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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保障与自由(1)  > 返回《通往奴役之路》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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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管理处,成为一个劳动平等、报酬平等的工厂。

——列宁于1917年

在一个政府是唯一的雇主的国家里,反抗就等于慢慢地饿死。“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旧的原则,已由“不服从者不得食”这个新的原则所代替。

——托洛茨基于1937年

经济保障,像杜撰的“经济自由”一样而且往往是更有理由被人看成是真正自由所不可或缺的一个条件。在一定意义上,这是既正确而又重要的。在那些没有信心靠自己的奋斗找到前途的人们当中,很难找到独立的精神或坚强的个性。然而,经济保障这一概念与在这个领域内的许多其它用语一样,是不明确的,是含糊其词的,因此,对要求保障的普遍赞同可能是对自由的一种危险。其实,如果人们在过于绝对的意义上理解保障的话,普遍追求保障,不但不能增加自由的机会,反而构成了对自由的最严重的威胁。

首先,我们不妨把两种保障对比一下。一种是有限度的保障,它是大家都能够获得的,因而,不是什么特权,而是人们可以期望的正当目标。一种是绝对的保障,在自由社会里,这种绝对的保障不可能让所有人都得到,也不应当把它当作特权给予任何人,除非在极少数的特殊情况下,例如法官,其完全的独立才是非常重要的。这两种保障中的第一种是,防止严重的物质匮乏的保障,即确保每个人维持生计的某种最低需要;第二种是,某种生活水准的保障,或者说,一个人或集团与其他的人或集团相比较的相对地位的保障;或者,我们可以简单地说,一个最低限度的收入的保障和一个人被认为应有的特定收入的保障。我们立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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