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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末,在东京进行的远东国际军事审判中,是如何看待在南京事件中被害的总人数的?在判决书中所写的要点如下:
南京被占领后,在最初两、三天中至少有一万二千名中国非战斗人员
——男女和儿童惨遭杀害,在占领后一个月中,在市内大约发生了两万起
强奸事件。日本军还说要扫荡已成为一般老百姓的中国兵,有二万名已到
服兵役年龄的中国男子遭到集体杀害,而且日本军还屠杀了三万多名俘虏。
另外,从南京逃难出来的市民中,有五万七千多名被日本军追上后,收容
起来,他们备受饥饿和刑讯,大部分终于死亡,而活下来的多被机枪和刺
刀杀害。
这样,远东国际军事审判的判决说南京事件的被害者总数约为十二万人,但该判决书还接着这样说:
据后来估计,日本军在占领南京后的最初六个星期的时间里,在南京
及其附近被杀害的普通老百姓和俘虏,总数在二十万名以上。这些估计并
不夸大,那可以从掩埋队以及其他慈善团体所掩埋的尸骸达十五万五千具
这一事实得到证明—…·这些数字没有把被日本军焚烧后丢弃的、投入扬
子江的以及用其他方法处置的许多人计算在内(《远速》 ,载前引书1,
第三九六页)。
关于屠杀的人数问题,判决书的前半段说:被杀害的包括男女和儿童非战斗人员有一万二千名、抓便衣兵时遭害的有二万名、俘虏被杀三万多名,合计六方名以上。尤其是来到近郊避难的市民有五万七千名,他们有的饿死,有的被屠杀。
在占领南京后的两、三天时间中,至少有一万二千名非战斗人员——男女和儿童惨遭杀害,这可以从前面介绍的金陵大学教授贝茨博士的证词,以及在后面介绍 的南京同际救济委员会在《南京地区战争受害情况》中所作注释推测(参照本书第一八五页)。可是博士说的,不像判决书所指出的那样,在时间上局限于最初的 两、三天中。贝茨博士还作证说:被杀害的非战斗员一万二千名这个数字,是在安全地区及其附近调查结果所获知的,日本兵还在市内外杀害了许多人,但无法调查 这些情况,而在前面提到的被害人数中,自然不包括俘虏,也不包括虽系一般老百姓却被错当作穿上便衣的散兵的人。
日本兵抓便衣兵时杀害的两万名这个数字,似乎也可以认为是根据美国驻南京副领事埃斯皮的报告(参照本书第一一六页),从占领南京时估计的便衣兵的数字以及日本军残酷处置便衣兵的方针看来,说被害者达两万名这个数字,似乎决不夸大。
三万名以上俘虏被杀,这恐怕是根据贝茨博士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法庭上的证词,他说曾雇用工人掩埋了中国军队的士兵遗体三万具,由于那掩埋工作本身是由 红四字会负责的(参照本书第一八八、一九八页),可以推测,这三万具不仅仅是士兵的尸体。不过,即使认为被屠杀的俘虏总数在三万名以上,也未必能说是言过 其实。
不过,在该判决中说逃到郊区避难而惨遭杀害的市民为五万七千人,这一点是有问题的。很明显,那是基于前面列举的中国人鲁甦的证词——见向远东国际军事 审判时提出的书面证据。据他说,“国军及难民男女老幼合计五万七千四百十八人”被封锁在幕府山附近四、五个村庄里,许多人冻死饿死,其余都在草鞋峡被枪 杀。但这一证词中所说的五万七千四百十八人的被害人数存有疑问。因在大屠杀时,鲁甦脱离危险地区而目击了现场,他是从什么地方获知如此大量被屠杀的情况 的?这点全然不清楚(参照本书第四十二页)。
下面是在判决书的后半段中所说的关于南京事件的被害人数。
如前所述,在判决书中所指出的收葬遗弃尸体十五万五千具,这是红卍字会和崇善堂两个掩埋队所掩埋的数字(除此之外,也有几个掩埋队记录了有关尸体掩埋 情况,这些掩埋队也掩埋了十万零三千具尸体。但可以认为,其所掩埋的数字多半已包括在上述两个掩埋队的掩埋数中)。如果认为这十五万五平具尸体掩埋数确实 可信,再加上其他被掩埋的尸体、屠杀后被投入扬子江的尸体、被投入池塘里和小河中的未掩埋的尸体、在扬子江渡江撤退时遭日本军扫射而全部死亡的等等,那就 达二十万人,可见在判决书中所说的“日本军在占领南京后的最初六个星期的时间里,在南京及其附近被杀害的普通老百姓和俘虏,总数在二十万名以上”这个数 字,未必夸大。在明华主编的《中国革命史讲义》中也说是屠杀二十余万人。
所谓“大宅考察组”也于一九六六年九月访问南京时,据该市对外文
化协会秘书长夏理亚说,从日本军入城的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到
年二月为止,三十万名中国人惨遭屠杀(《大宅考察组访华报告》〔《每
日星期周刊》,一九六六年十月二十日临时增刊〕,第七十八页)。
死亡人数中之军民比例
据估计,死于南京城内外的中国军民不下于二十万人,但这二十几万名死亡者并非都是被屠杀的。他们自然包括许多战死者。前面已经谈了这样几种情况:在城 南雨花台激战后,撤退时有两、三万(?)中国兵在第六师团等的扫射下倒了下去;从城西莫愁湖到扬子江岸边一段地带,许多中国兵也被第六师团的装甲部队歼灭 了(当时连累了许多普通老百姓);还有多达数万(?)名的中国兵在扬子江渡江撤退时遭到了同样的命运(参照本书第二十六至二十八页)。
死于这种情况的中国兵,日本方面把他们看作为正当的战斗行动所引起的的,但中国方面却认为是大屠杀。由于两方面解释不同,故在战死者与被屠杀者的数字对比上有出入。这点姑且不谈,现对死亡者的类别作一研究。详细 情况如下:
一、因为是俘虏乃至散兵(所谓便衣兵)而遭集体屠杀者,以及被追
得走投无路而停止抵抗但仍遭扫射以致被全部歼灭者;
二、普通老百姓在南京陷落时成为日本军扫荡战的受害者,抓“便衣
兵”时受牵连而被强行拉走处置者,以及成为日本士兵疯狂屠杀的受害者;
三、在南京保卫战中战死者,以及一起撤出阵地或渡江撤退时受到扫
射而落得了被歼灭的悲惨命运者。
尽管可以分为上述三类情况,但其实际的死亡人数分别到底有多少?不消说情况不确切,就是三者之间的比例也很难计算出来。
※ ※ ※
要是提起南京普通老百姓在暴行事件中被屠杀的人数问题,可以考虑与此有关的三个数字。其中之一是南京占领后第十一天,即从十二月二十四日至翌年一月五 日为止在全市人民中进行查问时,有十六万中国人进行登记这个事实(参照本书第一○一、一五一页)。其中未包括十岁以下的儿童和老妇,如果加上他们的数字, 可以推测,清除散兵后的南京住有市民近二十万人。当日本军开始攻击南京时,据说留在城内的市民是二十五万人乃至三十万人。如果是这样的话,所相差的十万人 乃至五万人,就是被屠杀的。不过,留下来多少人,实际数字不清楚,因而这种倒轧帐的算法也许不太正确。
再有一个数字是日本军发表的关于中国军队的遗弃尸体数。举行南京入城式的第二天——十二月十八日,日本军发表说:“敌人的遗弃尸体不下于八、九万具, 俘虏达数千人”(参照本书第九页)。十二月二十七日又发表说,十万中国车队约有八万伤亡。其中遗弃尸体五万三千八百七十四具(南京日本会议所编:《南京》 〔昭和十六年出版〕,第六二六至六二七页。华中派遣军报道部编: 《南京战迹指南》,第五至六页);十二月二十九日发表说,遗弃尸体八万四千具。还有一个数字是前面已作介绍的,即南京宪兵分队队长、栎派短歌[1] 作家崛川静夫大尉所吟咏的:“弃尸八万,令人惊叹,有口难言。”(参照本书第六十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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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短歌,日本传统的诗歌形式之一,栎派短歌指日本近代短歌杂志《栎》所形成的一个流派,具有现实主义风格——译者
十二月二十九日所发表的,是说保卫南京的中国军队总数为十万人,其中约有八万人伤亡,即出现了战死、受伤和被俘等情况,遗弃尸体约有五万四千具。从全 部军队十万人中扣除八万人左右的伤亡数,剩下两万人是否就是脱逃者?伤亡八万人左右与遗弃尸体五万四千具左右,相差二万六千,这个数字是否就是受伤者和俘
虏?当时据说有四万二千人被俘,但实际活下来的不但没有二万六千人,而且包括受伤者在内,不过只有数千人而已(参照本书第九至十页)。
有人曾作过这样计算,但遗弃尸体五万三千八百七十四具,其零数是摆摆样子的,仍还存在疑问。前后发表的八、九万具或八万四千具遗弃尸体的数字,可能亦 有类似情况。我看,日本军发表的数字等等可以认为是不太正确的。如果把普通老百姓的死亡人数加在一起,遗弃尸体数与尸体掩埋数约十六万具便就一致了。
第三个数字,是上述日本军发表的保卫南京的中国军队的伤亡人数。据说防卫南京的军队总数为十万人,其中伤亡八万人。假定说十万军队全部被歼,那末估计 得保守些,死亡总数二十万人地还相差十万人,而这十万人数字,可看作是普通老百姓遭受屠杀的数字。然而,日本军发表说保卫南京的军队总数为十万人,这毕竟 还是一种估计,实际数字也许要多得多。如果这样,市民的被害人数当然要相对减少。中国方面认为,保卫南京的军队是由十三、四个师组成的。
据中华民国国防研究院编写的《抗日战史》(一九六六年出版)说,
首都卫戍司令唐生智所属的南京守备部队由第二军(第四十师、第四十八
师)、第六十六军(第一五九师、第一六○师)、第七十一军(第八十七
师)、第七十二军(第八十八师)、第七十四军(第五十一师、第五十八
师)、第七十八军(第三十六师)、第八十三军(第一五四师、第一五六
师)、教导总队、第一○三师、第—一二师等组成(第五十四页)。
自然,通过倒轧帐的算法,未必能够确切知道普通老百姓遭受屠杀的人数。但从上面所说的情况可以推测,把被屠杀的普通老百姓与士兵死亡人数相比,如战死 的、退却时被机枪扫射致死的、俘虏和在潜伏时被逮捕的散兵(便衣兵)遭到集体屠杀的,其数字大致各占一半。两方面分别不下于十万人。在南京,军民的死亡情 况远远超过当时留在南京的外侨们的推断。把普通老百姓的死亡人数推算为十万人,或许有点估计过头,应该视为七至八万人。即使这样,相差的两、三万人,应该 加在士兵的死亡人数中。
关于普通老百姓的死亡情况,秦郁彦有一个数字估计,这里想介绍一下。秦的推算虽没有提出依据材料,但说是一万二千人至四万二千人,这个数字是有幅度的(《日中战争史》,第二八五页)。
关于屠杀普通老百姓六千人问题的记录
对此问题有一份记录,这就是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的后身——南京国际救济委员会的调查报告: 《南京地区战争受害情况》 (War damage in the Nankingarea, December,1937 to March, 1938.Urban and rual survey, by Dr.LewisStrong Casey, Smythe and assistants, on behalf of the NankingInternational Relief Committe, completed une, 1938. Shanghai, theMercury Press, 1938.table 4.)。根据该调查报告,日本军占领南京时,市民死亡、被强行拉走(据推测,大半被杀)和受伤者的人数估计如下(洞富雄编前引资料集2,第二五四页):
因士兵的暴行而致死者二千四百人,被强行拉走后杀害者四千二百人,合起来共为六千六百人。这个数字告诉我们,死亡中的市民人数之多是出乎意料的。可是,基于实地调查的救济委员会的推算,在调查方法上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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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死亡原因 ┃
┃(1937~1938)┠────┬─────┬────┨
┃ ┃军事行动│士兵的暴行│情况不明┃
┣━━━━━━━━━╋━━━━┿━━━━━┿━━━━┫
┃12月12日以前 ┃ 600 │/│ / ┃
┃12月12、13日 ┃ 50 │250 │ / ┃
┃12月14日~1月13日 ┃ / │ 2,000 │ 150 ┃
┃1月14日~3月15日 ┃ / │/│ / ┃
┃时间不明者┃ 200 │150 │ / ┃
┠─────────╂────┼─────┼────┨
┃合计 ┃ 850 │ 2,400 │ 150 ┃
┠─────────╂────┼─────┼────┨
┃12月13日以后发生 ┃│89│┃
┃暴行件数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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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军事行动”指轰炸炮击和战场上的枪杀。
┏━━━━━━━━━┳━━━━━━━━━┯━━━┯━━━┯━━━━━┓┃ ┃受伤原因 │被强行│伤亡者│因士兵的暴┃┃ 时 间 ┠──┬───┬──┤拉走者│总 计│行而伤亡者┃┃ (1937~1938) ┃军事│士兵的│情况│ ① │ │比率(%)┃┃ ┃行动│暴行 │不明│ │ │ ┃┣━━━━━━━━━╋━━┿━━━┿━━┿━━━┿━━━┿━━━━━┫┃12月12日以前 ┃ 50 │ / │ / │ / │ 650 │/┃┃12月12、13日 ┃ / │ 250 │ / │ 200 │ 550 │91┃┃12月14日~1月13日 ┃ / │2,200 │200 │3,700 │4,550 │92┃┃1月14日一3月15日 ┃ / │ / │ / │ 250 │ / │/┃┃时间不明者┃ / │ 600 │ 50 │ 50 │1,000 │75┃┠─────────╂──┼───┼──┼───┼───┼─────┨┃合计 ┃ 50 │3,050 │250 │4,200 │3,750 │81┃┠─────────╂──┼───┼──┼───┼───┼─────┨┃12月13日以后发生 ┃│ 90 ││ │ │ ┃┃暴行件数比率(%)┃│ ││ │ │ ┃┗━━━━━━━━━┻━━┷━━━┷━━┷━━━┷━━━┷━━━━━┛
注①:这些被强行拉走者,大半全然下落不明。
这种调查方法是对一九三八年三月住在南京的市民,在每五十户房子中挑选一户进行调查,然后对此调查结果所得的数字以十倍计算,就得出上述这个数字。这 里有个说明,即所指的房子“有时是在一个门牌号里住有几户的公寓和房屋,但决定以‘房子的一个门牌号’为一户计算。三月间,许多出入口被封锁,要了解哪一 家有人居住,稍微有些困难,结果也许漏掉了若干家”(前引书,第二一七页)。关于房屋的计算方法,据说是这样的:“街区的门牌号合计是三万九千二百个,其 中三万零五百个在城内,八千七百个在城外”(前引书,第二二八页)。这一街区的门牌号可能不就是房子的门牌号之误吗?然而,这种调查方法果能得出接近事实 的推算吗?。
我认为这样调查太粗略了。加之,在南京城陷落时,由于扫荡,在城内外有的全家老少死于非命,也有一个地区的人成群结队地外逃,聚集在比较远一点的山地 和江岸,结果遭到集体屠杀,这些情况当然未算在上述统计调查内。因此,在上表所示十二月十三日以前的伤亡者一千二百人,只不过是当时一般死亡的市民人数之 几十分之一而已。
国际救济委员会本身也意识到这一点,认为根据他们推算出来的市民的死亡数大大少于实际情况。因此在其调查报告中加了一个注:“仔细统计掩埋在市内和城 墙附近一带的尸体,有一万二千名普通老百姓死于暴行。其中不包括手无寸铁或被解除武装的数万名中国兵。”(前引书2,第二二三页)
但在此一万二千名这个数字中也是有疑问的。当时,救济委员会成员、金陵大学贝茨博士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作证,也提出一万二千名这个数宇,但正如已经 介绍的那样, 这只是在安全区及其附近调查结果所获知的情况, 并在附言中说;“其他,在市内还有许多人被杀,但我们无法调查被杀的人数。另外在市外也有很多人被杀。”(参照本书第一八五页)
贝茨博士除提出上述数字外,还说:从掩埋尸体的情况来看,在南京城内外被屠杀的非武装人员不少于四万人,其中百分之三十左右系普通老百姓,其他为士兵(“便衣兵”)。
贝茨博士所说四万名中的百分之三十,与前面提出的一万二千名这个数字相一致。其余二万八千名,自然相当于国际救济委员会的报告中加注所说的数万名这个 数字,但前者只是便衣兵,后者的人数是便衣兵和俘虏合在一起。总之,把一万二千名看作为普通老百姓的死亡者,这点,双方是一致的。但如前所述,贝茨博士并 不认为这是被害市民的全部人数。贝茨博士还认为,得出这个数字是“斯迈思教授和我”经过种种调查、观察后所下的“结论”。而且贝茨博士和斯迈思教授都说, 那是根据掩埋尸体的情况推算出来的,另一方面又说:全部数字“无法调查”。
再重复一遍。斯迈思教授和贝茨博士推算,死亡的普通老百姓为一万二千名,“便衣兵”为二万八千名(或便衣兵和俘虏合计为数万名)。自然,非武装人员的 被遗弃尸体共为四万具。然而,他们都没有就至关重要的遗弃尸体的掩埋情况作详细的叙述。如前所述,根据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提出的确凿证据材料,共掩埋了 尸体二十多万具,但他们未触及到这一点。他们基于掩埋的情况,如何“仔细推算”而得出这个数字,即非武装人员尸体四万民,其中普通老百姓的尸体一万二千 具?这还是个问号。我们未曾听说在掩埋的尸体数中有非武装人员和武装人员之分类统计。
很明显,我认为上面所说的关于死亡人数的推算,基于国际救济委员会所作的对当时南京市民之特殊统计调查也好,还是根据领导该调查工作的斯迈思教授在调 查报告中加注所说的情况也好,都不很正确。还可以知道这样一个事实:该调查报告推算,女尸只不过六百五十具,可是仅就两个大掩埋队所处理的十五万五千三百 三十七具尸体的情况看来,其中女尸就有二千一百七十四具,另外性别不明的儿童尸体有八百五十九具。
就是在进行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检察方面也未把此调查报告作为证据材料提出来。这可能是由于不承认它的资料价值。再说,从被告看来,该调查报告倒是于 他们有利的证据,不过辩护方面未曾把它作为书面证据提出来。因为连辩护方面也认为,该资料所反映的数字,其可靠性是有疑问的。
日本战败后不久,中国发表了关于在日华战争中初期损失的调查报告。
韩启桐编著的 《中国对日战争损失之估计(一九三七至一九四三年) 》
(国立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丛刊第二十四种,一九四六年一月出版)
就是这样一类调查报告。他说,在南京市及其附近五个县的死伤居民达三
万七千八百二十八。这个数字是在《南京地区战争受害情况》中之第四表
和第二十五表所示南京市及其附近四、五个县的死亡人数的合计,即南京
市三千四百人,被强行拉走四千二百人,受伤三千三百五十人,共一万零
九百五十人;附近四、五个县二万六千八百七十人。附带提一下,中国方
面对“随便”发表上述数字——作为官方公布的数字——感到为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