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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管理处,成为一个劳动平等、报酬平等的工厂。
——列宁于1917年
在一个政府是唯一的雇主的国家里,反抗就等于慢慢地饿死。“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旧的原则,已由“不服从者不得食”这个新的原则所代替。
——托洛茨基于1937年
经济保障,像杜撰的“经济自由”一样而且往往是更有理由被人看成是真正自由所不可或缺的一个条件。在一定意义上,这是既正确而又重要的。在那些没有信心靠自己的奋斗找到前途的人们当中,很难找到独立的精神或坚强的个性。然而,经济保障这一概念与在这个领域内的许多其它用语一样,是不明确的,是含糊其词的,因此,对要求保障的普遍赞同可能是对自由的一种危险。其实,如果人们在过于绝对的意义上理解保障的话,普遍追求保障,不但不能增加自由的机会,反而构成了对自由的最严重的威胁。
首先,我们不妨把两种保障对比一下。一种是有限度的保障,它是大家都能够获得的,因而,不是什么特权,而是人们可以期望的正当目标。一种是绝对的保障,在自由社会里,这种绝对的保障不可能让所有人都得到,也不应当把它当作特权给予任何人,除非在极少数的特殊情况下,例如法官,其完全的独立才是非常重要的。这两种保障中的第一种是,防止严重的物质匮乏的保障,即确保每个人维持生计的某种最低需要;第二种是,某种生活水准的保障,或者说,一个人或集团与其他的人或集团相比较的相对地位的保障;或者,我们可以简单地说,一个最低限度的收入的保障和一个人被认为应有的特定收入的保障。我们立刻就可以看到,这种区别大体同下面这种区别相一致,即为一切在市场体系以外和补充市场体系的人提供的保障,与只能为一部分人提供,并且只有控制或取消市场才能够提供的保障之间的区别。
没有理由认为在一个达到了像我们这样的普遍的富裕水平的社会中,不应向所有人保证提供第一种保障,而勿需危及普遍的自由。至于在应该予以保证的具体标准方面,是有一些困难问题的;特别重要的问题是,那些依赖于社会的人们是否应当无限制地享受一切同其余的人一样的自由呢?①处理这些问题时,稍不经心,就很可能造成严重的也许甚至危险的政治问题;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在足够保持健康和工作能力的、衣食住方面的最低限度的条件上,可向每个人提供保证。实际上在英国人口中有很大一部分早已获得了这种保障。
①如果仅凭一个国家的国民身份,就有权享受高于其它地方的生活水准的话,那就会发生严重的国际关系问题,并且这些问题是不应当轻易放过的。
也没有理由说明为什么政府不应该帮助个人对那些生活中的普通意外事件作出准备,因为这些意外事件是不确定的,所以很少有人能够为之作好充分的准备。在那些避免这种灾害的愿望和克服这种灾害的后果所付出的努力,通常不会因政府提供了援助而被削弱的领域,如疾病和事故——简单的说,这里所探讨的,是真正可保险的那些灾害——在这些领域里,要求政府协助组织一种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的理由是很充分的。对于这些计划的细节,那些愿意保持竞争制度的人和那些想以另外一种不同的制度来代替它的人的意见,在许多方面是不会一致的;在社会保险的名义下,有可能推行一些促使竞争或多或少地失掉效力的措施,但在原则上,政府用这种方法提供较大的保障,是与维护个人自由没有抵触的。属于这一类的,还有通过政府对遭受天灾(像地震和洪水)的人的救助来增加保障。凡是能够减轻个人既无法防范、又不能对其后果预作准备的灾祸的公共行动,都无疑是应当采取的。
最后,还有一个极端重要的问题,即向经济活动的普遍波动和随之而来的、间歇发作的大规模失业的浪潮作斗争的问题。这当然是我们今天最严重、最迫切的问题之一。虽然它的解决需要大量正确的计划,但它不需要,或者至少不一定需要,那种特别的计划,那就是按其倡导者的主张,要用它来代替市场的那种计划。其实,许多经济学家都希望在货币政策方面找到根本的解决办法,这甚至与19世纪的自由主义都不会相容的。另一些经济学家则认为,只有通过对大规模进行的公共工程进行灵活的调节,才能有希望获得真正的成功。这或许会对竞争的范围产生更严重的限制;并且,在进行这种实验时,如果我们要避免使一切经济活动越来越依赖于政府支出的方面和数量的话,那么,我们就必须仔细注意我们的步骤。但这既不是唯一的,并且,在我看来,也不是对付这个经济保障最严重的威胁的最有希望的办法。无论如何,我们为保护经济活动不遭受这些波动作出的必要努力,并不会导致对我们的自由构成威胁的那样一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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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由具有潜在的危险影响的这种保障计划,是另一种保障计划。这种计划意在保护个人或集团不会发生那种虽然并不是应有的,但在竞争的社会却是司空见惯的收入减少;保护他们免于遭受给人带来极大困苦的损失,虽然这种困苦在道义上并没有正当的根据,但它们却是与竞争的制度形影不离的。因此这种对保障的要求就是对公平报酬的要求的另一种形式——即一种适用于主观评价的报酬,而不是和个人努力的客观结果相适应的报酬。这种保障或公平似乎是与个人选择自已的工作的自由不相容的。
在任何一种人们在各种不同行业之间的分配依靠这些人自已来选择的制度下,都必须使这些行业的报酬符合于它们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有用性,即使这与主观的评价无关,也必须如此。虽然所达到的结果,常是与他们的努力和决心相适应的,但这在任何形式的社会里都不可能总是如此。尤其在某些职业和特殊技巧的有用性由于不能预料的情况而发生变化的许多情况里,更不会是这样。我们大家都了解,当某种对社会其他的人有很大利益的新的发明,使一个受过高级训练的人辛辛苦苦学得的技能忽然失去了价值时的这种惨状。过去100 年来的历史充满了这一类的例子,其中有一些顷刻间便影响到数以万计的人们。
尽管一个人努力工作,尽管他有特殊的技能,但他都会受到不是他自已的过失造成的收入的急剧减低和痛苦的失望,这无疑是有伤我们的正义感的。那些遭受这种不幸的人要求国家进行干预,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愿望,这种要求当然是会得到群众的同情和支持的。对于这种要求的普遍赞同的结果是,各地的政府都采取行动,不但保护受到这种威胁的人们免受严重的困苦和贫乏,而且使他们继续获得与从前一样的收入和保护他们不受市场变迁的影响。①
①W·H·赫特教授最近在一本书中提出了关于在一个自由社会里怎样可以减轻这种困苦的一些很有趣味的建议,这本书值得仔细研究[《复兴的计划》(1942年)]。
然而,如果允许人们有自行选择职业的任何自由的话,那么,就不能够给予一切人以一定收入的保障。并且,如果给一部分人提供这种保障,那它就会成为一种特权,这种特权以牺牲他人利益为条件,因而就必然会减少别人的保障。只有取消自己选择工作方面的全部自由,才能够确保每个人收入不变,这是显而易见的事情。不过,这样一种对正当愿望的普遍保证,虽然往往被看作是一种值得向往的理想,但人们对它并没有认真地加以争取。真正随时都在做的,倒是零碎地把这种保障给予这个集团或那个集团,结果使那些感到受到冷落的人的不安全感不断地增加。因此,难怪对保障方面的特权的重视不断增高,对这种特权的要求变得愈来愈迫切,直到最终,对它付出任何代价,都没有人嫌其过高,甚至以自由为代价,也在所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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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的用处,由于既不能预测又不能控制的环境的缘故而减少了;又有些人的用处,由于同样的缘故而增加了,如果前者由于受到保护而得免于遭致不应受到的损失,而后者由于受到阻碍而不能获得其不应有的利益,那么,报酬立即就会不再和实际用处有任何关系。一切都要凭当权者关于一个人应该做什么,应该预见到什么,以及他的用意是好是坏所持的见解来决定。这样作出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是专断的。运用这个原则必然会形成做同样工作的人得到不同的报酬这样一种局面。这样一来,报酬的差别就不再能提供一种有效的诱导,使人们做出社会所需要的变动,并且,就连那些受到影响的个人,也无法判断是否值得承担某种变动所要带来的麻烦。
但是,如果在任何社会里总是必须的、人们在不同职业之间的分配的那些变动,已不可能再用金钱的“奖”“惩”办法(这同主观评价并无必然的关系)来得到实现的话,那就必须直接用命令来执行。当一个人的收入受到保障的时候,他既不能够仅仅因为他喜欢那个工作便被允许留在原岗位上,也不能够选择他所喜欢的其它工作。由于取决于他的工作变动或不变动而得到好处或受到损失的人不是他自己,因此,就必得由那些掌握有效收入的分配的人代替他作出选择。
这里所出现的关于适当刺激的问题,通常都是被当作一个主要是人们是否有尽最大努力工作的意愿的问题来讨论的。这虽然是重要的,但不是这个问题的全部,甚至也不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问题不仅是在我们要人家作出最大努力的时候,我们必须给以相当的报酬。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要让他们自由选择,如果要让他们能够判断他们应做什么的话,那就必须给他们某种容易理解的准则,使他们可用以来衡量各种职业的重要性。如果人们提供给一个人的好处同他们对社会的用处没有关系的话,那么,即使具有世界上最好的意愿的任何人,也不可能在各种各样的取舍之间作出明智的选择,要知道一个人应不应该由于一种变动离开他已开始爱上了的一个行业和环境而另换一种行业和环境,就必须把这些职业已经改变了的对社会的相对价值表现在这些职业所提供的报酬上面。
这个问题当然是更加重要的,因为事实上除非与他们自己的利益直接相关,不然的话,世界上的人们是不大可能作出最大努力的。对大多数人来说,要竭尽全力做某事,就需要施加某种外来的压力。在这个意义上,刺激的问题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无论在一般的劳动中或管理活动方面都一样,把工程技术应用于整个国家(这就是计划的意义)“会引起一些难于解决的纪律问题”,这是一位对政府计划有很多经验,并且把这一问题看得清楚的美国工程师所讲的话。
为了进行一项工程,围绕着这项工程,应该有一个大量的非计划的经济活动。应该有一个地方,可以从那里吸收工人,并且,当一个工人被解雇时,他就应该离开那个工作,他的名字也应在工资簿上被注销。如果没有这样一个自由的后备,要维持纪律就得像对待奴隶劳工那样非用刑不可。①
①D·C·柯伊尔:“国家计划的暗景”,《哈珀斯杂志》,1935年10月,第558页。
在行政工作领域内发生的对工作疏忽的制裁问题,虽然形式不同,但也一样严重。竞争经济的最后手段是诉诸法警,而计划经济的最后制裁则诉诸绞刑官②,这句话说得很好。不得不赋予任何一个厂长的权力仍然会是相当大的。但在一个有计划的制度中,厂长同工人的情况一样,他的地位和收入不能单单取决于他所指导的工作的成败。由于风险和利润都不属于他,因而作出决定的,不可能是他个人的判断,而是他是否按照成规做他应做的工作。一个他“应该”避免而没有避免的错误,不是他的个人问题;而是一种对社会的罪行,并必须这样来加以处理。只要他平平稳稳地尽好他能够客观确定的责任,他的收入或许会比资本主义厂主的收入更稳定,但如果真的失败了,那么对他形成的危险就比破产还要严重。只要他能使上级满意,他可能在经济上是有保障的,但这种保障是以牺牲自由与生命的安全为代价的。
②W·罗卜克:《现代社会危机》(苏黎世,1942年),第1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