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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和他妻子共同生活不到两年,生了一个孩子。离婚时法官把孩子判给了母亲,并让托马斯交出三分之一的薪水作为抚养费,同意他隔一周看望一次孩子。
每次托马斯去看孩子,孩子的母亲总是以种种借口拒之于门外。他很快明白了,为了儿子的爱,他得贿赂母亲。多送点昂贵的礼物,事情才可通融。他知道自己的思想没有一处不与那婆娘格格不入,试图对孩子施加影响也不过是堂.吉诃德式的幻想。这当然使他泄气。又一个星期天,孩子的母亲再次取消他对孩子的看望,托马斯一时冲动就决定以后再也不去了。
为什么他对这个孩子比对其他孩子要有感情得多?他与他,除了那个不顾后果的夜晚之外没有任何联系。他一文不差地付给抚养费,但不愿有舔犊似的多情去与别人争夺孩子。
不必说,没人同情他,父母都恶狠狠地谴责他:如果托马斯对自己的儿子不感兴趣,他们也再不会对自己的儿子感兴趣。他们极力表现自己与媳妇的友好关系,吹嘘自己的模范姿态与正义感。
事实上,他很快使自己忘记了妻子、儿子以及父母。他们给他留下的唯一东西便是对妇女的恐惧。托马斯渴望女人而又害怕女人。他需要在渴望与害拍之间找到一种调和,便发明出一种所谓“性友谊”。他告诉情人们:唯一能使双方快乐的关系与多愁善感无缘,双方都不要对对方的生活和自由有什么要求。
为了确保“性友谊”不发展成为带侵略性的爱,他与关系长久的情妇们见面,也讲究轮换周期。他自认为这一套无懈可击,曾在朋友中宣传:“重要的是坚持三三原则。就是说,如果你一下子与某位女人连续三次幽会,以后就肯定告吹。要是你打算与某位女人的关系地久天长,那么你们的幽会,每次至少得相隔三周。”
“三三原则”使托马斯既能与一些女人私通,同时又与其他许多娘们儿继续保持短时朗交往。他总是不被理解。对他最理解的算是画家萨宾娜了。她说:“我喜欢你的原因是你毫不媚俗。在媚俗的王国里,你是个魔鬼。”
他需要为特丽莎在布拉格谋一工作时,正是转求于这位萨宾娜。按照不成文的性友谊原则,萨宾娜答应尽力而为,而且不久也真的把特丽莎安插在一家周刊杂志社的暗室里。虽然新的工作不需要任何特殊技能,但特丽莎的地位由女招待升为新闻界成员了。当萨宾娜把特丽莎向周刊杂志社的人一一介绍时,托马斯知道,他从未有道比萨宾娜更好的情人。
6
不成文的性友谊合同,规定了托马斯一生与爱情无涉。一旦他违反合同条款,地位下降的其他情人就会准备造反。
他根据条款精神为特丽莎以及她的大箱子租了一间房子。他希望能关照她,保护她,乐于她在身边,但觉得没有必要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他不想让特丽莎睡在他房里的话柄传出去,一起过夜无疑是爱情之罪的事实。
他从不与其他人一起过夜。如果在情人家里,那太容易了;他爱什么时候走就走。她们在他家里则难办些,他不得不解释自己患有失眠症,与另一个人的亲近会使他无法入睡,这并非全是谎言,只是他不敢告诉她们全都原因:做爱之后,他有一种抑制不住的强烈愿望,愿一个人独处。他厌恶半夜在一个陌生的身体旁醒来,讨厌早上与一个外来人共同起床,不愿意别人偷听他在浴室里刷牙,也不愿意为了一顿早餐而任人摆布。
那就是他醒后发现特丽莎紧摄着他的手时如此吃惊的原因。他躺在那儿看着她,不能完全明白发生了什么事。想了想刚才几个小时内的一切,开始觉出某种从中隐隐透出来的莫名快意。
那以后,他们俩都盼着一起睡觉。我甚至要说,他们做爱远远不具有事后睡在一起时的愉悦。她尤为感奋,每次在租下的那间房子过夜(那房子很快成为托马斯遮入耳目的幌子),都不能入睡;而只要在他的怀抱里,无论有多兴奋,她都睡得着。他总是轻声地顺口编一些有关她的神话故事,或者说一些莫名其妙的话,单调重复,却甜蜜而滑稽,蒙蒙胧胧地把她带入了梦乡。他完全控制了她的睡眠:要她在哪一刻睡觉,她便开始打盹。
睡觉的时候,她象第一夜那样抓着他,紧紧攥住他的手腕、手指或踝骨。如果他想翻身又不弄醒她,就得用点心思,对付她哪怕熟睡时也未松懈的戒备。他从对方手中把手指(或手腕之类)成功地轻轻抽出,再把一件东西塞进她手中(卷成一团的睡农角,一只拖鞋,一本书),以使她安宁。而她抓住这些东西也就象抓住了他身体的一部分,紧紧不放。
一次,她刚刚被哄入睡了,还没有完全入梦,对他仍有所感觉。他说:“再见,我走了。”“去哪?”她迷迷糊糊地问。“别的地方。”他坚决地说。“那我跟你走。”她猛地坐在床上了。“不,你不能走,我得永远离开这里。”他说着已走到前厅。她站起来,跟着出门,一直盯着他,短睡裙里是她赤裸的身子,脸上茫茫然没有表情,行动却坚决有力。他穿过门厅走进公用厅房,当着她的面关上了门。她呼地把门打开,还是继续跟着。她在睡意中确信托马斯的意思是要永远离开她,她非拦住不可。终于,他下楼后在一层楼的拐弯处等她。她跟着下去,手拉手将他带回床边。
托马斯得出结论:同女人做爱和同女人睡觉是两种互不相关的感情,岂止不同,简直对立。爱情不会使人产生性交的欲望(即对无数女人的激望),却会引起同眠共寝的欲求(只限于对一个女人的欲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