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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百一十七职官四(2)  > 返回《宋史》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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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常寺卿少卿丞各一人博士四人主簿、协律郎、奉礼郎、太祝各一人卿掌礼乐、郊庙、社稷、坛壝、陵寝之事,少卿为之贰,丞参领之。礼之名有五:曰吉 礼,曰宾礼,曰军礼,曰嘉礼,曰凶礼。皆掌其制度仪式。祭祀有大祠,有小祠。其牺牲、币玉、酒醴、荐献、器服各辨其等;掌乐律、乐舞、乐章以定宫架、特架 之制,祭祀享则分乐而序之。凡亲祠及四孟月朝献景灵宫、郊祀告享太庙,掌赞相礼仪升降之节。岁时朝拜陵寝,则视法式辨具以授祠官。凡祠事,差官、卜日、斋 戒皆检举以闻。初献用执政官,则卿为终献用卿,则少卿为亚献;博士为终献;阙则以次互摄。郊祀已,颁御札则撰仪以进。宫架、鼓吹、警场,率前期按阅即习。 馀祀及朝会、宴享、上寿、封册之仪物亦如之。若礼乐有所损益,及祀典、神祀、爵号与封袭、继嗣之事当考定者,拟上于礼部。凡太医之政令,以时颁行。

宋初,旧置判寺无常员,以两制以上充,丞一人,以礼官久次官高者充。别置太常礼院,虽隶本寺,其实专达。有判院、同知院四人,寺与礼院事不相 兼。康定元年,置判寺、同判寺,始并兼礼院事。元丰正名,始专其职。公案五,置吏十有一。无祐三年,诏太常寺置长贰,他寺监则互置。绍圣中,复旧制。大观 元年,应太常寺所被旨及施行典礼事,季轮博士铨次成籍,以备讨论。政和四年令,祠事监察御史阙,则以六曹郎官及馆职摄充。宣和三年,令本寺因革礼五年一 检,举接续编修。建炎初,并省冗职,惟太常、大理不并。诏太常少卿一员兼宗正少卿,罢丞、簿,惟置博士一员。绍兴三年,复置丞。九年,臣僚言:”元丰正 名,太常主议论者博士四人,乞参稽旧典,添置博士,以称朝廷蒐补阙轶、缉熙弥文之意。“诏添博士一员。十年,置簿一员。十五年,诏太常讨论置籍田令,续置 太社令。隆兴元年,并省博士一员,主簿一员,又以光禄寺并归太常,罢丞。明年,诏丞、簿并依旧制。

分案九:曰礼仪,掌讨论大庆典礼、神祠道释、袭封定谥、检举忌辰。曰祠祭,掌大中小祠祀差行事官并酒齐、币帛、蜡烛、礼料。曰坛庙,掌行室坛、 庙域、陵寝。曰大乐,掌大乐教习乐舞、鼓吹、警场。曰法物,掌给纳朝、祭服。曰廪牺,掌岁中祠祭牲牢羊豕涤室。曰太医,掌臣僚陈乞医人,补充太医助教等。 曰掌法,曰知杂,并掌本寺条制杂务。裁减吏额,赞引使二人,正礼直官二人,副礼直官二人,正名赞者七人,守阙赞者七人,私名赞者七人,胥吏一人,胥佐四 人,贴司一人,书表司一人,祠祭局供官十二人,祭器司供官十人,乐正三人,鼓吹令一人,本寺天乐祭器库专知官一人、库子二人,圆坛大乐礼器库专知官一人、 库子一人。

博士掌讲定五礼仪式,有改革则据经审议。凡于法应谥者,考其行状,撰定谥文。有祠事,则监视仪物,掌凡赞导之事。

主簿,掌稽考簿书。

协律郎,掌律、吕以和阴阳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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