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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现代的家庭  > 返回《婚姻与道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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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这时候或许已忘却,我们在第二章和第三章中曾讨论过母系的和父系的家庭,以及它们对原始性道德的影响,家庭的关系是限制性自由的唯一合理的根据,这一点我们现在要继续讨论。关干性与罪恶,我们已附带讨论了很久,此刻可以告一段落了。性与罪恶相连的关系,虽然不是早年的基督徒发明的,但却被他们利用得淋漓尽致,以至于到了现在,仍然体现在我们大多数人出于自动的道德评判中。我不愿意再讨论那个神学上的观点,它总以为性关系中存在着坏的东西,只有把婚姻和生育子女的愿望联结起来,才可以消除那种坏处。我们现在要讨论的问题是:为了儿女的福利,性关系必须要平稳到什么程度?换句话说,我们必须以家庭为平稳的婚姻的一个理由,这个问题并不简单。显然地,一个小孩身为家庭的一分子,究竟能够得到多少利益,要视下列的情形而定。有的孤儿院办理得非常好,甚至超过了大多数的家庭。我们又要讨论,究竟家庭生活中主要的职责是不是由父亲担当,因为只是由于父亲的缘故,女性贞操的思想在家庭中才必不可少。我们要检讨家庭对儿童个人心理上的影响——弗洛伊德常常用额不正当的心理来讨论这个问题,我们还要研究经济制度的影响。这种影响导致父亲的重要性增加或者减少。我们必须问问自己,究竟我们是否愿意让政府代行父亲的职权,或者甚至于如柏拉图所建议的那样,政府代行父母两人的职权。纵使我们决定了赞成父亲和母亲通常能给予儿童最好的环境,我们仍然得考虑许许多多的事例,譬如,有的父亲或母亲不足以尽父母之责;或者父母之间不太和睦,以至于从儿女的福利着想,他们应该分居,等等。

  那些以神学为理由而反对性自由的人们,常常反对离婚,认为那有悻儿童的利益。但是这种议论,若出之于有神学头脑的人,并不是出于真心的,这儿有一件事实作证明,即使父母I。P有一人患了花柳病而儿童跟着有被传染的危险时,这类人仍然不肯让他们离婚或者使用避孕方法。这些事件表明,那些满嘴慈悲、Q口声声为儿童利益着想的说辞,充其量不过是掩饰残暴行为的遁词而已。对于婚姻和儿童利益关系的这个问题,我们应该不存偏见地去考虑,并且认识到这个问题的答案从一开始就不是明显的。关于这一层,我们在这儿似乎有重提一二句的必要。

  家庭的制度不是从人类开始的。在母亲怀孕及哺乳婴儿期间,需要父亲的帮助,婴儿才能生存下来,这是家庭在生物学上的理由。但就我们所知的屈里勒里安岛人的情形,以及我们可以推知的类人猿的情形而论,在原始社会里,这种帮助的给予的动机与文明社会里激励着父亲的动机不完全相同。原始社会里的父亲不知道他的孩子和他自己有什么生物学上的关系;他只知道那孩子是他所爱的妇人生的,因为他曾经亲眼看到孩子的诞生。也就因为这个事实,使他与那孩子之间产生一种天性上的亲结。在这种情形之下,他不明白保存他妻子的贞洁在生物学上是重要的;自然,假如他知道他的妻子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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