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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N)十四(1)  > 返回《形而上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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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一

关于这类本体,我们所述应已足够。①所有哲学家无论在自然事物或在不动变事物均以诸对反为第一原理;但在一切第一原理之先,不该另有事物,所以这不该既是第一原理,而又从某事物得其演变;若从此说,如以“白”为第一原理,便应以白为白,无复更先于白之事物;可是这白却预拟为别一事物之演变,而这一底层事物又得先于“白”,这是荒谬的。但一切由对反所演生的事物例皆出于某一底层;那么诸对反必得在某处涵有此底层。本体并无对反,这不仅事实昭然,理知的思考也可加以证实。所以一切对反不能严格地称为第一原理;第一原理当异乎诸对反。

①此句语意应表示第十四卷另起论题,但第十四卷所论题旨与第十三卷并无明显差异。故叙里安诺不用此句为开卷语,别以第十三卷1086a21句为第十四卷开始。这两卷于柏拉图学派意式论与数论之批评,各章编次欠整齐,亦不无复沓;故后人推论亚氏先草成第十四卷,以后又扩充为第十三卷;后世两为编录。

可是,这些思想家把物质作为两对反之一,有些人②就以“不等”(他们认为“不等”即“众多”的本性)为元一之对反,而另一些人③则以众多为元一之对反。前者引用“不等之两”即“大与小”,来制数,后者则引用“众”来制数,惟照两家之说,均以一为怎是而由此制数。那位哲学家说“不等与元一”为要素时,以“不等”为“大与小”所组成的一个“两”,其意盖以“不等”或“大与小”为一个要素,①并未言明它们是在定义上为一而不是于数为一。他们于这些称为诸要素的原理,论叙颇为混淆,有些人②列举“大”与“小”与“元一”三者为数的要素,二为物质,一为形式;另有些人③列举“多与少”,因为“大与小”的本性只可应用于量度,不适于数;又一些人④列举“超过与被超过的”——即大小与多少的通性。从它们所可引起的某些后果上看来,这些各不相同的意见并无分别;他们所提供的说明既是抽象的,他们所发生的后果也是抽象问题,而各家所求以自圆其说者亦仅在避免抽象的疑难,——只有一点相异处是:若不以大与小为原理,而以超过与被超过为原理,则此类要素将先于2而制成列数;因为“超过与被超过”较之“大与小”为更普遍,列数也较2为更普遍。但他们只说其一义而不承认其另一义。

②指柏拉图。

③大约是指斯泮雪浦。

①“大与小”,柏拉图意中为一物,亦为一原理,即未定数。亚氏在这里承认此义,使之与元一相对;但他在其它章节中又将大与小当作两物而加以批评。

②包括柏拉图在内。

③不能肯定是那一位柏拉图学派。

④似指毕达哥拉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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