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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九
可 以提出这样的问题,何以有些事物,如健康,可以由技术制造或由自发;其它如房屋则不然。理由是这样,任何制品或制品的一部分所由以造成的物质,有些具有自 动能力,有些没有;在具有自动能力的物质之中,有些能自动向某一特定的途径发展,有些则不能;例如人皆能自发的跳动,而并不是都能跳一个某式的舞。物质如 石块,是不会向房屋这一特殊形式自动去排列起来的;这必须有别的事物去动它;象火就会自动燃烧。所以有些事物,如无人为之制作,就不会发生,有些却不必依 靠别人;动作可以自动进行,或由其它并无技术的事物或由事物之中先已潜在的某部分予以触发,而自动进行。②
②事物内含有自动发展要素者于1032b26—1033a1及1034a12,均有所涉及。
依 上所述,这是明白的,每一技术制品总是由于与它同名称的事物制造出来(如自然产物的产生一样),或由它本身的一部分同名称事物制造出来(如房屋由房屋制造 出来是指造屋的意想;因为意想就是技术也就是形式),①或由某些包含着它的部分之事物制造出来——偶然产生的事物除外。凡一物直接从本身生产一物的原因, 就成为那产品的一部分。按摩者的手使病人身体发热,这就是健康,或健康的一部分,或是由此而得以引致健康,或健康的一部分。这样就说热是健康的原因,由这 原因所得的结果正是健康。所以在综合论法中,“怎是”为一切事物的起点(综合论法的起点,“这是什么?”)。我们也在此找到了创造的起点。②
①ηGEJFηGHEδHs(技术)即“形式”,如中国旧谓“营造法式”,即“建筑技术”。EδHs一字在个别事物上用指“形式”,在一般事物用即“通式”或“法式”。
②指本页24行“形式”。
自 然所成事物与技术制品也相同。种子的生产作用正象技术工作;因为这潛存有形式,而种籽所由来与其所发生的事物,都取同一名称——只是我们也不能盼望父子完 全同称,如说“人”之所生必为“人”,因为“男人”有时生了一个“女人”。天然生殖有时获得畸形的后裔,那么名称也就相异,所以骡的父母不是骡。③(象上 述人造事物那样,)④自然事物中有能自发的,大抵其所具物质内含有自动性能如种籽一样;不具备这种自动性能的物质,除了父母生产外,那就不能自为生产。
③ημιHFHs(骡)原义为“半驢”。骡出于马驢杂交,为畸形产动。(亚氏“动物志”卷六,第二十三、二十四章)
④参看1034a9—32.
我 们的理论不但证明了在本体上形式不产生形式,而且也适用于所有基本级类,即量与质等其它范畴。如以铜球而论,所产生的既不是铜亦不是球。就以铜而论,在未 成为铜球以前那铜块也得是一个综合实体,因物质与形式必须皆先在。在本体上如此,在质与量与其它范畴上也如此;质不能离开材料而独成其为质,量也不能离一 支木料或一个动物而示其长短大小之量度。所不同的是本体之特性在于必须先有一已经完全实现的另一本体为之父母,如一动物之产生必先有另一动物;但质量等则 不须先有另一质量,只要先有所潛在就够了。
章十①
①章十以下与章六以上,各章相承,论述(章三首句所提)那些应用于本体之主要对象。七、八、九章另成“创造各式”一论题。
因 为一个“定义”就是一个“公式”而每个公式有若干部分;公式之于事物若是者,公式的一部分之于事物的一部分也该如是;这样,问题也就来了:各部分的公式是 否存在于那全体的公式之内?有些全体公式内存在有部分公式,有些则并不存在。圆公式中不包括断弧公式,但音节公式却包括了字母〈音注〉公式;然而圆可以分 为若干弧,音节可以分为若干字母。又,部分若先于全本,而锐角为直角的部分,指〈趾〉为动物的部分,则锐角应先于直角而指应先于人。但是后者却被认为先于 前者;因为在公式中,部分是从全体上来索解;又在各自能够独立存在的观点看来,全体应先于部分。①
①章十至十二,研究“以怎是为定义”而引起部分与全体孰先孰后的问题。此章分析定义之全公式与其各部分公式。凡名学定义,“全体先于部分”;但于物质组成而论,“部分先于全体”。
也 许,我们该说“部分”是在几个不同的命意上引用的。其中的一义是用部分来作别一事物的计量,这一命意暂予搁置。让我们先研究组成本体的各部分。假如物质为 一事,另一为形式,而两者之综合又作为另一本体,那么物质就可说是这一事物的部分;在另一情况,物质就不是其中的部分,这里只有形式公式所由组成的诸要 素。例如,肌肉,对于凹不是其部分,而于凹鼻则肌肉为其一部分(因为肌肉是产生凹鼻的物质);铜是整个铜象的一部分,但不是那象的一个部分。(事物常凭其 形式取名,而不凭其物质原料取名。)这样,圆公式不包括弧公式,但音节公式包括字母公式;因为字母是形式公式的一个部分,不是物质公式的一个部分,而弧则 在物质的含义上作为圆的一个部分,其形式则由这些物质导成,可是弧与铜相比拟,弧之成圆型与铜之为铜球相比拟,则弧较为接近形式。但在某一意义上讲,也不 是各种字母均存在音节公式之中,例如,特殊的腊字母或空中所画字母;因为这些在作为音节的一个部分,我们只取它的可感觉物质。②因为即便是线分割为两半, 人破坏为骨与肉,这还不能说线由半线组成,人由骨肉组成而得有半线与骨肉的怎是,线与人所得于这些部分的还只是其物质;这些确是综合体的各个部分,而不是 公式所似的形式之各个部分;因此它们并不存在于公式之中。有些部分公式并不依照那综合整体公式而拟定,有一类定义就必然包括这样的部分公式,有一类则必不 包括。因此,有些事物坏死〈消失〉时拆为它们原来组成的各个部分,有些则不然。那些以物质与形式相结合而成的事物,例如凹鼻或铜球,坏消时还为这些原料, 而其中的一部分就是物质。(那些不包括物质的事物,或非物质事物,其公式只是形式公式,不会坏消,——或是全不坏消,至少不以如此方式坏消。)所以这些原 料是综合实体的部分与原理,不是形式的部分与原理。泥象消失于泥,铜球消失于铜,加里亚消失于骨肉,还有圆消失于断弧。(这里圆是作为具有物质的事物看 的。“圆”字双关,可用以指一个净圆,亦可以指某个个别圆,因为对于个别圆物体,我们就称之为一个“圆”。)
②以字母的音注为物质而组成音节。腊制字母与空中书写字母有形状,而不会发声,在音节上均不必管它们。“可感觉物质”这里只指“可听到的声音”。
真 相已陈述了,但再做一番讨论,问题可以更明白。公式可以区分为若干部分公式,这些部分都可以先于全公式,也可以其中一部分先于全公式。可是直角的公式不包 括锐角的公式,而锐角的公式依凭于直角;因为人们用直角来界说锐角,说“锐角是一个小于直角的角”。圆与半圆的关系亦然,因为半圆用圆来界说;照样,指也 用全身来解释,说:指是人身上如此如此的一个部分。所以,凡事物的各个部分之属于物质者后于全体,全体消失时就分解为这些物质。但那公式与依公式为本体的 各个部分则先于全体,或其中某些部分先于全体。动物之灵魂(即有灵生物的本体)依公式就是某科属躯体的形式与其怎是(至少我们若要明白地解释动物,就不能 不照顾到各部分的机能,这些如不提到感觉〈与灵魂〉就说不明白了),所以灵魂必是全部或其中某些部分先于动物这综合实体,于每一个别动物也如此。躯体与其 部分后于灵魂这主要本体;综合实体分解于物质的各个部分,这个本体不分解为物质,在这意义上它是先于全体。在另一意义上灵魂就不先于全体,因为它不能离整 个动物而存在;因为在一个活动物身上时是一个指,但一只死指就只名称是“指”,而实际已无复“指”的真义了。灵魂也相似。有些部分对全体而论既不先于,也 不后于,这些是个体的主要部分与公式(亦即其本体的怎是)紧接地出现于个体之中,例如心或脑;①(究竟是心是脑为动物主体则无关要旨。)至于人与马以及此 类以普遍性应用于个别事物的名词则并非本体,这些只是这个个别公式与这个个别物质所组成的个别事物被当作普遍性事物来处理或讲述而已。作为个体,苏格拉底 已经将切身的个别物质包括在他躯体之中。其它的例也相似。
①参看卷Q,章一。
一个部分,可以是形式(怎是),或是形式与物质 的结合体,或是物质的部分。但只有形式的各个部分才能是公式的各个部分,公式是具有普遍性的;因为一个圆与其“所以为之圆”,即怎是相同,灵魂也与其“所 以为灵魂”者一样。然而当我们接触到那综合实体,例如“这圆”,一个个别的圆,无论是可感觉或可理知的,(我所说理知的圆即数理上的圆,所说可感觉的圆即 铜或木材所制的圆,)关于这些个别事物,定义是没有的;它们只凭思想或感觉来认识;当它们从完全的现实消失以后就不知其或存或亡;但“圆”却总是由普遍公 式来为之说明并得以认识。至于物质本身是无由自知的。有些物质是可感觉的,有些可理知的。可感觉物质,例如铜与木材与一切可变化的物质都是的;可理知物质 为存在于可感觉物质之中的不可感觉事物,例如数理对象。①
①参看卷M,章二、三。
于此我们已讲明了关于全体与部分以及它们 “先于”与“后于”的问题。然而当有人询问究属直角、圆、动物是“先于”抑或那些组成它们的与可以由它们分解出来的各个部分是“先于”呢?我们不能简单地 答复这问题。如果以灵魂为动物或一切生物之本,每个个别灵魂即为个别生物之本,所以为圆即圆,所以为直角即直角,而直角的怎是即直角,那么全体就得被认为 后于部分,即其公式内所包括的各部分与个别直角的各部分(因为铜所制的物质直角与线所成的直角两皆后于其部分);同时则那非物质直角是后于公式所包括的直 角之部分,而先于任何个别实例所包括的部分。所以问题不能作成简单的答复。可是,灵魂与动物若不是合一而是相异的事物,那么如前所曾述及各个部分中将有些 称为先于,有些不称为先于动物。
章十一
另一问题可以自然地提出,那一类的部分属于形式,那一类不属于形式而属于综合实体。假 如这问题不先弄明白,事物就难为之定义;因为定义是属于形式而具有普遍性的。倘不明白那一类部分属于物质,那一类不属于物质,事物之定义也不能明白。一个 圆可以存在于铜或石或木,凡由各种不同材料所表现的事物,其材料如铜,或木石,不是圆的怎是之部分,因为圆的怎是,可以脱离某一材料而在另一材料上表现。 倘人们所见的圆都是铜的,铜实际上仍不是形式的部分;然人们便不易将铜在圆的意念中消除。例如人的形式常表现于骨肉以及类此的部分;这些是否人的公式与形 式的部分呢?不是的,那些都是物质;然而我们从未由别种物质找到人,因此我们就难分离它们,以取得真确的抽象。
因为抽象被认为可能而常是不 很清楚,所以有些人①就提出圆与三角等不能以线与延续体为界说,有如人不能以骨肉,雕象不能以铜或大理石为界说一样;于是他们将一切事物简化为数,而指称 线的公式即“二”的公式。而那些提出“意式”这主张的人们中,有些②认为二即“线本”,有些则认为二是“线的公式”;因为他们说“通式与通式所示现者 同”,例如“二”与“二的形式”应相同;但他们在线这问题上又不什么说了。③
①指毕达哥拉斯学派。
②指柏拉图学派,可能是连柏拉图亦包括在内。
③参看卷H章三第一节。有些人认“线本”即“二”,有些人认线是“长度上的二”。
跟着将是这样的结论,许多形式不同的事物,却属于一个通式(毕达哥拉斯学派也得面对着这样的结论),这也可能建立一个绝对通式以统概一切而否认其它诸通式为尚非真通式;然而这样,一切事物均将归于一体。
我 们曾经指出,在定义问题上有些疑难,以及这些疑难的来由。欲将一切是事物简化为通式而消除物质是无益的工作;有些事物确乎是某一特殊形式见于某一特殊物质 或某些特殊事物见于某些特殊状态。小苏格拉底①所常引的“动物”②之例是不健全的;因为这引人离开真理,使人误信,象圆可以脱离铜而存在一样,人也可以脱 离其部分〈骨肉〉而存在。但这两件事物是不相似的;动物是具有感觉的,不能摒弃了活动来界说动物,因此也不能不联系到他在某种状态中的各个部分。在任何状 态中或在某一个状态中的一只手不能统算是人的一个部分,只有那只活着的能工作的手才算是人的一个部分;假如是一只死手,那就不算是人的一个部分。
①小苏格拉底(SocratesJunior)生卒不详。其人屡见于柏拉图诸对话中,盖与色埃德托为弟兄,并非老苏格拉底的亲属。参考柏拉图“色埃德托”147D;“论辩家”218B;“政治家”275C;“埃比诺米”358D.
②参看1036a34—1036b7,所举“人”例,以人为动物之一种。
关 于数理对象,何以部分公式不能成为全体公式的一部分;例如半圆公式并不包括在圆公式之内?这不能说“因为这些部分是感性事物”;它们并无感性。然而这些也 许并无关系;因为有些不可见事物还是有物质的,实际上,每一事物,凡不仅为独立的怎是与形式,而却正是一个体,这就总得具有一些物质。于是半圆虽不是一般 圆的部分,却如上所曾言及,③正应是个别圆的部分;因为物质有两类,一类吴可感觉的、另一是可理知的。
③见于1035a30—b4.1035b1的“净圆”即1037a3的“一般圆”。
这 是清楚的,灵魂是原始本体,身躯是物质,人或动物是两者的结合而被当作了普遍名词。即便是苏格拉底的灵魂可以被称为苏格拉底,①苏格拉底或哥里斯可应有两 个含义,(有些人用这名词来代表灵魂,有些人用这名词代表综合实体;)但“苏格拉底”或“哥里斯可”若单纯地指称某一个别灵魂或某一个别身躯,则综合个体 便相似于普遍性的结合。②
①参看1036a16—17,卷H1043b2—4.
②这里的语意是:普遍性的人是普遍性灵魂与身躯之结合、苏格拉底是这个灵魂与这个身躯之结合。
是 否在这些本体物质以外只有一级物质,我们可否在这些本体以外另找到一级本体,例如数及类此的事物,这须在后再研究。③在某一含义上研究可感觉本体原是物 学,即第二哲学的工作,我们为了这一问题也得试着为可感觉本体的性质作一决定;自然学家不但应该阐明物质,也该懂得公式所表现的本体,而且应更重视公式。 至于公式中诸要素如何成为定义的各部分以及何以定义为一公式,(因为明显地事物合于整一,但这既有各个部分,又如何成为一体?)关于这问题,必须在后再研 究。④
③参看卷M,N.
④见于本卷章十二及卷H章六。
何为怎是与何以怎是能独立自存,先已作成通例而为之普遍 说明。⑤又,何以有些事物其怎是的公式包含其定义的部分,有些则不包含?我们说过物质部分并不存在本体的公式之中(因为它们是综合实体的部分,不是那本体 公式的部分;但是这里,公式或有或无,以物质论,则物质无定型,就没有公式,以原始本体论就有一本体公式——例如人,有灵魂为公式——因为本体是形式所 寄,形式与物质两者就结合为综合实体。①例如“凹性”就是这类形式之一,凹性与鼻结合就成为一个“凹鼻”,而见其“凹鼻性”);物质部分只存在于综合实 体,例如一个凹鼻或加里亚则其中存在有物质。②我们说过事物本体与其怎是有时是一样的;这在原始本体中确乎是这样,例如在原始曲线上,曲率即曲线的怎是。 (所谓“原始”本体我的意思就指那些不再包含物质为之底层的本体。)但是,凡具有物质本性的,或其整体包含有物质的事物,则其怎是与它们本身就并不相同; 偶然的综合如“苏格拉底”与“文明的”,其怎是与他本身也不相同;因为这些只是偶然的会合于同一事物。③
⑤见本卷,章四。
①见此章及前章。
②见本卷,章五。
③见本卷,章六。
章十二
现 在让我们先讨论在“解析”中没有讨论到的有关定义各事项;④其中所列问题⑤对于我们研究本体时是有益的。我指这问题:——例如人,说以“两脚动物”为其公 式,而以“人为两脚动物”作定义,这些从何获致其结合?“动物”与“两脚的”何以合成为一,而不为多?在“人”与“白”的例,当一词与另一词不相属时,两 词是被当作“多”看待的;当它们两相结合,人这主词就具有某一属性;这样就合成为一,而我们就有了“白人”。另一方面,如“人与两脚”之例,一词与另一词 并不互相容受;科属并未被认为已参加于差异(因为科属所由区分的诸差异具有对反的性质,科属参加差异就将是同一事物参加于诸对反中)。而且即便算作这科属 参加于诸差异,同样的辩论还得应用上去,因为人在动物科属中有许多差异,例如,“有足”、“两脚”、“无羽”。何以这些不成为多而还归于一。这不是为了这 些统都于一事物身上出现;照这原则,一事物将因所有的属性之归一而成一。这许多项属性必须在定义上归一;因为定义是单独的公式,并是本体的公式,所以这必 然是某一个别事物的公式;因为按照我们的主张,本体是“一”,并是“这个”。
④参考“解析后编”卷二,章三——十,十三。
⑤同上,97a29.
我 们必须考察由于分类法所造成的定义。除了基本科属与其差异而外,定义中就再不用别的了。其它诸科属只是那基本科属,次第附加,继续区分出来的诸差异而已, 例如其先为“动物”,其次“两脚动物”,再次“无羽两脚动物”;依次类推,可以包括更多的项目。一般说来,包括多项或少项,并没分别,——少项或只两项也 无分别;倘为两项,则其一为科属,另一为差异〈品种〉;例如“两脚动物”,“动物”为科属,“两脚”为差异。
假如科属绝对不能脱离“属内品种”而独立存在,或是它只能作为物质而得其存在(例如声韻是科属,是物质,其差异则为品种,为音注),定义就显然是包含了差异的公式。
然 而,这还需在差异中再区分出差异;例如“有脚”是动物科属的一个差异,而“有脚动物”还得当作一科属,再进而求其差异。假如要说得真确,我们不能说有脚类 的一部分有羽毛,另一部分无羽毛(假如我们这样说这就显见缺乏才识);我们应该再把脚区分为有蹄与无蹄;因为蹄式之别才是脚式的差异。这种分类过程继续进 行直至无可再分为止。这样有多少差异就有多少脚种,而有脚动物的分类数目也相等于这种差异的数目。若然如此,最后的差异就该是事物的本体与其定义;我们在 定义中说明一事物,所用词语总不可以重复,达到了最后差异就无可添附了。重复实际是常遇到的;当我们说“动物有脚,而是两脚的”,也就是说“有脚,有两脚 的动物”,这样跟着分类的进行,我们的说明也一再重复——差异有多少级,重复也就得有多少回。
于是,假如逐级进求差异中的差异,达到了最后 一级差异——这就是形式与本体;然而我们若用偶然素质来作区分,例如将有脚类分别为白的与黑的,那么,差异将是跟这样的偶然分别那么繁多了。所以定义是包 含诸差异的公式,或者按照真确的分类方法,即是最末一差异。我们倘把这分类法所得定义的次序逐级颠倒过来,就可以明白什么是多余的重复了,例如说人是“一 个两脚动物而有脚的”,这里既说两脚,那么“有脚”便成多余。但在本体中,这就说不上次序,一要素与另一要素彼此间那有先后之别?关于分类法所制定义,我 们在第一次陈述其性质时就此为止。①
①亚斯克来比谓此章订正柏拉图学派于“定义”问题上未尽通达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