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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的意义》序言  > 返回《实用主义》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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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实用主义》一书中,一个关键的部分就是关于“真理”——一个观念(或见解、信仰、陈述等等)和它的对象之间所可能存在的一种关系——的叙述。在那里我说,“真理是我们某些观念的一种性质;它意味着观念和实在的‘符合’,而虚假则意味着与‘实在’不符合。实用主义者和理智主义者都把这个定义看作是理所当然的事。”

“如果我们的观念不能准确地摹拟观念的对象,所谓和那对象符合又有什么意义呢?……实用主义却照例要问:‘假定一个观念或信念是真的,它的真,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会引起什么具体的差别呢?如果一个信念是假的,有什么经验会和由这种假信念而产生的经验有所区别呢?真理怎样才能实现?简而言之,从经验上来说,真理的兑现价值究竟是什么呢?’当实用主义在提出这个问题时,它就已经找到了答案:真观念是我们所能类化,能使之生效,能确定,能核实的;而假的观念就不能。这就是掌握真观念时对我们所产生的实际差别。因此,这就是‘真理’的意义,因为我们所知道的‘真理’的意义就是这样。”

“一个观念的真实性不是它所固有的、静止的性质。真理是对观念而发生的。它之所以变为真,是被许多事件造成的。它的真实性实际上是个事件或过程,就是它证实它本身的过程,就是它的证实过程,它的有效性就是使之生效的过程。”①

①应该补期:可证实性与实际证实是同样有效的。在我们生活里,真理过程完成一个,不完成而停留在始发状态的就有千千万万。它们也引导我们走向直接证实,引导我们进入它们所摹想的对象的周围;但当一切进行顺利,我们确信它们为可证实时,也就不一定去直接证实;而事情的发展,也往往证明可不用进行证实。

“广义说,所谓与实在相符合,只能意味着我们被一直引导到实在,或到实在的周围,或到与实在发生实际的接触,因而处理实在或处理与它相关的事物比与实在不符合时要更好一些,不论在理智上或在实际上都要更好一些。……任何观念,只要有助于我们在理智上或在实际上处理实在或附属于实在的事物;只要不使我们的前进受挫折,只要使我们的生活在实际上配合并适应实在的整个环境,这种观念也就足够符合而满足我们的要求了。这种观念也就对那个实在有效。”

“简言之,‘真的’不过是有关我们的思想的一种方便方法,正如‘对的’不过是有关我们的行为的一种方便方法一样。几乎有各种各样的方便方法,当然是指在长远的和总的方面的方便而言。因为对眼前一切经验是方便的,未必对后来的一切经验能同样的令人满意。我们知道,经验是会越出旧限制的,是会使我们改正我们现有的公式的。”

这一关于真理的叙述,接在杜威和席勒类似的叙述之后,曾引起最热烈的争论。但论者之中,竟很少拥护,大多数都表示拒绝;足见这论题虽似简单,实则并不易理解,也足见这论题的最后解决将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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