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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2)  > 返回《便衣警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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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审判庭,穿过过厅,下楼梯,还是没能追上宋凡。在法院大楼的门口,他碰上了刚才扶她出去的那个女同志。

“劳驾同志,刚才那个人怎么了?要紧不要紧?”

女同志看了他一眼,“没什么,可能是里面空气不好,闷的,她自己走了。”

“啊——”他松了口气。

回到审判厅的时候,天文馆的材料早就念完了,审判程序已经到了宣判前的最后一个项目。

“被告人卢援朝,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本庭给你最后陈述的机会,你要说什么吗?”

卢援朝僵直的背脊一动不动,半天才用几乎是哭腔的声音说:“我没有什么话了,事实都摆着,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请法庭公断吧。”大概是由于过分的激动,他挺直的身体索索地抖起来。

紧接着,是约莫半个小时的休庭,当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再度出现在审判席时,全场静下来。

审判长站起来,略带抑扬顿挫的声音灌满了肃然的大厅。

“现在宣判:

南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人,南州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张浩明;

被告人,卢援朝,男,现年三十一岁,河北省保定市人,原系南州国营941厂技术部第一研究室翻译员,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经南州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批准,被南州市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施肖萌,南州大学法律系学生;

南州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间谍罪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对被告人卢援朝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对卢援朝间谍案开庭审理。南州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听取了公诉人支持公诉的发言;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和最后陈述;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听取了证人证言,对各种证据进行了审查。

本 庭审查确认,证人施季虹关于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二十三时左右目睹卢援朝非法潜入941厂总工程师江一明住宅的证言虚假;南州市气象台关于一九七八年十 一月十六日天气情况的证明与本案无关,其余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卢援朝犯有间谍罪,因此,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罪名是不能成立的,被告人卢援朝不应负刑事责任。

本庭根据以上事实,特依法判决如下:

判决被告人卢援朝无罪。

本判决为第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以内向南州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南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长俞泽珍,人民陪审员曹利平、聂凤岐。”

判决书念完,审判长宣布将卢援朝当庭释放。卢援朝转过身子,脸上挂着胜利者的激动,高高地举起两只手,听众席上报以一阵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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