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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公论】
汉之诸儒皆以为周公摄政而召公不悦,以孔氏古文考之,则召公之不悦也。“周公既归政矣,然召公之不悦,何也?”曰:成王,可与为善,可与为恶者也。周 公既复辟,成王既即位,盖公惧王之不能终而废先王之业也,是以不悦焉。夫周之先王,非圣人则仁人也,积德累行、数世而后受命,以周公继之,累年而后太平, 民之习治也久矣。成王以中才承其后,则其不得罪于天下之民而无负于先王之烈也,不亦难乎!如此则责任之臣,不得不以为忧也。周公曰:“君惟乃知民德,罔不 能厥初,惟其终。”然则召公之不悦,亦周公之心也,周公以为在天者其命之终、吉凶,吾不得而知也;在人者后嗣或不修德坠厥命,则吾亦不得而知也;在我者吾 知勉之而已,则天下不庸释于文王受命也。且以古之人君至于文、武,所以能保其天人国家者,亦皆有贤人为佐,我自今乃相与济成王,同未在位之时,则可以无大 责矣。夫在我者君子之所及而当勉者也,在天与人者吾如彼何哉?故周公之告也,亦竭其心、尽其力而已,所以勉且慰之也。曰:“如周公之诰,则召公可以无不悦 矣。然则召公之所以不及周公,傥在是乎?”曰:忧其可忧,疑其可疑,召公之所以不悦也;忧其可忧而卒之以不忧,疑其可疑而卒之以不疑,周公之所以诰也。五 声之相得也,五味之相入也,其始不同而卒于和也。圣贤之相揆也,亦若是而已矣。以此谓召公为不及周公,则吾于征苗,以伯翳为贤于禹也,其可乎?“然则召公 固无不悦周公之事乎?”曰:自尧、舜没至于周,而贤人为众,《诗》曰“肃肃兔,之丁丁。赳赳武夫,公侯干城”,言兔之人犹足以干城乎公侯也。又曰 “肆成人有德,小子有造,古之人无誉,誉髦斯士”,言其为士者亦皆有德之髦也。当此之时,而召公为公,则其为贤亦远矣。以召公为不足以知周公也,则凡在周 之士大夫宜无一人知周公者矣。“然则周公孰与之谋而就事乎?且以召公为不贤而不足以知周公也,则文、武、周公曷为任之至于此极,而召公又安能以其令名终 也?以召公为贤则不悦乎周公,则其与之共事而不争,又不去焉,何也?”夫圣人之所立,贤人有所不能知者矣。其颜子曰:“既竭吾才,如有所立卓尔,虽欲从 之,未由也己。”颜子之于孔子,有所不能知者也。虽然,未尝不心悦而诚服之也。此其所以为贤人也。如贤人之于圣人,既不足以知之,而又不能悦也,则是圣与 贤几异类而相反也。或曰:“子路之于孔子,尝不悦也。”曰:由之鄙人也,何足以语召公也哉!孔子曰:“由也,千乘之国,可使治其赋也。”文、武、周公之使 人犹孔子也,文、武、周公所以为三公,与孔子所使治千乘之赋者,其智之不同亦可知已。“然则成王之疑周公也,召公曷为不谏?”曰:召公,坐而论道以相成王 者也,其朝夕所以开王心者,史能悉记之乎?(《全宋文》卷一四六引《历代名贤确论》卷九。)
◎杂著
【国风解】
“周南”、“召南”者,文王之诗。曰:言文王之化被民深,则诗人歌者其志远,以见圣人之风,而属之周公,故为周南也。言文王之教化人浅,则诗人歌者其 志近,以见贤人之风,而属之召公,故为召南也。然其诗则文王,其事则后妃夫人,不言美。而《甘棠》美召伯,《江有汜》美媵,《何彼矣》美王姬,而皆言美 者,盖召伯也。媵也,王姬也,各主于一人而美之也。若后妃夫人,则皆文王教化之所致,其美不足以为言也。故先以周南,而召南次之也。邶、、卫,皆卫诗。 三国本商纣之地,而武王伐纣,裂其地以封纣子武庚并管、蔡者。及其叛而周公诛之,乃以余民封康叔。而后之刺美其君者,三国之人咸有所赋,是以分邶、、卫 焉。故邶、之《诗》序必曰卫者,以别其卫诗尔。至于卫,则无所言卫矣。有《凯风》、《定之方中》、《干旄》、《淇澳》、《木瓜》,以美文公、桓公、武 公。而《凯风》、《木瓜》,虽非其君,然国之淫风流行,而有尽孝道以慰其母心之子。国为狄人所灭,而有救而封之之齐桓公。则所以美之者,其君亦与焉,故次 召南也。王者、周也。自平王东迁,其后政不足以及天下,而止于一国,于是为风而不雅矣。不言周者,盖平、桓、庄、王德之不修,政之不讲,非周之罪也,故次 卫也。郑有《缁衣》,武公之美,而次于王后者,盖王之皆刺,而不能加于多美之诸侯者,天下之公义也。若诸侯之少美矣,虽王之皆刺,而不足以胜之。岂非君与 臣善恶不相远,则君得以先其臣,而理所可也,故次王也。齐皆刺也,然有《木瓜》美桓公,系于卫诗之末,故次郑也。魏皆刺也,而无所主名,言为魏之君者,皆 甚恶尔。夫序《诗》者,岂以一端而已。皆美而无所主名,则先之,好其善之盛也,周南是也。皆刺而无所主名,则先之,丑其恶之极也,魏是也,故次齐也。唐本 晋诗,而美武公者,《无衣》也。然武公始并晋国,而大夫为之请命于天子之使,而作是诗也。夫不请命于天子,虽云美而君子所不与,犹若武公无美焉尔。或曰: “鲁之有颂,亦请命于周,乃列于周、商之间,而于此诎晋,何也?”曰:鲁请于天子,而史克作颂,与夫请天子之使而为之者异矣。弟贤于无美者也,故次魏也。 秦之《车邻》美秦仲,《驷铁》、《小戎》美襄公。虽贤于唐,然本西垂,秦仲始大,至于襄公,方列于诸侯,故次唐也。陈皆刺也,而所刺主于幽公、僖公之徒, 言其馀君或不至于是,然刺诗多矣,故次秦也。桧皆刺也,而无所主名,犹魏也,故次陈也。曹皆刺也,然所刺止于昭公、共公,犹陈也,故次桧也。《豳·七 月》,周公摄政之诗也,所美见于《东山》、《破斧》、《伐柯》、《九》、《狼跋》也。其《七月》陈王业,《鸱》以遗王者,皆公所自为,故不言美也。然 名之以雅,则公非王也;次之以周南,则公非诸侯。因其陈王业先公之所由,乃以属于豳也。不属于周者,周、王国也,周公何所系焉?所以居小雅之前,而处变风 之后,故次豳也。或曰:“国风之次,学士大夫辨之多矣,然世儒犹以为惑,今子独刺美序之,何也?”曰:昔者圣人之于诗,既取其合于礼义之言以为经,又以序 天子诸侯之善恶,而垂万世之法。其视天子诸侯,位虽有殊,语其善恶则同而已矣。故余言之甚详。而十有五国之序,不无微意也。呜呼,惟其序善恶以示万世,不 以尊卑小大之为后先,而取礼之言以为经。此所以乱臣贼子知惧,而天下劝焉。(《王文公文集》卷三十。)
【论舍人院条制】
准月日中书札子,奉圣旨指挥,今后舍人院不得申请除改文字者。窃以为舍人者,陛下近臣,以典掌诰命,为职司所当参审。若词头所批,事情不尽,而不得申 请,则是舍人不复行其职事,而事无可否,听执政所为。自非执政大臣欲倾侧而为私,则立法不当如此。前日具论,冀蒙陛下审察,而至今未奉指挥。臣等不知陛下 以今月八日指挥为是而不改乎?将不必以为是,而特以出于执政大臣之所建而不改乎?将陛下视臣等所奏,未尝可否,而执政大臣自持其议而不肯改乎?以为是而不 改,则臣等考寻载籍以来,未有欲治之世,而设法蔽塞近臣论议之端如此者也。不必为是,而特以出于执政大臣所建而不改,是则陛下不复考问义理之是非,一切苟 顺执政大臣所为而已也。若陛下视臣等所奏,未尝有所可否,而执政大臣自持其议而不肯改,则是政已不自人主出,而天下之公议废矣。此所以臣等之义,不能 自已者。
臣等窃观陛下自近岁已来,举天下之事属之七八大臣,天下之初亦翕然幸其所能为,救一切之弊。然而方今大臣之弱者,则不敢为陛下守法以忤谏官御史,而专 为持禄保位之谋。大臣之强者则挟圣旨造法令,恣改所欲,不择义之是非,而谏官御史亦无敢忤其意者。陛下方且深拱渊默,两听其所为而无所问,安有朝廷如此, 而能旷日持久而无乱者乎?自古乱之所生,不必君臣为大恶,但无至诚恻怛求治之心,择利害不审,办是非不早,以小失为无伤而不改,以小善为无补而不为,以阿 谀顺己为悦而其说用,以直谅逆己为讳而其言废,积事之不当,而失人心者众矣,乃所以为乱也。陛下以臣等所言为是,则宜以至诚恻怛、欲治念乱之心考核大臣, 改修政事,则今月八日指挥为不当先改矣。若以臣等所言为非,则臣等狂瞽,不知治体,而诬谤朝廷政事,当明加贬斥,以惩妄言之罪,则别选才能通达之士,以补 从官。臣等受陛下宠禄,典领朝廷职事,不得其守,则义不得不言,而朝廷以为非也,则义不敢辞贬斥。伏乞详酌,早赐指挥。(见《王文公文集》卷三十一。)
【谋杀罪议(熙宁元年八月)】
《刑统》杀伤罪名不一,有因谋,有因斗,有因劫囚窃囚,有因略卖人,有因被囚禁拒捍官司而走,有因强奸,有因厌魅咒咀,此杀伤而有所因者也。惟有敌杀 伤则无所因,故《刑法》因犯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其意以为于法得首,所因之罪既已原免,而法不许首,杀伤刑名未有所从,唯有故杀伤为 无所因而杀伤,故令从故杀伤法。至今因犯过失杀伤而自首,则所因之罪已免,唯有杀伤之罪未除。过失杀伤,非故杀伤,不可亦从故杀伤法,故《刑统》令过失者 从本过失法,至於斗杀伤,则所因之罪常轻,杀伤之罪常重,则自首合从本法可知。此则《刑统》之意,唯过失与斗当从本法,其馀杀伤得免所因之罪,皆从故杀伤 罪科之。则于法所得首之罪皆原,而于法所不得首之罪皆不免,其杀伤之情本轻者自从本法,本重者得以首原。今刑部以因犯杀伤者谓别因有犯,遂致杀伤。窃以为 律但言因犯,不言别因,则谋杀何故不得为杀伤所因之犯?又刑部以始谋专为杀人,即无所因之罪。窃以为律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谋杀与已伤、 已杀,自为三等,刑名因有谋杀徒三年之犯,然后有已伤、已杀绞斩之刑名,岂得称别无所因之罪?今法寺、刑部乃以法得首免之谋杀与法不得首免之已伤合为一 罪,其失律意明甚。臣以为亡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合从谋杀减二等论。然窃原法寺、刑部所以自来用例断谋杀已伤秒许首免者,盖为律疏但言假有因盗杀伤,盗 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遂引为所因之罪,止谓因盗杀伤之类。盗与杀伤为二事,与谋杀杀伤类例不同,臣以为律疏假设条例,其于出罪则当举重以包轻。因盗伤人 者斩,尚得免所因之罪,谋杀伤人者绞,绞轻于斩,则其得免所因之罪可知也。然议者或谓谋杀、已伤,情理有甚重者,若开自首则或启奸,臣以为有司议罪惟当守 法,情理轻重则敕许奏裁。若有司辄得舍法以论罪,则法乱于下,人无所措手足矣。(《全宋文》卷一三八六引《文献通考》卷一七。)
◎祭文
【祭先圣祝文】
惟王之道,内则妙万物,而外则师王者。为绪馀于一时,而鼓舞于万世。学者范围于覆帱之中,而不足以酬高原之德。今与诸生释奠而不后者,兹学校之仪,而兴其所以爱礼之意也。(《王文公文集》卷三十一。)
【祭先师祝文】
外物不足以动心而乐者,可谓知性矣。然后用舍之际,始可以语命。而三千之徒,圣人独以公预,此所以学校有释菜之事,而以公配享焉。(同上。)
【祭沈舍人文】
惟公之德,孔洁且硕。淡泊超然,更无忤逆。德实不类,不容如石。遂厄其行,卒不克驰。谓天恶贤,我不敢知。果好之也,今又何其。惟公于我,义兼师友,何以荐诚,有馨惟酒。物则微矣,其诚则有。(《永乐大典》卷一四○四六。)
◎墓志
【屯田员外郎致仕虞君墓志铭】
祥符八年,真宗第进士于廷,先人与上饶虞君俱在其选。其后庆历二年、皇元年,虞君之诸子相继以进士起,而先人之孤亦在焉。故安石尝与虞君之诸子游, 而诸子称君之所为甚悉。君兼于进取,宽厚长者,人可欺以其方,而君未尝辄欺人也。自为进士时,能以文学知名乡里,三为举首。尝献其所为书于天子,天子以为 能,欲特招试,而以君方试于有司,乃止。及君起家为建州司理参军、福州观察推官,转运使奏君监福州之宝积银场。君为创法,而银大溢。岁终当迁,有司使人喻 君求赂,君谢不与曰:“与其以赂迁,吾宁困以终身也。”终以此不得迁,而复为军事判官郴州。州尝失入人罪,吏方被劾而有赦除其罪。君初在告,不与断其狱而 与奏其案也,刑部遂书君为失入,坐是坎Б不得意以至于老,而君初未尝自讼也。自郴州归,而为邵州防御判官,又为杭州节度推官,又为台州军事判官,所至辄以 治行为在势者所称,章交于朝廷,而天子终以其尝失入不用。已而右谏议大夫李宥特荐之,召赴京师,又不用。流内铨以为言,乃以君知明州之慈溪县,县得君以无 事,而君日与处士讲学赋诗饮酒,恬如也。淮南转运使吴遵路、两浙转运使段少连、叶清臣皆一时名人,交荐君以为材,而朝廷又以君为台州军事判官,不用。及李 元昊反,近边皆骚动,有诏举能吏可以为河北、河东、陕西诸县者,于是君始得迁,为太子中允,知河中府猗氏县。今并州故相国庞公经略陕西,欲辟公为其判官, 君不就而辞以老,庞公贤其意,亦不强也。后迁太常丞、知越州山阴县、太常博士、尚书屯田员外郎、通判滁州,间从容语诸子曰:“吾尝游宜兴,甚爱其山水,儿 为我筑室荆溪上,吾且休于此矣。”时皇二年也。明年,遂致仕,诸子为筑室荆溪上,如其志。以至和三年七月戊戌卒,享年八十。
君既不急于仕进,又未尝问家人生产,士友多哀君困厄。及其老,诸子皆孝友,能致其力以养,而多以文学称于世。其长子太微为润州司理参军,次太宁为和州 防御推官,太熙为苏州吴江县尉,太冲为通州静海县主簿,太蒙为进士。女子五人,皆嫁为士大夫妻。诸孙男女凡十八人,内外诜诜。人不以为初不得意为怜,而顾 以其后子孙慈良泉多为可愿也。
君讳肃,字元卿。其先自会稽遭乱,避徙江南。曾大父讳瞻,大父讳,当李氏时,为李氏将兵上饶以拒闽人,兵罢,因留家之不去,故至今为上饶人。父讳 戬,博学善属文,尝求进士第不得,遂止,不复言仕,以君故,赠殿中丞。君子以嘉二年某月日葬君于常州宜兴县永定乡某山,而以夫人福昌县君周氏。夫人有 贤行,君所以得毋恤其家,亦以其夫人也。将葬,君子使来告曰:“宜铭吾先人莫如子。”于是为铭曰:
蹈污而陵,又左右以窥,以侥其私,人趋为之,而公谢不为。秀发而豪眉,子孙颀颀,以荣其归,维帝之诒。(见《王文公文集》卷九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