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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M)十三(3)  > 返回《形而上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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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八

最 好首先决定什么是数的差异,假如一也有差异,则一的差异又是什么。单位的差异必须求之于量或质上;单位在这些上面似乎均有差异。但数作为数论,则在量上各 有差异。假如单位真有量差,则虽是有一样多单位的两数也将有量差。又在这些具有量差的单位中是那第一单位为较大或较小,抑是第二单位在或增或减?所有这些 都是不合理的拟议。它们也不能在质上相异。因为对于诸单位不能系以属性;即便对于列数,质也只能是跟从量而为之系属。③又,1与未定之2均不能使数发生质 别,因为1本无质而未定之2只有量性;这一实是只具有使事物成为多的性能。假如事实诚不若是,他们该早在论题开始时就有说明,并决定何以单位的差异必须存 在,他们既未能先为说明,则他们所谓差异究将何所指呢?

③数之质别有素数或组合数,平面(二次)或立体数(三次),这些质别皆为量变所成的属性。参看卷Q,章十四1020b3—8.

于 是明显地,假如意式是数,诸单位就并非全可相通,在〈前述〉两个方式中也不能说它们全不相通。①但其他某些人关于数的议论方式也未为正确。那些不主于意 式,也不以意式为某些数列的人,他们认为世上存在有数理对象而列数为现存万物中的基本实是,“本1”又为列数之起点。这是悖解的:照他们的说法,在诸1中 有一“原1”〈第一个1〉,却在诸2中并不建立“原2”〈第一个2〉,诸3中也没有“原3”〈第一个3〉。②同样的理由应该适用于所有各数。关于数,假使 事实正是这样,人们就会得想到惟有数学之数实际存在,而1并非起点(因这样一类的1将异于其它诸1;而2,也将援例存在有第一个2与诸2另作一类,以下顺 序各数也相似)。但,假令1正为万物起点,则关于数理之实义,毋宁以柏拉图之说为近真,“原2”与“原3”便或当为理所必有,而各数亦必互不相通。反之, 人苟欲依从此说,则又不能免于吾人上所述③若干不符事实之结论。但,两说必据其一,若两不可据,则数便不能脱离于事物而存在。

①参看1080a18—20,23—35.

②20行某人指斯泮雪浦;他不主于意式数而以“本1”为通式要理(本因),亚氏于此诋其瑕疵。

③参看1080b37—1083a17.

这也是明显的,这观念的第三翻版④最为拙劣——这就是意式之数与数学之数为相同之说。这一说合有两个错误。(一)数学之数不能是这一类的数,只有持此主张的人杜撰了某些特殊的线索才能纺织起来。(二)主张意式数的人们所面对着的一切后果他也得接受。

④指齐诺克拉底之说,参看1080b22.

毕 达哥拉斯学派的数论,较之上述各家较少迷惑,但他们也颇自立异。他们不把数当作独立自在的事物,自然解除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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