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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十三
让 我们回到原来研究着的本体问题。有如底层与怎是与两者之综合实体原来均称本体,普遍性事物也称为本体。我们已讲过其中之二,怎是①与底层;②关于底层之所 以为本体者,其义有二:或为(一)个体,如动物为彼诸属性所凭依之底层,或为(二)物质,即完全实现所凭依的底层。有些人认为普遍性事物的十足含义,也就 是原因与原理;因此让我们也将这一点作一番讨论。似乎任何“普遍性名词”皆不可能称为一个本体。每一事物的本体其第一义就在它的个别性,——属于个别事物 的就不属于其它事物;而普遍则是共通的,所谓普遍就不止一事物所独有。那么这普遍性将在其所共通的诸事物中,专举那一个个别事物指为其本体,或是所有共通 各事物都作为普遍性的本体,或是全都不算;但这总不能成为所有各事物的本体。它若作为某一个别事物的本体,则别个事物也将取以为本体;因为事物之本体与其 怎是为一者,它们本身亦必合一。
①见本卷,章四至六,十至十二。
②见本卷,章三。
又,本体是不作为一个主题的云谓的,可是普遍质性则常用为某些主题的云谓。
但, 普遍性虽不能象怎是一样成为本体,也许可以试作这样看法:例如“动物”可以示现于“人”与“马”。于是人马间的共通性就明显地是一个怎是的公式。而且这个 即便不包含本体中所有一切的公式,这总也可算是一个公式;象“人”是示现于个人中的本体一样,普遍性也总得是某些事物的本体;例如“动物”这普遍性,就该 是一切适宜于示现这动物性者为之本体。
又,这是荒谬而不可能的;例如个体或本体可由若干部分来组成,却认为它不可以由几个本体,或几个个 体 来组成,只可由一些素质来组成;于是素质原非本体,却因此就将先于个体亦即先于本体了。那是不可能的;因为事物之秉赋无论是在公式上,或在时间上,或在成 坏上均不能先于本体;如果先于本体,它们就都可以脱离本体了。又,苏格拉底将包含一个本体中的本体①了,这样,这将成为两事物的本体。一般说来,假如人和 这样的普遍性事物作为本体,而它们公式中的诸要素都不是任何事物的本体,这也就不能离个别品种或任何其它事物而独立;试举例以明吾意,没有“动物”可脱离 某种类的动物而存在,动物公式中任何其它要素也不能独立自存。
①“本体中的本体”(HισιαHισια)所指两个本体,一为普遍性的人,一为苏格拉底这个人;于是这将是“人中的苏格拉底”或“苏格拉底中的人”。
于是,假定我们从这样立场来看问题,这就明白了,没有一个普遍质性可称为本体;原来是这样的,没有一个共通云谓可以指示一个“这个”〈个别〉,共通云谓只能指示一个“如此”〈普遍〉。
如其不然,许多疑难将跟着发生,尤其是“第三人”。②
②见于卷A,章九990b17.叙利安诺谓亚氏此节并未详列充足理由以否定柏拉图学派之说。
以 下的考虑也可使结论明白。一个本体不能由若干完全实现的本体来组合;“两个实是”永不能成为“一个实是”,虽则“潜存的两是”可以成为“一是”(例如 “双”是潛在地两半所组成;完全实现时各半就各自作为“一”而合成独立的“双”)。所以假如本体为一,这不能是若干本体所组成;德谟克利特说得对,一物不 能由两物制出来,两物也不能由一物制出;因为他认为本体与它的“不可分割物”〈原子〉相同。①这就明白了,假如真象有些人所说,②数是诸一的综合,那么这 道理于数也可适用;因为“两”既非“一”,其中每一单位也都不是完全实现的“一”。
①原子(αGHμα)参看“说天”303a6;“成坏 论”325a35.德谟克利特此语与普罗塔哥拉名言“无不生有”及亚氏物学变化通则“物必有所由来,亦必有所达成”等语综合起来,由近代科学术语来作表 白,就成为“物恒等(或“物常住”律”与“能恒等律”或“物能恒等律”。
②泰勒斯曾谓“数出于一”。
然而我们的结论包涵有 一 个疑难,因为一个普遍性只能指示一个“如此”,不能指示一个“这个”,我们就假定本体不能由普遍性事物组成,而且我们又假定了本体不能由各已完全实现了的 诸本体为之组成,则所有本体将均非组合,以至于本体将不能有任何公式。我们前曾说过,③惟有本体可作单纯的定义,这本为大家所周知的;可是照现在的看法, 甚至于本体也不可能有定义。于是,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有定义;或是照某种讲法可有定义,而在这里的讲法,定义就不可能成立。关于这些,以后可以讲得更明白 些。④
③参看1031a11—14.
④以后见于本卷,章十五;卷H,章六。
章十四
从这些事实 看 来这也明白了,那些人主张意式为能够独立自存的本体,而同时又以通式为科属与其差异所组成,应该遭遇什么些后果。因为,假如通式存在,“人”与“马”中均 有“动物”存在,这两“动物”或即为一动物,或其数非一。在公式而论,则两者明显地是同一个公式;因为你在这一动物上所用这公式,也可适用于那另一个。于 是,假如有一个人本〈绝对人〉,那是一个独立的“这个”,其组成部分如“动物”与“两脚”就必然也是若干都能独立自存的“这个”,并且也各自成为本体。于 是动物就和人一样〈也得有一个“绝对动物”〉。
现在(一)假如“马”和“人”中的“动物”是同一个动物,好象你和你自己一样,那么(甲)这一动物如何能分别存在于许多动物种类之中,这“动物”〈通式〉怎能避免其本身之被切开?
又 (乙)若说这是动物通式参与于“两脚”与“多足”类中,则有一不可能的结论将跟着发生;通式本是整一而且是“这个”,但这里它就必须同时包含相对以至于相 反的秉赋〈如“两脚”与“多足”〉。若不参与于其中,则所谓动物之“有足”或“两脚”之间将是怎样的关系?也许这两事物是“安置在一起”或“相接触”,或 是“被混和”了的?然而所有这些说法都是谬误的。
但,(二)试假定“每一品种的通式是各别的”。于是,这就实际上将有无尽数的事物,其本 体 为“动物”;因为“人”以“动物”为彼所具诸要素之一,非由偶然。又“绝对动物”将成为“众多”(子)在每一品种中,“动物”将成为这品种的本体;因为这 品种就跟着“动物”而取名;如其不然,说是另有别的要素为之本体,“人”将出于这另一要素,亦即另一科属了。又(丑)所有组成为“人”的诸要素均将成为诸 意式。因为意式不能成为一事物的意式而又作另一事物的本体(这是不可能的);于是示现于每一动物品种中的“动物”将是“绝对动物”。又,每品种中之动物通 式由何衍生,怎样可由“绝对动物”衍生这一“动物”?这一“动物”的怎是就是它的动物性,又如何能存在于“绝对动物”之外?
又,(三)在可感觉物事例上这样的结论以及更荒诞的结论都得跟着出现。假如这些后果是不可能的,那么有些人所主张的可感觉事物之通式显然不应独立存在。
章十五
本 体有“综合实体”与“公式”两类(我意指一类为包括物质的公式,只一类为一般性的公式),前一类本体能够灭坏(因为它们也能生成),但公式并无灭坏过程也 无灭坏,因为这也没有生成过程(所创造的只是这幢个别房屋,“一般房屋”并无生成)。公式的成立与否并不依傍生灭过程;因为上面已说过,①没有一人生育公 式,也没有一事物制造公式。为此故,可感觉的个别本体既不能有定义,也不会有证明,因为它们所具有的物质,其本性可以成“是”,也可以不成为是。为此故, 它们所成就的个体都是可灭坏的。于是,若说真理的证明与认识必需是一致的认识(认识不能有时是认识有时是不识,这样不一致的认识只能算是意见,意见可以认 为“这是如此”,也可以认为“这不如此”;至于证明就不能随意变更),那么个别可感觉本体应是既无定义也无证明的。因为正在灭坏的事物,当它在我们的感觉 中消失之后,有关的认识也就模糊了;虽则灵魂中所保持的公式未变,定义与证明也跟着消失。这样,当一个定义制造者来界说任何个体,他将自认他的定义必然常 被推翻;因为要界说这样的事物是不可能的。
①人所生育的人或制造的事物均为综合实体〈个体〉而非公式,见本卷章八。这里重复说明通式不能离物质而独立,通式定事物之形而无创造性;生灭成坏须在综合实体上表现。
也 不可能界说任何意式。因为,照意式论者所持,意式是一个体,可以独立自存;而公式必得用些名词来组成;为事物制作成定义的人必不可以擅创一个新字(因为这 样的字大家不认识),然一切已公认的字都是代表一类事物的类词;这些字所能界说的实际不止一个个体,而是与其它个体所共通的事物。例如有人为你作一定义说 “你是一个白的或瘦的动物”,或其它类似的词语,实际上都是别人也可通用的定义。如果有人说,所有属性分而言之应得属于许多主题者,合而言之却就专属这一 主题,我们的回答:第一,它们也得公属于诸要素;例如“两脚动物”既属于“动物”也属于“两脚”。(至于永存要素①,这更属必要,因为要素是组合体的部 分,也是先于组合体的;假如“人”能独立自存,“动物”与“两脚”也应能独立自存。或两都能够,或两都不能。若两都不能,则科属不能离各个品种而存在;若 两都能够,则诸差异也将独立存在。)第二,我们又必回答,“动物”与“两脚”在实是上先于“两脚动物”;而事物之先于其它者,在其它灭坏时,并不灭坏。
①永存要素指“意式”。
又,假如诸意式是由诸意式组合的(因为组合要素必然较组合体为简单),意式的组合要素(例如“动物”与“两脚”)应该可以成为许多个体的云谓。如其不然,它们如何能被认识?这样,一个意式就只能表征一个事物。然而这又被认为是不对的——每一意式可以参与于许多个体。
于 是如上所述,①个体之不能制成定义,在永存事物上,常是被忽略了,尤其是象日月一类的实体。因为人们常以某些属性附加于太阳〈以为太阳的定义〉,例如说太 阳“旋绕于地球”,或说太阳“不见于夜晚”(照他们的说法,如“悬空而不动”,或“入夜而犹见”就不是太阳了。实际上,太阳自有其本体在),可是他们错 了,假如他们取消那些属性,太阳还将存在为太阳;而且这些人们又常误以另一事物的属性赋之于某一事物,例如某物若具备了上述两属性,他们就明白地指为这是 一个太阳;于是这公式成为通用公式。然而太阳却象克来翁或苏格拉底一样是一个个体。最后,主张意式的人何以谁都没有为意式制作一个定义?假如他们试为意式 求其定义,这就会明白,这里所说各节是确实不虚的了。
①见1040a17.
章十六
明显地,被当作本体的事物 大 部分还只是潜在物,②——如动物之各个部分〈肢体〉(因为将动物各个部分分离,各个部分便不能独立自存;分离后所有各部分只是物质),以及〈肢体的组成物 质〉土,水,火,都只是潜在物;因为在它们未成为一个整体以前,各只是一个堆垛,没有一个是自成为一整体的。人们常易假想生物的各部分与灵魂的各部分相 符,每一部分均可作为潜在,也可作为现实,因为它们各部分的关节各自具有活动的能源;所以有些动物若被分离,分离了的各个部分可以各自生活。①可是,当它 们合成为一个自然地延续的整体时,所有它各部分之存在总只能算是潜在而已,——至于那些被强凑或被联结而合生的生物不能为例,因为这样的现象是反常的。
②此章论意式学派之错误:(1)不明本体为物质在形式中的实现,不明本体与潜在之分,(2)不明“实是”与“元一”非本体。参看卷B,章四。
①分离其身体而还能各自活着的动物可参考“自然短篇”,其中举例有蜜蜂、黄蜂、龟等。
因 为“元一”这名词与“实是”这名词用法相似,凡成一之实是,其本体为元一;至于事物之本体其数为一者,就只于数目上为一。明显地,元一与实是本身并非事物 之本体,恰如为事物之“要素”或为之“原理”者并非为之本体一样;但我们要问,凭什么原理,我们可使事物简化为较易知的事物。在这些观点上,“实是”与 “元一”较之于“原理”、“要素”或“原因”为切于本体,然而仍还不是本体,因为一般说来,凡是共通性的均非本体;本体只属于自己,不属于任何其它事物, 只属于它的所有者,而这所有者原来就是本体。又,凡事物之成为一者,便不能同时存在于多处,共通性事物则可以同时存在于各处;所以,普遍性显然不能离其个 体而自存。
假如意式确是本体,在这一方面看来,那些人主张“意式”能够独立存在是对的;然而他们又说,意式者“以一统多”,在这一方面 讲, 他们是错了。他们这样做是因为他们不能在可感觉个别本体以外明识那些独立自存的不灭坏本体究为何类本体。他们将不灭坏事物与灭坏事物归于同一种类(灭杯事 物之本体,我们是知道的)——“意式人”与“意式马”仅是可感觉事物加以“意式”一字而已。可是,即便我们没有见过星辰,我们也应会假想它们是一类永存本 体,与我们所知的可灭坏事物不同;我们即便不知道无感觉本体是什么,无疑地世上该应有一些无感觉本体。于是,普遍性名词显然均非本体,而一切本体均不由多 数本体组成。
章十七
让我们从另一起点来陈述本体究属是怎样一类事物;也许从这里我们对于脱离可感觉事物而独立存在的本体可 以 得一明确观念。因为本体类乎原理与原因,让我们从这起点上追索。所谓“怎么”?当取这样的形式为问——“此物何以属之彼物?”这个文明人何以谓之一个文明 人?照我们以上所说,就是询问——这人何以文明,或者不是一个文明人而是另一样的人。现在要是问一事物何以谓之“自身”,这是一个无意义的问题;因为提出 一个“怎么”,事物的存在与其真相就已够明显的暴露了——例如说“月被蚀”,真相便已具在。一事物的真相就是这事物的本身;对于“这人何以为人”,“这文 明人何以为文明人”这类问题的答复只有一个简单理由,一个简单原因,你硬要我们解释,我们就说“因为这事物不能从自身分离,它所以成为一个这个正就为他是 这个”。对付这类问题,这样的通例恰正是一个简易办法。①但我们可以询问“人何以是如此如此性质的一个动物?”这很清楚,我们不是在问“人何以为人?”我 们现在问的是某物何以可为某物的说明(所指的说明必须清楚;若妄举不能说明某物之云谓以为询问,就等于没有询问)。例如“何为打雷?”这与“云中何为有声 音?”相同。这样的询问就是以一物为另一物的说明。又,何以这些事物,即砖石,成为一幢房屋?明白地,我们是在探寻原因。抽象地讲,询问即求其怎是,有些 事物如一房屋或一床铺,其怎是为目的,有些则为原动者;原动者也是一个原因。在生灭成坏的事例上,所求当为动因;而于事物存在的问题上则应并求其极因。
①如果发问“文明人何以为文明人”?这等于询问这事物何以为一事物?这只能如此作答:“这个就是它自己,”因为这真是“它自己”。正确的发问,应是“这人何以文明”?
凡 一词不能清楚地作为另一词的说明,询问的对象往往就没着落(例如我们问人是什么),因为我们并没有在某一整体中确定地分析出某些要素来。我们在发问之先必 须揭示我们的命意;如其不然,则询问仅是在有此物与无此物的边境中摸索而已。因为我们必然是从某些已知事物肯定了某一事物之存在,所以才提出某一问题,这 就该提出某些明确的内容;例如“何以这些材料成为房屋”;因为这些材料具有了房屋的怎是。“何以这一个体,或这身体,具此形式就成为人?”所以我们所探求 的就是原因,即形式〈式因〉,由于形式,故物质得以成为某些确定的事物;而这就是事物的本体。明白地,于是,一切单词是无可询问的,也无可作答;对于这样 的事物我们应另觅询问的方式。
因为①从某些事物结合起来的,其整体既然是一,就应象一个完整的音节,而不是象一堆字母——音节有异于字 母,βα不同于β与α,肌肉也不是火与土,(因为当它们分开时,整体如肌肉与音节就不复存在,而字母却存在,火与土也存在;)于是音节不仅是一元音与辅音 的两个字母而又成为另一事物了,肌肉不仅是火与土,或热与冷,而也已成为另一事物:——于是,假如这所合成的另一事物,本身必须是一要素或为要素所组成, (一)倘本身作为要素,同样的论辩仍将适用;肌肉将以这另一事物与火与土来组成,而继续引伸这论辩,此过程将进行至无尽已。(二)倘这是一综合物,则明显 地它所综合的必不止一物(如为一物,则综合只能一物与其自己来结合了),这些我们在肌肉与音节两例上又可应用同样的辩论。然而这“另一事物”殊应异乎原事 物,这不是“要素”而是“原因”,正是原因使“这个”成为肌肉,而“那个”则成为音节;其它各例也相似。这些就是每一事物之本体,因为这是事物所由成为实 是的基本原因。又,虽则有些事物不是本体,好些本体却由自然过程凭它们本性形成的,因此这些本体就近乎是这样的性质,这就不是一个要素而是一个原理。①一 个要素是作为物质存现于一事物之中的,这事物若被分析就析为要素;例如α与β是音节的要素。
①指式因〈本因〉,参看卷B,1014b36,原始组成方式比照1014b27.
①此章论意式学派之错误:(1)不明本体为物质在形式中的实现,不明本体与潜在之分,(2)不明“实是”与“元一”非本体。参看卷B,章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