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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十五

事 物之“关系”〈相关〉,②(一)如倍与半,三倍与三分之一,一般说来,就是那些相互以倍数或分数为函受的事物以及那些相互为超过或被超过的事物;(二)如 那些能热的与能受热的事物,那些能剪切的与能被剪切的事物,一般说来,就是主动者与被动者;(三)如计量与可计量的事物,认识与可认识的事物,感觉与可感 觉的事物。

②“关系”论题另见于“范畴”章七与命题卷四章四。

(一)第一类的关系辞有因“数与数”及“数与一”的有定或未定 的关系而言者,如“倍与一”是已定的数关系,至于说“若干倍大”,虽则也是一个数关系而它与一的关系则未完。说这是某物的一半大,这是一个已定的数关系; 说这是某物的n+1/n倍①则对另一物是未定的数关系,犹如若干倍大与一的数关系未定一样。那些超过与那些被超过的,在数关系上是未定的;因为数总是可计 算的,数不能用来说明不可计算的事物,可是那些超过与被超过的关系只是多了些,或少了些;这多些或少些是未定数;因为从那另一事物的相等数起,凡以上或以 下所有不等数都可以说是超过与被超过。所有这些关系,用数来说明,又用数来决定。这些在另一路径上想就是“相等”、“相似”以及“相同”。因为所有的数都 以一为比照,凡本体是一的即相同;凡素质是一的即相似;在量上是一的即相等。一者数之始,数之准,所有这些关系虽路径不同,而必有数存于其间。

①GKδEπιμHριHFπρHIGHKπEπιμHριαFJαGααHρσGHF直译为“那个未定数在上的与一”和“在下的未定数”之关系;用数学公式表明为那个未定数+1/那个未定数或n+1/n倍。

(二) 凡活动的事物相应有一主动或被动的潜能与这些潜能的实现;例如能热与能被热的相关,因为这个“能”使那个热;而这个热与那个被热的相关,以及这个剪切与那 个被剪切的相关,是因为它们正在实现着这些事情。但数关系的实现只见于某一特殊意义,这已在别处讲起;①在动变的意义上,数并无实现。能的关系,有些是相 应于某一段时间的,例如曾经制造的与已被制造的事物,以及将要制造与将被制造的事物之间是有所相关的。一父亲被称为是这一小孩的父亲,就是曾经主动与受动 的关系〈即过去的关系〉。又,有些相关辞的涵义指能的褫夺,即“无能”一类的名辟,例如“不能见”。

①这里指亚氏“论意式”(dEριιδEωF)与“论毕达哥拉斯教义”(dEριGηIGωFdGθαHHιEωFδHξηI)两专篇。卷Q章十二1019b35,卷C章九论及数之实现不如其它事物之有赖于力能,盖与此句语意相通。

所 以包涵“数”与“能”的关系辞,都是因为它们的本体包涵着别事物的关系,并不是别事物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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