了新的法律。有了先前的成语,又遇上新的投合大众口味的俚言妙语,就立刻产生了一个新的成语。有了先前的真理,再遇上一些新的事实,我们就又发现了一个新的真理。

然而我们却一直自欺欺人,以为永恒的事物是展示出来的;先前的法律,语法或真理,根本是一闪而出的,而不是逐渐被创造的。但试想一下,要是一个少年法官在法庭上用他抽象的法律观念来审理案件,或一个语法家在公共场所侈谈他抽象的本国语观念,或一个教授拿他那种理性主义的真理观念来讲解实际的宇宙,试问,他们会有什么进展?只要一碰上新的事实,他们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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