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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四
(七)与这些相联的,有一个疑难等着我们加以讨论,这是最不易解决而又是最应该考查的一个疑难。在一方面讲,脱离个别,事物就没 什么可以存在,而个别事物则为数无尽,那么这又怎能于无尽数的个别事物获得认识?实际上总是因为事物有某些相同而普遍的性质,我们才得以认识一切事物。
若 说这有必要让某些事物脱于个体之外,那么科属——无论是最低或最高科属——就该脱离个体而存在;但我们方才讨论过,这是不可能的。②又当我们讲到以物质为 云谓的事物时,假如充分承认综合实体之外存在另一些抽象事物,那么在一系列的个体之外,就必须是(乙)这一系列中每一个体皆存在有另一事物,或一部分存在 着有而另一部分没有,或(甲)全没有。①(甲)倘在各个个体以外,全都没有另一抽象事物存在,那么所有事物就只是感觉对象而世上就不会有理知对象,所谓知 识就只是感觉,感觉之外便无知识。②又,永恒与不动变的事物就也不可能有;因为一切可感觉事物皆在动变而悉归灭坏。但,如果全无永恒事物,创造过程也不会 有;一物必由另一物生成,在这生生不息的创造系列上,必须存在有一原始的非创造事物;万物总不能由无生有,因此这创造与动变的发展也必须有一个初限。每一 动变必有一目的,没有无尽止的动变。凡创造之不能达到一个目的,完成一个事物者,这种创造就不会发生;一个动变达到之顷正是一个事物完成的时候。又,因为 “物质”总是不经创变便已存在,物质所由以成就为本体者,即“怎是”,也就存在,这可算是合理的;“怎是”与“物质”若两不存在,则一切事物将全不存在, 而这是不可能的;所以综合实体之外,必须另有事物,即“形状或通式”。③
②见本卷第三章。
①此句末一短语原文与全句开始时“假如”子句的辞旨不符。
②这里所提是普罗塔哥垃学说(柏拉图“色埃德托”152E—153A)。
③999b5—15一节可参看“物学”卷六章五。
但是,(乙)假定了我们承认综合实体之外另有抽象事物,这还难决定,那些事物可有,那些没有,因为明显地,这不会一切事物都可有抽象存在;我们不能说在若干幢个别房屋以外,另有一幢房屋。
此外,所有个体,例如全人类中的各个人,是否只有一个怎是?这也是悖解的,因为一切事物,如其怎是相同,它们将成为一。那么该有许多的怎是么?这也不合理。此外,物质怎样成为每个个体?综合客体又怎样能并包〈物质与通式〉两个要素?①
①999a24—b24,参看1060a3—27,b23—28.其答案见于卷z章八,十三,十四;卷A章六至八;卷M章十。
(八)再者,关于第一原理,人们可以提出以下一问题。如果诸原理只于种类为一则其数便不得为一,虽是本一与本是也不得为一。在全系列的诸个体中,若全没有一些共通的事物,这将怎样认识?
然 而若说有一个共通要素,在数量上为一;诸原理也各自为一,不象可见事物那样,相异事物各有相异原理(例如一个音节在种类上到处都是一样,拼成这个音节的字 母在种类上也是到处一样;但在各个书卷中音节与字母的数量就不同了),若说原理在数量上为一,不是在种类上为一,则诸要素以外就再没有别的原理(因为在数 量上成为一与我们所称个体的意义正相同,而我们所称“普遍”则用为诸个体的共通云谓)。那么原理倘如拼音字母一样,为数有定限;世上的言语将被限于 WXS,因为同种类的更多的字母与音节是不能有的。②
②999b24—1000a4,参看1060b28—30.其答案见于卷Z章十四;卷A章四,五;卷M章十。此节末,特来屯尼克(Tredennick)英译本添入如下一句,“其它现存事物与其原理也将如此。”
(九) 有一个与其它任何问题一样重大的疑难常为古今哲学家所忽视,——可灭坏事物与不可灭坏事物原理相同或有异?若说相同,何以有些事物归于灭坏,有些则否,其 故何在?希萧特学派和一切神学家的思想颇有自得之意,而未必切中我们的疑难。他们将第一原理寄之于诸神,诞衍于诸神,他们说,万物初创时,凡得饮神酒,尝 神膏①者,均得长生不死;他们所用的言语在他们神学家之间诚已互相娴习,默契于心,可是如欲凭彼等所递传之神话为我们阐述宇宙因果,我们总难聆会其旨。倘 诸神欢欣鼓舞而酣饮取食于神酒神膏,酒食之供应固非诸神所由得其生存之源,若诸神还须靠酒食以维持其生存,则这样的神祇何得谓之永生?对于神话学家的机智 我们无须认真加以研究。可是对于那些用实证来讲话的人,就必须加以严格考查而最后提出这样的询问,何以由同样要素组成的事物,有些灭坏,有些却得到永存的 性质。这些思想家于此既未能有所说明,照他们所说,也无以解释事物的常理;万物的原理与原因显然不全相同。虽是大家公认为说得最周到的恩培多克勒,也不免 于此误;他主张毁灭的原因在于斗,然而“斗”,除了不能产生“一”以外,似乎也能产生任何事物;除主神而外所有事物都从斗发生。至少他说过:——
一切过去、现在和将来的万物都从此始②。——
由以孕育了男女,和开花的草树,
以及鸟兽和水中的鱼,
还有长生的神祇.①
①GHKFEJGαρHIJαιGηIαμβρHσιαI,“涅克泰”为神酒,“安勃洛西”为神食。
②此节亚氏所云宇宙原始之“一”(EFHI)与“神”(θEHI)在恩培多克勒为“球”(σψαιραI)。亚斯克来比旧注谓恩培多克勒诗句含混,亚里士多德固执而说之,未必悉如原旨。
①“残篇”9—12,21,23.
即便在字里行间,道理也很明白;照他说来,“斗”若不见于事物,事物便归一致;事物正在结集,斗就站到外边。②跟着他的理论说来,最有福的神还当是较不聪明的;他不曾尽知所有要素;他自身没有斗;而知识却是同类事物的感应。③他说:
因为我们具有土,所以能见土,因水见水,
因清明的气见气,因火而见炽烈的火,
因爱见爱,因阴暗的斗也见到了斗。④
②“残篇”36.
③同声相应同气相感意,可参看柏拉图“蒂迈欧”。又恩比里可“反数学”(SextusEmpiricus,ContraMathmatica)第113章。
④“残篇”109.
但——这就算是我们的起点——照他所说,斗争是分裂而毁灭的原因,同样也是生存的原因。相似地,友爱也并不专是生存的原因;因为将事物结集于元一,这也毁灭其它一切事物。同时,恩培多克勒没提到动变自身的原因,他只说过事物的所以如此,出于自然。
然而当斗争最后在斯法位〈球〉的肢体中长大了。
他站起来要求应得的光荣,时间已经来到,
这曾由一个严肃的誓言,规定了他轮值的次序。⑤
⑤“残篇”30.
这 诗末行暗示了动变是必然的;但他没有说出所以必然动变的原因。可是,在这里只有他说得最周到了;因为他并不说有些事物可灭坏,有些事物永不灭坏,他只说除 了元素以外,其它一切事物均可灭坏。①而我们现在的疑难则是,事物苟由同一原理支配,何以有些可灭坏,有些不灭坏。关于可灭坏与不灭坏事物必须有两种不同 原理,我们的说明暂止于此。
①参看第尔士编“先苏格拉底”第三版,卷一,209,11—21.
但若说原理真是两别,问题又来 了,灭坏原理也跟着事物灭坏,不灭坏原理也跟着不灭坏?假如它们是可灭坏的,它们仍还是由元素组成的事物,因为一切事物之灭坏就是那物体解消而复归于组成 它们的各个元素;这样说来,在这些可灭坏原理之先必然还另有其它原理。但这又是不可能的。是否这样的追溯将以达到某一定限为止,抑将是进行至于无穷?又, 可灭坏原理若归消失,则可灭坏事物如何还能存在?若说原理永不灭坏,何以有些依此原理组成的事物却仍归灭坏,反之依别的原理组成的事物却并不灭坏?这些或 不尽然,但是其然或不然,总得费很大的劲来进行证明。实际并没有人真的坚持“可灭坏与不可灭坏事物出于各别的原理”这样的主张;大家都认为同样的原理可以 应用于一切事物。
他们将我们上面所提的②疑难当作一些碎屑,囫囵咽了下去。③
②见于1000a5—b21.
③1000a5—1001a3参看1060a27—36.其答案见于卷Z章七至十。
(十) 最难解而又是最需要研究的真理还在“是与一”是否即事物的本体,是否各极其本,一为一,是为是,而并无别义,抑或“一与是”另还涵有其它相依的性质。有些 主于前说,有些主于后说。柏拉图与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是与一”并无别义,这就是它们的本性,它们就只是“是与一”而已。但自然哲学家们引向另一线的思 绪;例如恩培多克勒——似乎他是想使人们对于“一”更易明了——或问一是什么?他答复说一是友〈爱〉:一切事物只是为了友〈爱〉的原因才合成为一。其他的 人又说一切事物所由以组成的这个“一与是”为火①,另有些人说是气②。还有那些人说明元素不止一种;这些人的观点仍还相似,亦即说“一与是”恰真与他们所 说的诸原理相符。
①谓希巴索与赫拉克利特。
②谓阿那克西米及第欧根尼。
(甲)如果我们不以“元一与实是”为本 体,其它普遍将没有一个是本体;因为两者都是一切普遍中最普遍的。若无“本一”与“本是”则在其它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有脱离个体的任何事物了。又,“一” 若非本体,“数”也显然不能作为具有独立性质的事物;因为数是若干单位,“单位”就是某种类的“一”。
(乙)若承认有本一与本是,则元一与 实是必然为它们的本体;因为普遍地说明事物之所以成是与成一者,不是别的,就是元一与实是。但假定有了一个“本是”与“本一”以后,要提出其它的种种事物 又有很大的困难。——事物之为数怎么又能超过一。照巴门尼德的论点,万物皆一,一即天下之实是,因此事物之异于实是,亦即异于一者,不会存在。
这 两论点都有谬误。无论说元一不是一个本体,或者说确有所谓“本一”,数总归不是一个本体。假定元一不是本体,应有的结论,我们已经说过;①若说是本体,则 与实是论上相同的困难又将引起。②“本一”之外将何来“另一”?这必然是一个“非一”了;但一切事物只能是“一”或“多”,而“多”却是积“一”所成, 〈不是“非一”〉。
①1001a24—27.
②1001a31—1001b1.
又,照芝诺的定理,③本一若为 不可分、则将成为无是。他认为凡增之而不加大,损之而不减小的事物,均非实是,这样,他所谓实是显然都得有量度。如有量度,这又将是物体;实是之具有物体 者,具有各个量向〈长短,阔狭,深浅〉;其它数学对象,例如一个面或一条线则在某两个或某一个量向可以增损,在其它量向是不能增损的;④而一个点或一个单 位则是全没有量向的。但他的理论不算健全,(不可分的事物相并时,虽不增益其量度,却可增益其数)。而且不可分物这样的存在就在否定他的理论,——一个量 度怎能由这样一个或多个不可分物来组成?这就象是说一条线是由点制成的一样。
③参看第尔士编“先苏格拉底”第三版卷一,170,16—38.埃利亚人芝诺(Zeno,约公元前461),巴门尼德弟子。
④例如线与线相接则其线引长;然线与线相并则并不加阔。
即 便作出这样的假定,依照有些人的说法,数出于“本一”与“另个非一的某物”,我们还得提出这样的疑问:如这“非一”就是“不等”,①与“本一”同为数和量 度之原理,何以“本一与不等”之产物,有时为数,有时又为量度。这可不明白,怎么量度可以由“一”与“这个原理”得来,也可以由某些“数与这个”原理得 来。②
①指柏拉图的数理哲学,参看卷M1081a24.
②1001a4—b25答案见于卷z1040b16—24;卷Ⅰ,章二。“一与这个”即“一与不等”,“数与这个”即“数与不等”。
章五
(十 三)与此相联的一个问题是“数”与“体与面与点”是否为本体一类。若说不是,这使我们迷惑于事物的本体究是什么,实是又是什么。演变,运动,关系,趋向, 比例似都不足以指示任何事物的本体;因为这些都可为主词的说明,却都不是“这个”〈事物之所成为实是者〉。事物之最能指示本体者宜莫过于水与火与地与气 了,四者万物之所由组成,而热与冷以及类此者则是它们的演变,不是它们的本体;只有那在如此演变着的物体才是一些常存而实在的事物,也就是本体。但在另一 方面来说,体较之于面,面较之于线,线较之于点与单位确然更逊于本体,因为体由面来包持,无面不能成体,而无体时面却还自成立,〈面于线,线于点亦然〉。 所以大多数哲学家,其中尤以早期诸先哲为甚,认为本体与实是应即为事物之实体而其它只是实体的演变,因此实是的基本原理就是物体的基本原理;而较近代,也 是一般认为较聪明的哲学家,却想到了应以数为基本原理。我们已说过,这些若不是本体,世上将绝无本体亦绝无实是;至于这些本体的属性就不该冒称为实是。
但 是,如果承认线点较之体更为本体,我们①看不到它们将属之于何种实体(它们不能存在于可见体中),这就无处可觅本体了。又,这些显然是体的分解,——其一 为阔狭,另一为深浅,另一为长短。此外,立体之中并无形状;石块里是找不到赫尔梅〈艺神〉象的,正方立体中没有半立方体;所以面也不在体内;若说面在体 内,半正方立体的面也将是在正方立体内了。于线与点与单位也如此。所以,一方面讲来,立体是最高级的本体,另一方面讲来〈面线点与单位〉这些既有胜于立 体,却不能举作本体的实例;这真令人迷惑,究属何谓实是,又何谓事物的本体。
①意当指毕达哥拉斯学派与柏拉图。
除上述各节 外,生成与灭坏问题也使我们面对着好些疑难。如本体先未存在而现时存在,或是先曾存在而以后不存在,这样的变化就被认为是经历了一个生灭过程;但点线面的 一时存在,一时不存在并不能说也已经历了一个生灭过程。因为当各体相接触或被分割,它们的界面在合时则两界成一界,在分时则一界成两界;这样,在合并时一 界不复存在,归于消失,而当分离时则先所不存在的一界却出现了(这不能说那不可分的点被区分成为两)。如果界面生成或消失了,这从何生成〈或消失〉?相似 的讲法也可用之于时间的当前一瞬;这也不能说时间是在一个生灭过程之中,却又似乎没有一刻它不在变异;这显示时间不是一个本体。明显地这在点线面也是如 此;因为它们的定限或区分都与时间相同,可以应用同样的论点。①
①答案见于卷M,章一至三(1090b5—13尤重要),章六至九;卷N,章一至三,章五至六。第(11)和(14)问题参考1060a36—b19.
章六
(十 四)我们最后可以提出这一问题,在可感觉事物与间体之间,②何以我们必得觅取另一级事物,即我们所谓通式。数理对象与可感觉事物虽有些方面不同,至于同级 事物可以为数甚多,这于两者却是一样的,所以它们的基本原理为数不能有定限(正如世上全部言语的字母,其种类虽有定限,为数则无可为之定限,除非你指定了 某一个音节,或一句言语,那为之拼音的字母才有定数;间体也如此;同类间体为数是无定限的)。若说可感觉事物与数理对象之外,并没有象所主张的一套通式存 在,则其数为一而其类亦为一的本体将不存在,而事物之基本原理也就只有定类,不能有定数了:若然如此,这也就必须让通式存在。支持这样论点的人往往执持其 旨而不能明晰其义,他们总是说通式之为本体就因为每一个通式都是本体,没有那一个通式是由属性来成立的。
但,我们若进而假定通式存在,并假定原理为数则一,为类不一,我们又得接触③到那些必然引致的不可能的结论。④
②参看卷A987a14—18.
③见999b27—1000a4.
④第(14)题1002b11—31,与(4)(7)及(13)(次序依第一章所列编排)各题相近。本卷第一章未列此第(14)题。第(14)题亦可并于(13)。
(十 二)与此密切相联的问题,元素是潜在,抑以其它状态存在?如果以其它状态存在,那么世界应还有先于第一原理〈诸元素〉的事物。作为原因而论,潜能先于实 现,而每一潜在事物并不必需都成现实事物。但,若以元素为潜在,则现存各事物就可能全不实现。有实现可能的也许现时尚未存在,但,现未存在的却可能在后实 现其存在,至于原无实现可能的,那你就不能望其出现。①
①1002b32—1003a5答案见于卷C章八,卷D章六、七。
(十 一)我们不应仅以提出第一原理为已足,还得询问原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它们倘是普遍的,便不该是本体;凡是共通的云谓只指说“如此”,不能指示“这 个”,但本体是“这个”。倘以其共通云谓来指示“这个”,指示某一个体,则苏格拉底将是几种动物——“他自己”,“人”,“动物”,这些都各指一体,各自 为一“这个”了。若以原理为“普遍”,所得结果就该是这样。
若说原理的性质不是“普遍”而是“个别的”,它们将是不可知的;任何事物的认识均凭其普遍性。那么,若说有诸原理的知识,必将有其它原理先于这些个别性原理为它们作普遍的说明。②
②1003a5—17,参看1060b19—23,其答案见于卷Z章十三、十五,卷M章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