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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九

至 于主张以意式为原因的人,他们为了掌握我们周围诸事物的原因,先引入了与诸事物为数一样多的形式,好象一个人要点数事物,觉得事物还少,不好点数,等到事 物增加了,他才来点数。因为通式实际不少于事物,或是与事物一样多,这些思想家们在对事物试作说明时,从事物越入通式。对于每一事物必须另有一个脱离了本 体的“同名实是”,其它各组列也如此,各有一个“以一统多”〈意式〉,不管这些“多”是现世的或超现世的。

再者,我们②所用以证明通式存 在 的各个方法没有一个足以令人信服;因为有些论据并不必引出这样的结论,有些则于我们常认为无通式的事物上也引出了通式。依照这个原则一切事物归属多少门学 术,这就将有多少类通式;依照这个“以一统多”的论点,①虽是否定,亦将有其通式;依照事物灭坏后,对于此事物的思念并不随之灭坏这原则,我们又将有已灭 坏事物的通式,因为我们留有这些事物的遗象。在某些比较精审的论辩中,有些人又把那些不成为独立级类的事物引到了“关系”的意式,②另有些论辩则引致了 “第三人”③。

②此章若干节与卷M,第四章若干节几尽相同。但在此卷中亚氏用第一人称“我们”,自侪于柏拉图意式学派之列。卷M中,转以第三人指称意式论者。

①见于柏拉图“理想国”596A.

②见柏拉图“斐多”74A—77A,“理想国”’479A—480A.

③见于柏拉图“巴门尼德”132A,D—133A.其要义谓如果X符合于“人的意式”而确定它是“人”,必须有一个“第三人”,俾在它身上,两个人格可以合一。参阅本书卷Z1039a2,以及“诡辩纠谬”178b36—179a10.

一般而论,通式诸论点,为了意式的存在消失了事物,实际上我们应更关心于那些事物的存在:因为从那些论点出发,应是数〈2〉为第一,而“两”却在后,亦即相关数先于绝对数。④此外,还有其它的结论,人们紧跟着意式思想的展开,总不免要与先所执持的诸原理发生冲突。

④柏拉图以“未定之两”(αHρισGHIδKαI)为制数两原理之一。参看1079a18注译。

又, 依据我们所由建立意式的诸假定,不但该有本体的通式,其它许多事物都该有(这些观念不独应用于诸本体,亦应用之于其它,不但有本体的学术,也有其它事物的 学术;数以千计的相似诸疑难将跟着发生),但依据通式的主张与事例的要求,假如通式可以被“参与”,这就只应该有本体的意式,因为它们的被“参与”并不是 在属性上被“参与”,而正是“参与”了不可云谓的本体。举例来说明我的意思,譬如一事物参加于“绝对之倍”也就参加了“永恒”,但这是附带的;因为这 “倍”只在属性上可用永恒作云谓。①所以通式将是本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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